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經濟法的人性基礎
一、交易人的現有認知狀況概覽
康芒斯將人類的活動分類為生產和交易,認為生產是人對自然的活動,屬于自然科學的范疇;而交易則是人與人之間的活動,屬于社會科學的范疇。交易是制度的基本單位,制度的實際運行由無數次交易構成。交易可以分類為買賣的交易、管理的交易和限額的交易。
馬克思認為,交易是使用價值的讓渡和價值的獲得,在交易中獲得的利潤、利息和地租都是剩余價值的轉化形勢,主張消滅剝削。可問題是交易中的人是抱著共產主義信念的人,還是魯迅筆下將別人剝削來的寧式床搬到土谷祠獨自享用的“阿Q”?在“阿Q”人格屬性尚未轉變為共產主義人格屬性之前,人類還需不需要進行交易?“阿Q”人格屬性轉變為共產主義人格屬性這個一攬子交易需要成本嗎?筆者并不懷疑人類終將走向共產主義社會,可問題是眼下我們就需要交易和交易的制度。
斯密在《國富論》和《道德情操論》中分別對交易中的人做出理性人和道德人的假設。在斯密的經濟學世界里,交易是不需要成本的,因為人是理性人和道德人,人具有完全的信息和信息分析能力,且都遵守道德這一最高的自然法;市場是充分競爭的,在充分競爭的市場中交易機會是不稀缺的,因而國家和法律等一體化治理機制都是多余的,并且總是使情況變得更壞。可實際情況是,人是有限理性人和有限道德人,市場并非是充分競爭的,市場中交易機會是稀缺的,所以有限理性人和有限道德人就交易機會的爭奪展開激烈的競爭,這就存在過度競爭、競爭不足和競爭窒息的問題。因交易機會的稀缺性,交易需要成本,此成本即交易成本。競爭的本質是降低交易成本的競爭,過度競爭、競爭不足和競爭窒息都是降低己方交易成本而提高交易對方或他方的交易成本的方式,由此產生了私人成本與社會成本不相等的問題。這時需不需要國家和法律呢?國家和法律的理性和德性也是有限的,當國家和法律因代理人或代表人的有限的理性和德性變得既不理性又不道德時,社會還有無替代性的治理機制呢?
回到交易人的理性和德性的實際狀況中來,并分析交易人就交易機會的.爭奪所產生的交易成本的狀況可能更有利于尋求較為合理的治理方式。
二、交易人的理性和德性
交易中的人并非斯密所假設的理性人和道德人,而是有限理性和有限道德人,因而說謊和被騙、違約和損害、將私人利益隱含在公共決策之中等非理性和非道德行為是不可避免的。交易人的理性水平不是同一的,所以在交易中理性水平低的一方會損失利益,因而交易可能成為投機能力的較量,往往是一方一夜暴富而另一方一夜破產。交易人的德性層次也是不一致的,因而總有一些人在交易中違背道德以損害他方利益為手段而獲得利益,當然也有一些人超越社會平均道德水平以犧牲個人私利為代價而增大社會利益,如見義勇為和無償獻血。當交易因投機能力的差異和違背道德而變得極不公平時,交易的風險會加大,有價值的公平的交易機會就會成為稀缺的資源,這就產生了發現交易機會的價格。對于見義勇為和無償獻血等超越社會平均道德水平的行為及獎勵數額的發現同樣需要成本,這些都可以歸于價格發現成本,即交易成本。
當私人為運營工廠而排放煙塵和污水時,即個人利益增大卻使毗鄰人群的利益受到損害時,毗鄰人群的利益損害賠償的標準根據什么來確定?根據私法的侵權―損害―賠償的邏輯,毗鄰人群的利益應當根據實際損害的數額來確定,可實際損害的數額通常是無法確定的。如果將工廠與毗鄰人群之間就排放煙塵和污水視為交易,可以通過價格機制采取工廠安裝煙塵和污水處理器或毗鄰人群遷出該毗鄰區域兩種方式避免損害。當該交易因雙方理性和德性的有限無法達成時,政府可能以行政權力來實施。但政府因理性和德性的有限,也有可能偏袒一方卻使另一方利益受到損害,該交易將無法成為一項公平的交易,此時,司法程序可能啟動。價格機制、政府命令和司法判決都是由理性和德性的有限的人來操作的,他們的目的都在于發現實際損害和賠償的數額,但發現實際損害和賠償的數額所需要付出的成本,這就是運用價格機制、政府命令和司法判決發現實際損害和賠償的相對價格的成本。
三、交易成本:在理性和德性之間
交易人的有限理性和有限德性導致了發現相對價格需要成本。設想所有的交易人都是完全理性人,那就不存在上當受騙的問題,在無數完全失去道德的交易機會面前,他們能立刻發現公平的交易機會。同樣,如果所有的交易人都是完全道德高尚的人,即具有共產主義人格屬性的人,就不存在相互欺騙,欺負的問題,公平的交易機會就隨處可得而不再是稀缺資源,那理性就成了多余的了。無限理性和完全道德只是人類終極的理性和德性發展目標,現在以至今后很遠的時期內,人們之間在理性和德性方面的差距還將客觀存在著,因而人們在理性方面的較量將繼續存在,在德性方面的鴻溝將仍然無法填平,所以交易成本將長期存在。
交易人的有限理性使其對交易標的和交易信息的真假難以分辨,又難以在無數交易機會中尋找到最優的性價組合,還可能對事后的違約行為無能為力。這就導致了發現最優性價組合的交易機會需要相當的成本,一旦選擇了一個完全沒有道德的交易機會(該類交易的全部成本都為交易成本,如中的舞弊,購買有毒的股票和嚴重泡沫化的房產),他就有可能因此項交易而破產。交易人的有限德性使其可能隱瞞交易標的和交易對象的真實狀況,或者通過媒體或廣告虛構交易機會的信息,或通過皮包公司集資或圈錢后走人,這使價格無法發現在良心未發現時的交易機會的稀缺性,可能使交易成本呈現乘數效應態勢增長,使多數交易人成為做出與該道德逆向選擇行為人群的提款機,如住房按揭,非流通股解禁后與流通股競相賣出和股指期貨中的杠桿效應。
? 交易人之間的理性差距越大,交易成本越大;交易人之間的德性差距越大,交易成本越大。因為你碰到了一群極度理性而又極度缺德的交易人,你是理性上的失敗者,又是道德底線的信任者和堅守者,此時,你最好的選擇是拒絕或放棄交易,可社會又需要交易來維系,那社會靠什么來限制理性的濫用和守望道德而降低交易成本呢?
四、經濟法概念的人性演進邏輯
經濟法是與民商法相對應的現代法,民商法分別保護個人、法人、集體和國家的財產權、人身權和營利權。但是,一方面,它們對于在競爭過程中產生的壟斷、不正當競爭和侵害消費者利益等理性濫用的問題無能為力,也對在食品、股票和房產中故意摻毒等道德淪喪的行為難施拳腳;另一方面,民商法對因理性濫用和道德淪喪而導致的競爭結果的失業、通貨膨脹、資源環境危機、貧富懸殊和財富外流等經濟、社會和道德危機更是不知所措。最后的結果是民商法保護理性濫用者和道德淪喪者的財產權、人身權和營利權,而受害者則因失去了所有的財產甚至人身自由而使民法權利成為一紙空文。
交易人的理性和德性的有限性使競爭實際上并不會充分和自由,所以就存在真實價格的發現成本。作為個體分散決策的意思表示機制的民商法只能保障每一單個交易的交互性理性,卻導致了整個社會交易機制缺乏理性,并失去社會整體德性的有效約束而使發現相對價格的成本增大到阻隔交易的程度,使得交易風險被放大而降低了人們的交易意愿。經濟法正是超越民商法的個體分散決策的意思表示機制,通過社會整體決策的意思表示來控制理性的濫用和維護社會整體的道德標準,如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從微觀層面規制社會個體之間的相對公平的交易秩序,宏觀調控法從宏觀層面將競爭型交易的結果控制在相對公平的范圍以內。
結語
綜上,因交易人的理性和德性的有限性,交易成本本質上是交易的理性和德性成本,即人們為理性和德性的有限性所付出的代價,因此,經濟法正是通過社會整體決策的意思表示機制控制理性濫用和道德淪喪而降低交易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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