經濟法的地位分析
毫無疑問,區分法的調整對象,對于合理區分法律部門有十分重要的意義。但是,現今的立法實踐表明,國家或立法者順應某種客觀必然性或出于某種主觀目的,而將傳統行政法、民法、刑法乃至程序法的規范和手段緊密、有機地結合起來,對某一社會活動領域的各種社會關系加以統一調整,已經成為一種普遍和不可逆轉的現象。 還有一個問題是,法律調整的方法或手段究竟包括哪些呢? 總之,將調整方法或調整手段作為一個標準本身就存在著很多問題。
筆者認為,在法律部門的劃分中,堅持將調整對象作為一個標準是必要的。但調整方法或調整手段不應該作為一個基本標準。在進行法律部門的劃分時,應該更關注實踐的需要,而不是一味拘泥于理論。服務于實踐是理論研究的最終價值體現。法的部門劃分應當最大程度地回歸社會經濟和立法的實踐。理論只有不脫離實踐并有效地服務于實踐才會更有生命力。 三、據此認識經濟法的地位 經濟法的地位問題是經濟法學中的一個基本問題,它指的是經濟法在法的體系中是否是一個獨立的法的部門以及它在法的體系中的重要性的問題。經過了近二十年的爭論,人們對經濟法的認識越來越清晰,在我國現行的法律體系中,經濟法已被普遍認為具有獨立的法律地位,占據其一席之地。 經濟法不但是一個獨立的法的部門,而且是一個重要的法的部門。法律部門的劃分應當根據調整對象來劃分。
一個國家之所以有許許多多的法律部門,是因為法律規范所調整的社會關系的多樣性。
根據法律規范所調整的對象(即社會關系)的不同,可以將一國現有的法律規范劃分為若干類,每一類就是一個獨立的法的部門。因此,每個獨立的法的部門都必定有其特定的調整對象,為了對這些特定的對象加以調整,就需要通過各種手段或者方式來進行。如果沒有特定的調整對象,就不可能成為一個獨立的法的'部門;而沒有特定的調整手段,不一定改變某一個獨立的法的部門的地位。因此,劃分法律部門的標準應當是調整對象,而不是調整手段或方法。 經濟法到底是不是一個獨立的法的部門,關鍵是看經濟法是否具有自己特定的調整對象。經濟法具有自己的調整對象,并且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是特定的。學者們從不同的角度對經濟法的調整對象進行了探討。有的學者認為,經濟法的調整對象包括經濟管理關系、維護公平競爭關系以及組織管理性的流轉和協作關系三類。
有的學者認為經濟法的調整對象可以具體界定為四類:國家經濟管理關系;市場運行關系;組織內部經濟關系;涉外經濟關系。 還有學者認為,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是在國家協調本國經濟運行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具體分為企業組織管理關系、市場管理關系、宏觀調控關系和社會保障關系四類。不管人們對與經濟法的調整對象存在怎樣的差異,或者在表述上有怎樣的不同,有一點是可以肯定的,那就是,經濟法具有自己特定的調整對象。它調整的是特定的經濟關系,這種經濟關系是有一定范圍的,而不是一切經濟關系,即不象有的人所想象的經濟法就是調整經濟關系的法。
認為經濟法是調整經濟關系的法的觀點之所以是錯誤的,就是因為調整經濟關系的不只是經濟法,實際上基本所有的法都從一定程度上調整經濟關系。民法調整的是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關系,其中就包括經濟關系;行政法、刑法等實體法都在一定程度上對經濟關系進行調整。 筆者認為,將經濟法的調整對象限定在國家協調本國經濟運行的過程所發生的經濟關系是比較科學的。也即楊紫煊的“協調論”。
通過經濟法調整的經濟關系主要包括四個方面的內容:企業組織管理關系、市場管理關系、宏觀調控關系以及社會保障關系。由于我國實行的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因此必須建立活躍的市場主體體系,而在市場主體體系中,企業是最主要的主體。國家為了協調本國經濟運行,必須對企業的設立、變更、終止以及企業內部機構的設置與職權、企業的財務會計管理等,絕不能管得過多,過死,但又不能撒手不管,而應該進行必要的干預。這個過程形成的經濟關系簡稱為企業組織管理關系。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還必須建立統一、開放的市場體系,這就要求實行各種生產要素的自由流動,打破條塊分割、封鎖和壟斷,實現資源的優化配置。但是市場本身是無法消除壟斷和不正當競爭的。要實現這個目的,必須通過政府進行干預,加強市場管理,維護市場經濟秩序。
【經濟法的地位分析】相關文章:
4.古代母親的地位
7.探討經濟法的精神
8.經濟法的概述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