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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處理交通事故中難點辦法工作心得
處理交通事故是交通管理的重要環節。隨著社會的發展,我們現階段處理交通事故碰到許多困難,跟不上形勢發展,嚴重影響社會的和諧。對事故的處理,既要做到及時、公正,迅速恢復交通秩序,妥善處理善后事宜,還要從已發生的事故中總結經驗教訓,發現隱患,為杜絕悲劇重演提供預防的方案與措施。因此,交通警察必須十分重視交通事故的處理,不斷改進處理交通事故的體制與機制,不斷提高處理交通事故的能力。同時,各級政府也應完善有關的法律、法規,為公正、公平處理交通事故,為建設和諧社會提供可靠的保障。本人就交通事故處理中遇到的困難對策談談粗淺的看法,請大家指正。
一、當前處理交通事故中存在的問題
(一)對事故處理工作重視不夠。
隨著事故處理改革的進程加快,特別是事故實行陽光處理后,各級領導把重心轉移到重預防、重秩序中,往往片面地認為只有事故預防工作才能體現交管工作的政績,從而對具體事故處理工作重視不足,對事故處理民警關心不夠。如一般強調事故處理以勤務中隊為主,沒有根據形勢發展調整勤務機制,導致事故民警疲于應付,剛坐下,又出警,大量警力浪費在路上,使事故民警沒有精力分析事故成因提出相應對策。由于事故民警始終處于精神緊張狀態,且工作很難出大成績,面對又是繁瑣的群眾工作,導致事故民警不安心現狀,不想去干事故處理。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頒布實施后,事故處理程序規范,手續多,要求高,導致交通事故處理難度增大。
1、救助基金未建立,搶救費用難保障。交通事故發生后,經常有人員傷亡,搶救傷員是刻不容緩的頭等大事。但往往有肇事人無法預付或者拒絕預付搶救費用,醫療機構在搶救傷員的同時也在催促支付搶救費用。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條之規定,國家實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設立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但至今仍未有相關規定出臺,直接影響交通事故傷者搶救費的預付;同時,根據新規定事故處理部門既不能指定一方預付搶救治療費,又不能因拒絕預付而扣留事故車輛,交通事故傷亡人員的經濟利益無法從法律制度上得到有效落實,從而使公安交警部門處理交通事故處于被動的局面,交警常常遭到不能理解的受害者親朋好友的指責、投訴、謾罵、圍攻、甚至毆打,此類事件媒體已曝光多起,嚴重影響交警形象。
2、對肇事車輛的財產保全難。《安全法》在交通事故處理方面明確規定了交警部門在處理事故中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可以扣留肇事車輛,規定了二十日的檢驗、鑒定時間,在對車輛檢驗、鑒定完畢后五日內通知當事人領取車輛。事故處理民警在處理傷人交通事故時對扣留車輛和駕駛證,只能依法辦理,沒有任何變通的可能性,一改過去交警部門什么時候不處理完事故什么時候不放車的規定。事故車輛提走后,傷者的搶救治療費用更是無法保障,民警在放車前通知受害者家屬及時向法院提出訴前保全,而法院往往要傷者家屬支付至少上萬元的訴前保全費用,而事實上這些弱勢群體本身就無力支付搶救費,哪有能力支付訴前保全費,導致了交警部門在處理這些事故中非常被動,放也不是不放也不是,不放車違法,放車后受害家屬要找你麻煩,指責你投訴你,進一步增加了事故處理的難度。
3、強制措施少,事故辦案阻力加大。外地籍駕駛人發生交通肇事后,一般的強制措施如監視居住、取保候審均難以達到理想的效果。而刑事拘留是對外地籍交通肇事罪嫌疑人最有效的強制措施,但在具體實施上卻遇到很多困難。當外地籍駕駛人在我地交通肇事后,雖能明確其應負主責以上,但因受害人正在醫院實施搶救,就很難對肇事人實行強制措施。如果受害人在醫院搶救幾天后死亡,肇事人就得在公安機關“呆”上幾天,這幾天因性質尚不確定,就不能采取強制措施,又不能對他放任不管,如讓其走失,一旦性質明確,受害方向公安機關要人,公安機關無法交待;但呆在公安機關,又沒有法律依據,如憑重大嫌疑先行刑拘,一旦不夠罪,既影響基層的批捕率,又要造成國家賠償,無奈之下,實踐中只得委派警員不分晝夜對其“調查訪問”,其實是變相的監視居住,待受害人傷害程度明確后再確定處理意見,這期間使辦案人員隨時有成為被告的危險。
4、鑒定、檢驗機構缺乏。現行法規及規定對公安機關的檢驗、鑒定做出了嚴格規范,必須指派或委托具備檢驗、鑒定資質和技術條件的機構及具有技術職稱的專業人員在勘查現場之日起五日內完成檢驗、鑒定任務。目前,事故處理工作中遇到社會上缺乏有技術職稱的專業人員及具備檢驗、鑒定資質和技術條件的鑒定機構,給我們的交通事故處理工作帶來極大的不便。
(三)事故損害賠償調解難度大。
在實際工作中,由于交通事故處理有關法律法規宣傳力度不足,導致普通群眾基本上不了解交通事故處理的有關規定,對交通事故處理僅僅憑感覺判斷。許多受害者不懂、不愿、不敢打官司,一味的要求交警部門來解決賠償問題,嚴重影響了案件的正常辦理,事故處理民警常常陷入整日接待群眾的工作中,無法開展正常的事故調查。在事故賠償調解過程中,民警即使是有理有據,講得口干舌燥,當事雙方也未必能夠接受,常常是費力不討好。
(四)部分民警的綜合素質還不能很好的適應當前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工作。
有的是業務知識與交通事故處理信息系統等應用技能還有待提高;有的是辦案人員責任心不強,工作粗糙馬虎,比如引用法律條款錯誤、發案時間寫錯、筆錄潦草、詞不達意等;有的是該送達簽字的,未讓當事人簽字,或雖簽字但無日期,或無送達文書文號等;有的是辦案水平不高,憑習慣辦案,按老辦法處事,以致在程序上不合法。如此“冒、跑、漏”的錯誤不斷出現在整個事故處理過程中,很難達到高要求、高標準的水平。
二、對策與辦法
針對上述困難,本人認為應采取如下對策:
(一)高度重視事故處理,調動民警積極性。
各級領導要一如既往,高度重視交通事故處理工作,充分調動事故處理民警的工作積極性,使事故處理做到公正、公平,為預防交通事故提供有益的對策,使整個交管工作化被動為主動。為此,要改變事故處理的勤務機制,要讓交通民警都學會處理交通事故,真正做到一警多能。巡邏中隊首先要在第一時間趕到事故現場,進行先期處理,遇到重、特大或疑難事故,才由勤務中隊二線支援,把事故民警的主要精力從大量的接處警中解放出來,使他們保持充沛的精力,充足的干勁做好重、特大事故與疑難事故的處理,同時騰出時間,認真研判該地區事故發生的成因、規律,提出切實可行的預防對策。其二,要把勤務中隊建成交警中的精英,干部培養的搖籃,使廣大干警既安心此項工作,又主動、熱情地做好該項工作。其三,要提供必要的物質保障,使警隊如虎添翼。
(二)積極爭取政法委領導,搞好公、檢、法、司的協調。
因社會形勢的變化,交通管理已不是簡單的工作,它涉及到社會方方面面,交警一家難以獨打天下。我們在事故處理中遇到各種困難,應多向政法委等上級領導匯報,求得領導的重視與支持,解決我們一家難以解決的困難。首先要呼吁各級部門,盡快創造條件建立“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讓《安全法》落到實處,為處理交通事故打下良好基礎。其次遇到對交通肇事案的不同處理意見時,要請政法委及時協調,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求得最大的社會效果,使處理工作順利進行。
(三)積極發揮基層組織作用,調解簡易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調解,始終是交警事故處理中的難點,根據現有的實踐,我們可以發動廣大群眾,依靠基層組織來化解大量簡易交通事故的調解。可以讓鄉、鎮、街道的治調機構參與事故調解,也可以在安全村中進行事故調解。如20__年7月滬蓉高速武漢段江夏區前進村附近一輛外地大貨車沖出高速公路,翻倒在一魚塘邊,車上所載化工原料,以及油箱內的柴油流入魚塘內,在村調治組織的工作下,雙方愉快達成協議,了結事故,村調組織充分發揮了基層政權在群眾中的權威。通過調解,保護了雙方的平等利益,使村民更信任、依靠基層政權,達到和諧的社會效果。我們還要充分依靠法庭的權威,象對待自己工作一樣,支持法庭,積極為他們創造條件,邀請法庭盡可能到各基層中隊進行現場受案、調解,這樣既能方便群眾打官司,又能宣傳群眾充分運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更能解決我們在事故處理中的難點與困難。
(四)充分運用現有法律武器。
在行政拘留、刑事拘留等強制措施上求得突破,保證我們的工作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依法進行,盡量避免民警違法運作,不能讓民警既流汗又流淚的情況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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