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自然災害的應急處置預案
無論是作為國家,還是下屬的行政單位都應該制定應對突發自然災害的應急預案。下面是陽光網小編給大家整理的自然災害應急預案,供大家參閱!
國家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建立健全應對突發重大自然災害救助體系和運行機制,規范應急救助行為,提高應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地減少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損失,維護災區社會穩定。
1.2 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自然災害救助條例》、《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
1.3 適用范圍本
預案所稱自然災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澇災害,臺風、冰雹、雪、沙塵暴等氣象災害,火山、地震災害,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質災害,風暴潮、海嘯等海洋災害,森林草原火災和重大生物災害等。
發生自然災害后,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視情啟動本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達到本預案響應啟動條件的,啟動本預案。
發生其他類型突發事件,根據需要可參照本預案開展應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則
(1)堅持以人為本,確保受災人員基本生活。
(2)堅持統一領導、綜合協調、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為主。
(3)堅持政府主導、社會互助、災民自救,充分發揮基層群眾自治組織和公益性社會組織的作用。
2 組織指揮體系
2.1 國家減災委員會
國家減災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家減災委)為國家自然災害救助應急綜合協調機構,負責組織、領導全國的自然災害救助工作,協調開展特別重大和重大自然災害救助活動。國家減災委成員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全國的自然災害救助相關工作。國家減災委辦公室負責與相關部門、地方的溝通聯絡,組織開展災情會商評估、災害救助等工作,協調落實相關支持措施。
2.2 專家委員會
國家減災委設立專家委員會,對國家減災救災工作重大決策和重要規劃提供政策咨詢和建議,為國家重大自然災害的災情評估、應急救助和災后救助提出咨詢意見。
3 應急準備
3.1 資金準備
民政部、財政部、發展改革委等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自然災害救助條例》等規定,安排中央救災資金預算,并按照救災工作分級負責、救災資金分級負擔,以地方為主的原則,建立和完善中央和地方救災資金分擔機制,督促地方政府加大救災資金投入力度。
3.1.1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自然災害救助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與自然災害救助需求相適應的資金、物資保障機制,將自然災害救助資金和自然災害救助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3.1.2 中央財政每年綜合考慮有關部門災情預測和上年度實際支出等因素,合理安排中央自然災害生活補助資金,專項用于幫助解決遭受特別重大、重大自然災害地區受災群眾的基本生活困難。
3.1.3 中央和地方政府應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自然災害生活救助成本及地方救災資金安排等因素適時調整自然災害救助政策和相關補助標準。
3.1.4 救災預算資金不足時,中央和地方各級財政通過預備費保障受災群眾生活救助需要。
3.2 物資準備
3.2.1 合理規劃、建設中央和地方救災物資儲備庫,完善救災物資儲備庫的倉儲條件、設施和功能,形成救災物資儲備網絡。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和自然災害多發、易發地區的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自然災害特點、居民人口數量和分布等情況,按照合理布局、規模適度的原則,設立救災物資儲備庫。
3.2.2 制定救災物資儲備規劃,合理確定儲備品種和規模;建立健全救災物資采購和儲備制度,每年根據應對重大自然災害的要求儲備必要物資。按照實物儲備和能力儲備相結合的原則,建立救災物資生產廠家名錄,健全應急采購和供貨機制。
3.2.3 制定完善救災物資質量技術標準、儲備庫建設和管理標準,完善全國救災物資儲備管理信息系統。建立健全救災物資應急保障和補償機制。建立健全救災物資緊急調撥和運輸制度。
3.3 通信和信息準備
3.3.1 通信運營部門應依法保障災情傳送的暢通。自然災害救助信息網絡應以公用通信網為基礎,合理組建災情專用通信網絡,確保信息暢通。
3.3.2 加強中央級災情管理系統建設,指導地方建設、管理救災通信網絡,確保中央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時準確掌握重大災情。
3.3.3 充分利用現有資源、設備,完善災情和數據產品共享平臺,完善部門間災情共享機制。
3.4 裝備和設施準備
中央各有關部門應配備救災管理工作必需的設備和裝備。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自然災害救助應急指揮技術支撐系統,并為自然災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設備。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居民人口數量和分布等情況,利用公園、廣場、體育場館等公共設施,統籌規劃設立應急避難場所,并設置明顯標志。
3.5 人力資源準備
3.5.1 加強自然災害各類專業救援隊伍建設、民政災害管理人員隊伍建設,提高自然災害救助能力。培育、發展和引導相關社會組織和志愿者隊伍,鼓勵其在救災工作中發揮積極作用。
3.5.2 組織民政、國土資源、水利、農業、商務、衛生、安全監管、林業、地震、氣象、海洋、測繪地信等方面專家,重點開展災情會商、赴災區的現場評估及災害管理的業務咨詢工作。
3.5.3 推行災害信息員培訓和職業資格證書制度,建立健全覆蓋中央、省、市、縣、鄉鎮(街道)、村(社區、居委會)的災害信息員隊伍。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和企業事業單位應當設立專職或者兼職的災害信息員。
3.6 社會動員
準備完善救災捐贈管理相關政策,建立健全救災捐贈動員、運行和監督管理機制,規范救災捐贈的組織發動、款物接收、統計、分配、使用、公示反饋等各個環節的工作。
完善非災區支援災區、輕災區支援重災區的救助對口支援機制。
3.7 科技準備
3.7.1 建立健全環境與災害監測預報衛星星座、環境衛星、氣象衛星、海洋衛星、資源衛星、航空遙感等對地監測系統,發展地面應用系統和航空平臺系統,建立基于遙感、地理信息系統、模擬仿真、計算機網絡等技術的“天地空”一體化的災害監測預警、分析評估和應急決策支持系統。開展地方空間技術減災應用示范和培訓工作。
3.7.2 組織民政、國土資源、水利、農業、衛生、安全監管、林業、地震、氣象、海洋、測繪地信、中科院等方面專家開展災害風險調查,編制全國自然災害風險區劃圖,制定相關技術和管理標準。
3.7.3 支持和鼓勵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開展災害相關領域的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建立合作機制,鼓勵減災救災政策理論研究。
3.7.4 利用空間與重大災害國際憲章、聯合國災害管理和天基信息平臺等國際合作機制,拓展災害遙感信息資源渠道,加強國際合作。
3.7.5 開展國家應急廣播相關技術、標準研究,建立國家應急廣播體系,提供災情預警預報和減災救災信息的全面立體覆蓋。加快國家突發公共事件預警信息發布系統建設,及時向公眾發布自然災害預警。
3.8 宣傳和培訓組織
開展全國性防災減災救災宣傳活動,利用各種媒體宣傳災害知識,宣傳災害應急法律法規和預防、避險、避災、自救、互救、保險的常識,組織好“防災減災日”、“國際減災日”、“全國科普日”、“全國消防日”和“國際民防日”等活動,增強公民防災減災意識。積極推進社區減災活動,推動減災示范社區建設。
組織開展地方政府分管領導、災害管理人員和專業應急救援隊伍、非政府組織和志愿者的培訓。
4 信息管理
4.1 預警信息
氣象局的氣象災害預警信息,水利部的汛情、旱情預警信息,地震局的地震趨勢預測信息,國土資源部的地質災害預警信息,海洋局的海洋災害預警信息,林業局的森林火災和林業生物災害信息,農業部的草原火災和生物災害預警信息,測繪地信局的地理信息數據及時向國家減災委辦公室通報。
國家減災委辦公室根據有關部門提供的災害預警預報信息,結合預警地區的自然條件、人口和社會經濟情況,進行分析評估,及時啟動救災預警響應,向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相關省(區、市)通報。
4.2 災情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按照民政部和國家統計局制定的《自然災害情況統計制度》,做好災情信息收集、匯總、分析、上報工作。
4.2.1 對于突發性自然災害,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在災害發生后2小時內將本行政區域的災情和救災工作情況向地市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報告;地市級和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在接報災情信息2小時內審核、匯總,并向上一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報告。
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對于本行政區域內造成死亡人口(含失蹤人口)10人以上或房屋大量倒塌、農田大面積受災等嚴重損失的自然災害,應在災害發生后2小時內同時上報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和民政部。民政部接到災情報告后,在2小時內向國務院報告。
4.2.2 特別重大、重大自然災害災情穩定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執行災情24小時零報告制度;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每天12時之前向民政部報告災情。災情穩定后,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在10日內審核、匯總災情數據并向民政部報告。
4.2.3 對于干旱災害,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在旱情初露、群眾生產和生活受到一定影響時,進行初報;在旱情發展過程中,每10日續報一次,直至災情解除后上報核報。
4.2.4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災情會商制度,減災委或者民政部門要定期或不定期組織相關涉災部門召開災情會商會,全面客觀評估、核定災情數據。
5 預警響應
5.1 啟動條件
相關部門發布自然災害預警預報信息,出現可能威脅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影響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應對措施的情況。
5.2 啟動程序
國家減災委辦公室根據有關部門發布的災害預警信息,決定啟動救災預警響應。
5.3 預警響應措施
預警響應啟動后,國家減災委辦公室立即啟動工作機制,組織協調預警響應工作。視情采取以下一項或多項措施:
(1)及時向國家減災委領導、國家減災委成員單位報告并向社會發布預警響應啟動情況;向相關省份發出災害預警響應信息,提出災害救助工作要求。
(2)加強值班,根據有關部門發布的災害監測預警信息分析評估災害可能造成的損失。
(3)通知有關中央救災物資儲備庫做好救災物資準備工作,啟動與交通運輸、鐵路、民航等部門應急聯動機制,做好救災物資調運準備,緊急情況下提前調撥。
(4)派出預警響應工作組,實地了解災害風險情況,檢查各項救災準備及應對工作情況。
(5)及時向國務院報告預警響應工作情況。
(6)做好啟動救災應急響應的各項準備工作。
5.4 預警響應終止
災害風險解除或演變為災害后,國家減災委辦公室決定預警響應終止。
6 應急響應
根據自然災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國家減災委設定四個國家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響應等級。Ⅰ級響應由國家減災委主任統一組織、領導;Ⅱ級響應由國家減災委副主任(民政部部長)組織協調;Ⅲ級響應由國家減災委秘書長組織協調;Ⅳ級響應由國家減災委辦公室組織協調。國家減災委各成員單位根據各響應等級的需要,切實履行好本部門的職責。
6.1 Ⅰ級響應
6.1.1 啟動條件
(1)某一省(區、市)行政區域內,發生特別重大自然災害,一次災害過程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
a.死亡200人以上;
b.緊急轉移安置或需緊急生活救助100萬人以上;
c.倒塌和嚴重損壞房屋20萬間以上;
d.干旱災害造成缺糧或缺水等生活困難,需政府救助人數占農牧業人口30%以上,或400萬人以上。
(2)國務院決定的其他事項。
6.1.2 啟動程序
災害發生后,國家減災委辦公室經分析評估,認定災情達到啟動標準,向國家減災委提出進入Ⅰ級響應的建議;國家減災委決定進入Ⅰ級響應狀態。
6.1.3 響應措施
由國家減災委統一領導、組織自然災害減災救災工作。
(1)國家減災委主持會商,國家減災委成員單位、國家減災委專家委員會及有關受災省份參加,對災區抗災救災的重大事項作出決定。
(2)國家減災委領導率有關部門赴災區指導自然災害救助工作。
(3)國家減災委辦公室組織災情會商,按照有關規定統一發布災情,及時發布災區需求。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切實做好災害監測、預警、預報工作和新聞宣傳工作。必要時,國家減災委專家委員會組織專家進行實時評估。
(4)根據地方申請和有關部門對災情的核定情況,財政部、民政部及時下撥中央自然災害生活補助資金。民政部為災區緊急調撥生活救助物資,指導、監督基層救災應急措施的落實和救災款物的發放;交通運輸、鐵路、民航等部門加強救災物資運輸組織協調,做好運輸保障工作。
(5)公安部負責災區社會治安工作,協助組織災區群眾緊急轉移工作,參與配合有關救災工作。總參謀部、武警總部根據國家有關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請求,組織協調軍隊、武警、民兵、預備役部隊參加救災,必要時協助地方人民政府運送、接卸、發放救災物資。
(6)發展改革委、農業部、商務部、糧食局保障市場供應和價格穩定。工業和信息化部組織基礎電信運營企業做好應急通信保障工作,組織協調救援裝備、防護和消殺用品、醫藥等生產供應工作。住房城鄉建設部指導災后房屋和市政公用基礎設施的質量安全鑒定等工作。衛生部及時組織醫療衛生隊伍赴災區協助開展醫療救治、衛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7)民政部視情組織開展跨省(區、市)或者全國性救災捐贈活動,呼吁國際救災援助,統一接收、管理、分配國際救災捐贈款物。外交部協助做好救災的涉外工作。中國紅十字會依法開展救災募捐活動,參與救災和傷員救治工作。
(8)災情穩定后,國家減災委辦公室組織評估、核定并按有關規定統一發布自然災害損失情況,開展災害社會心理影響評估,并根據需要組織開展災后救助和心理援助。
(9)國家減災委其他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有關工作。
6.1.4 響應終止
救災應急工作結束后,由國家減災委辦公室提出建議,國家減災委決定終止Ⅰ級響應。
6.1.5 由國務院統一組織開展的抗災救災,按有關規定執行。
6.2 Ⅱ級響應
6.2.1 啟動條件
(1)某一省(區、市)行政區域內,發生重大自然災害,一次災害過程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
a.死亡100人以上,200人以下;
b.緊急轉移安置或需緊急生活救助80萬人以上,100萬人以下;
c.倒塌和嚴重損壞房屋15萬間以上,20萬間以下;
d.干旱災害造成缺糧或缺水等生活困難,需政府救助人數占農牧業人口25%以上,或300萬人以上。
(2)國務院決定的其他事項。
6.2.2 啟動程序
災害發生后,國家減災委辦公室經分析評估,認定災情達到啟動標準,向國家減災委提出進入Ⅱ級響應的建議;國家減災委副主任(民政部部長)決定進入Ⅱ級響應狀態。
6.2.3 響應措施
由國家減災委副主任(民政部部長)組織協調自然災害救助工作。
(1)國家減災委副主任主持會商,國家減災委成員單位、國家減災委專家委員及有關受災省份參加,分析災區形勢,研究落實對災區的救災支持措施。
(2)派出由國家減災委副主任或民政部領導帶隊、有關部門參加的國務院救災工作組趕赴災區慰問受災群眾,核查災情,指導地方開展救災工作。
(3)國家減災委辦公室與災區保持密切聯系,及時掌握災情和救災工作動態信息;組織災情會商,按照有關規定統一發布災情,及時發布災區需求。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切實做好災害監測、預警、預報工作和新聞宣傳工作。必要時,國家減災委專家委員會組織專家進行實時評估。
(4)根據地方申請和有關部門對災情的核定情況,財政部、民政部及時下撥中央自然災害生活補助資金。民政部為災區緊急調撥生活救助物資,指導、監督基層救災應急措施的落實和救災款物的發放;交通運輸、鐵路、民航等部門加強救災物資運輸組織協調,做好運輸保障工作。衛生部門根據需要,及時派出醫療衛生隊伍赴災區協助開展醫療救治、衛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5)民政部視情向社會發布接受救災捐贈的公告,組織開展跨省(區、市)或全國性救災捐贈活動。中國紅十字會依法開展救災募捐活動,參加救災和傷員救治工作。
(6)災情穩定后,國家減災委辦公室組織評估、核定并按有關規定統一發布自然災害損失情況,開展災害社會心理影響評估,并根據需要組織開展災后救助和心理援助。
(7)國家減災委其他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有關工作。
6.2.4 響應終止
救災應急工作結束后,由國家減災委辦公室提出終止建議,由國家減災委副主任(民政部部長)決定終止Ⅱ級響應。
6.3 Ⅲ級響應
6.3.1 啟動條件
(1)某一省(區、市)行政區域內,發生重大自然災害,一次災害過程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
a.死亡50人以上,100人以下;
b.緊急轉移安置或需緊急生活救助30萬人以上, 80萬人以下;
c.倒塌和嚴重損壞房屋10萬間以上,15萬間以下;
d.干旱災害造成缺糧或缺水等生活困難,需政府救助人數占農牧業人口20%以上,或200萬人以上。
(2) 國務院決定的其他事項。
6.3.2 啟動程序
災害發生后,國家減災委辦公室經分析評估,認定災情達到啟動標準,向國家減災委提出進入Ⅲ級響應的建議;國家減災委秘書長決定進入Ⅲ級響應狀態。
6.3.3 響應措施
由國家減災委秘書長組織協調自然災害救助工作。
(1)國家減災委辦公室及時組織有關部門及受災省份召開會商會,分析災區形勢,研究落實對災區的救災支持措施。
(2)派出由民政部領導帶隊、有關部門參加的聯合工作組趕赴災區慰問受災群眾,核查災情,協助指導地方開展救災工作。
(3)國家減災委辦公室與災區保持密切聯系,及時掌握并按照有關規定統一發布災情和救災工作動態信息。有關部門組織領導新聞宣傳工作。
(4)根據地方申請和有關部門對災情的核定情況,財政部、民政部及時下撥中央自然災害生活補助資金。民政部為災區緊急調撥生活救助物資,指導、監督基層救災應急措施的落實和救災款物的發放;交通運輸、鐵路、民航等部門加強救災物資運輸組織協調,做好運輸保障工作。衛生部指導受災省份做好醫療救治、衛生防病和心理援助工作。
(5)災情穩定后,國家減災委辦公室指導受災省份評估、核定自然災害損失情況,并根據需要開展災害社會心理影響評估,組織開展災后救助和心理援助。
(6)國家減災委其他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有關工作。
6.3.4 響應終止
救災應急工作結束后,由國家減災委辦公室提出建議,國家減災委秘書長決定終止Ⅲ級響應。
6.4 Ⅳ級響應
6.4.1 啟動條件
(1)某一省(區、市)行政區域內,發生重大自然災害,一次災害過程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
a.死亡30人以上,50人以下;
b.緊急轉移安置或需緊急生活救助10萬人以上,30萬人以下;
c.倒塌房屋和嚴重損壞房屋1萬間以上,10萬間以下;
d.干旱災害造成缺糧或缺水等生活困難,需政府救助人數占農牧業人口15%以上,或100萬人以上。
(2)國務院決定的其他事項。
6.4.2 啟動程序
災害發生后,國家減災委辦公室經分析評估,認定災情達到啟動標準,由國家減災委辦公室常務副主任決定進入Ⅳ級響應狀態。
6.4.3 響應措施
由國家減災委辦公室組織協調自然災害救助工作。
(1)國家減災委辦公室視情組織有關部門召開會商會,分析災區形勢,研究落實對災區的救災支持措施。
(2)國家減災委辦公室派出工作組趕赴災區慰問受災群眾,核查災情,指導地方開展救災工作。
(3)國家減災委辦公室與災區保持密切聯系,及時掌握并按照有關規定統一發布災情和救災工作動態信息。
(4)根據地方申請和有關部門對災情的核定情況,財政部、民政部及時下撥中央自然災害生活補助資金。民政部為災區緊急調撥生活救助物資,指導、監督基層救災應急措施的落實和救災款物的發放。衛生部指導受災省份做好醫療救治、衛生防病和心理援助工作。
(5)國家減災委其他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有關工作。
6.4.4 響應的終止
救災應急工作結束后,由國家減災委辦公室決定終止Ⅳ級響應,報告國家減災委秘書長。
6.5 信息發布
信息發布堅持實事求是、及時準確、公開透明的原則。信息發布形式包括授權發布、組織報道、接受記者采訪、舉行新聞發布會、重點新聞網站或政府網站發布等。
災情穩定前,受災地區人民政府減災委或民政部門應當及時向社會發布自然災害造成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和自然災害救助工作動態及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況。
災情穩定后,受災地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自然災害救助應急綜合協調機構應當評估、核定并按有關規定發布自然災害損失情況。
6.6 其他情況
對救助能力特別薄弱的地區等特殊情況,啟動國家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響應的標準可酌情調整。
7 災后救助與恢復重建
7.1 過渡性生活救助
7.1.1 重大和特別重大災害發生后,國家減災委辦公室組織有關部門、專家及災區民政部門評估災區過渡性生活救助需求情況。
7.1.2 財政部、民政部及時撥付過渡性生活救助資金。民政部指導災區人民政府做好過渡性救助的人員核定、資金發放等工作。
7.1.3 民政部、財政部監督檢查災區過渡性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實,定期通報災區救助工作情況,過渡性生活救助工作結束后組織人員進行績效評估。
7.2 冬春救助
自然災害發生后的當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災地區人民政府為生活困難的受災人員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7.2.1 民政部組織各地于每年9月下旬開始調查冬春受災群眾生活困難情況,會同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組織有關專家赴災區開展受災群眾生活困難狀況評估,核實情況。
7.2.2 受災地區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在每年10月底前統計、評估本行政區域受災人員當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困難和需求,核實救助對象,編制工作臺賬,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備案。
7.2.3 根據省級人民政府或民政、財政部門的請款報告,結合災情評估情況,民政部、財政部確定資金補助方案,及時下撥中央自然災害生活補助資金,專項用于幫助解決冬春受災群眾吃飯、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難。
7.2.4 民政部通過開展救災捐贈、對口支援、政府采購等方式解決受災群眾的過冬衣被問題,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評估全國冬春期間中期和終期救助工作的績效。發展改革、財政、農業等部門落實好以工代賑、災歉減免政策,糧食部門確保糧食供應。
7.3 倒損住房恢復重建
因災倒損住房恢復重建由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尊重群眾意愿,以受災戶自建為主。建房資金通過政府救助、社會互助、鄰里幫工幫料、以工代賑、自行借貸、政策優惠等多種途徑解決。重建規劃和房屋設計要因地制宜,科學合理布局,充分考慮災害因素。
7.3.1 民政部根據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倒損住房核定情況,視情組織評估小組,參考其他災害管理部門評估數據,對因災住房倒損情況進行綜合評估。
7.3.2 民政部收到受災省(區、市)倒損住房恢復重建補助資金的申請報告后,根據評估小組的倒房情況評估結果,按照中央倒損住房恢復重建資金補助標準,提出資金補助建議,商財政部審核后下達。
7.3.3 住房重建工作結束后,地方各級民政部門應采取實地調查、抽樣調查等方式,對本地倒損住房恢復重建補助資金管理工作開展績效評估,并將評估結果報上一級民政部門。民政部收到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上報本行政區域內的績效評估情況后,通過組成督查組開展實地抽查等方式,對全國倒損住房恢復重建補助資金管理工作進行績效評估。
7.3.4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倒損住房恢復重建的技術支持和質量監督等工作。其他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重建規劃、選址,制定優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
7.3.5 由國務院統一組織開展的恢復重建,按有關規定執行。
8 附則
8.1 自然災害救助款物監管
建立健全監察、審計、財政、民政、金融等部門參加的救災專項資金監管協調機制。各級民政、財政部門對救災資金管理使用,特別是基層發放工作進行專項檢查,跟蹤問效。各有關地區和部門要配合監察、審計部門對救災款物和捐贈款物的管理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8.2 國際溝通與協作
積極開展國際間的救災交流,借鑒發達國家救災工作的經驗,進一步做好我國自然災害防范與處置工作。
8.3 獎勵與責任
對在自然災害救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對在自然災害救助工作中表現突出而犧牲的人員,按有關規定追認烈士;對在自然災害救助工作中玩忽職守造成損失的,嚴重虛報、瞞報災情的,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當事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8.4 預案演練
國家減災委辦公室協同國家減災委成員單位制定應急演練計劃并定期組織演練。
8.5 預案管理與更新
本預案由國家減災委辦公室負責管理。預案實施后國家減災委辦公室應適時召集有關部門和專家進行評估,并視情況變化作出相應修改后報國務院審批。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自然災害救助綜合協調機構根據本預案修訂本地區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
8.6 制訂與解釋部門
本預案由民政部制訂,報國務院批準后實施,由國務院辦公廳負責解釋。
8.7 預案生效時間
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生效。
河北省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建立健全應對突發重大自然災害緊急救助體系和運行機制,規范緊急救助行為,提高救助能力,迅速、有序、高效地實施緊急救助,最大程度地減少人民群眾的生命和財產損失,維護災區社會穩定。
1.2 編制依據
依據《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國家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和《河北省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制定本預案。
1.3 適用范圍
凡在我省發生的水旱災害,臺風、冰雹、雪、沙塵暴等氣象災害,地震災害,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質災害,風暴潮、海嘯等海洋災害,森林草原火災和重大生物災害等自然災害及其他突發公共事件達到啟動條件的,適用于本預案。
1.4 工作原則
(1)以人為本,最大程度地保護人民群眾的生命和財產安全。(2)政府統一領導,分級管理,條塊結合,以塊為主。(3)部門密切配合,分工協作,各司其職,各盡其責。(4)充分發揮公益性社會團體的職能作用。(5)依靠群眾,充分發揮基層群眾自治組織的作用。
2 啟動條件
2.1 全省范圍內發生水旱災害,臺風、冰雹、雪、沙塵暴等氣象災害,地震災害,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質災害,風暴潮、海嘯等海洋災害,森林草原火災和重大生物災害等自然災害,一次災害過程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因災死亡10人以上;因災緊急轉移安置群眾3萬人以上;因災倒塌房屋3000間以上。
2.2 發生5級以上地震,造成人員死亡或緊急轉移安置群眾3萬人以上或房屋倒塌和嚴重損壞3000間以上。
2.3 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其他突發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員傷亡、需要緊急轉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視情況啟動本預案。
2.4 對敏感地區、敏感時間和救助能力特別薄弱的“老、少、邊、窮”地區等特殊情況,上述標準可酌情降低。
2.5 省政府決定的其他事項。
3 組織指揮體系及職責任務
3.1 省自然災害救助應急綜合協調機構
河北省減災委員會(以下簡稱省減災委)為全省自然災害救助應急綜合協調機構(如圖1所示),負責研究制定省減災工作的方針、政策和規劃,協調開展重大減災活動,指導地方開展減災工作,推進減災交流與合作,組織、協調全省抗災救災工作。
省減災委主任:主管副省長。
省減災委副主任:省政府副秘書長、省民政廳廳長、省發展改革委副主任、省民政廳副廳長、省水利廳副廳長、省商務廳副廳長、省地震局副局長、省氣象局副局長。
省減災委成員:省教育廳、省公安廳、省財政廳、省國土資源廳、省建設廳、省交通廳、省信息產業廳、省農業廳、省衛生廳、省科技廳、省廣播電視局、省軍區、河北武警總隊、省物價局、省供銷總社、省環保局、省安監局、省統計局、省林業局、省通信管理局、省糧食局、省民航辦、省海洋局、省測繪局、省外辦、省科協、省紅十字會、河北保監局、石家莊海關、石家莊鐵路辦事處等部門負責人。
省減災委秘書長:省民政廳副廳長。
3.2 省減災委辦公室(省抗災救災綜合協調辦公室)職責
省減災委辦公室(省抗災救災綜合協調辦公室)設在省民政廳。其職責是:(1)承擔減災和全省抗災救災綜合協調工作;(2)協調有關部門聽取受災市、縣的災情和抗災救災工作匯報;(3)收集、匯總、評估、報告災害信息、災區需求和抗災救災工作情況;(4)協調有關部門落實對災區的支持措施;(5)召開會商會議,分析、評估災區形勢,提出對策;(6)協調有關部門組成赴災區聯合工作組,協助、指導地方開展抗災救災工作。
3.3 省減災委成員單位的主要職責任務
省民政廳組織、協調抗災救災工作;核查災情,及時上報,統一發布災情;積極爭取中央救災資金;管理、分配中央和省救災款物并監督使用;組織、指導救災捐贈;承擔省減災委辦公室(省抗災救災綜合協調辦公室)工作。
省發展改革委負責安排重大抗災救災項目,綜合協調鐵路、交通、民航等單位做好抗災救災物資運輸工作。
省水利廳負責掌握、發布汛情、旱情,組織、協調、指導全省防汛、抗旱、搶險工作,對主要河流、水庫實施調度,負責災后水利設施的修復。省地震局負責組織地震現場地震監視、監測和震情分析會商。省商務廳負責與國外、境外組織、機構、個人聯絡,協調落實救災及災后重建的國際多、雙邊合作項目。組織跨設區市的應急生活必需品供應,動用省儲備商品穩定市場。
省教育廳負責組織災區學校恢復正常教學秩序,協調、幫助做好校舍的恢復重建。
省公安廳負責維護災區的社會治安,協助組織災區群眾的緊急轉移工作。
省財政廳負責抗災救災資金安排、撥付和監督檢查;協調落實以工代賑資金。
省國土資源廳負責地質災害的監測和預警。協助搶險救災,協調重大地質災害防治的監督管理。
省建設廳協助制定災后恢復重建規劃以及幫助、指導災后房屋和市政基礎設施的抗震鑒定、修復、重建等工作。
省交通廳負責抗災救災人員、物資的公路運輸和組織提供轉移災民所需的交通工具,搶修被毀公路。
省信息產業廳負責組織保障災區應急無線通信所需頻率的安全使用。
省農業廳負責組織重大農作物病蟲害、鼠害、動物疫病、草原火災防治工作,幫助、指導災后農業生產恢復。
省衛生廳負責搶救傷病員;開展疫情和環境衛生監測,對災區可能出現的重大傳染病疫情進行預警;實施衛生防疫和應急處理措施,預防和控制疫情的發生、擴散和蔓延,保證飲水和食品衛生安全。組織心理衛生專家赴災區開展心理救助。
省科技廳負責安排重大抗災救災科研項目。省廣電局負責災區廣播、電視系統設施的恢復工作。省軍區根據省政府有關部門和各市政府的請求,組織協調軍隊、武警、民兵、預備役部隊參加搶險救災。必要時,協助各地進行災后恢復重建工作。
河北武警總隊負責組織武警部隊實施抗災救災,協助當地公安部門維護救災秩序和災區社會治安,協助當地政府轉移危險地區的群眾。
省物價局負責災區市場物價管理,必要時實施價格干預措施或緊急措施,開展價格監督檢查,打擊價格違法行為,保持災區市場物價穩定。
省供銷總社負責救災物資的儲備和管理,按照調撥命令組織調撥和供應工作。
省環保局負責災區的環境監測。
省安監局負責安全生產事故應急管理和重特大事故應急救援協調、指揮工作。
省統計局協助匯總、分析災情統計數據。
省林業局負責沙塵暴、重大林業有害生物以及森林火災的監測和防治工作。
省氣象局負責氣象災害的實時監測、預警和預報,做好救災氣象保障服務。
省通信管理局負責搶險的通信保障工作和災后通信設施搶修工作。
省糧食局負責救災糧的糧源安排、調撥和供應的組織、協調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提出省級儲備糧動用方案,報省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省民航管理委員會辦公室負責救生物資和捐助物資的空中運輸及受災傷病員的緊急轉移。
省海洋局負責組織發布風暴潮等海洋災害的預警預報。省測繪局負責為減災救災工作提供測繪服務和保障。省外辦協助做好抗災救災的涉外相關工作。省科協協調有關學會的抗災救災研究工作。省紅十字會參加災區救災和傷員現場救護工作。爭取國家紅十字會救災物資的支持,通過國家紅十字會向紅十字國際組織呼吁有關援助事宜。
河北保監局負責指導與災害相關的保險工作。
石家莊海關負責辦理涉外救災捐贈物資的通關工作。
石家莊鐵路辦事處負責組織協調抗災救災人員、物資的鐵路運輸工作。
4 應急準備
4.1 資金準備
省民政廳組織協調發展改革、財政等部門,根據省發展計劃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規定,安排省救災資金預算,并按照救災工作分級負責、救災資金分級負擔,以地方為主的原則,督促各地加大救災資金投入力度。
4.1.1 按照救災工作分級負責、救災資金分級負擔的原則,各級財政都應安排救災資金預算。
4.1.2 省和省以下各級財政每年根據救災工作的實際需要安排自然災害救濟補助資金預算,專項用于幫助解決嚴重受災地區群眾的基本生活困難。
4.1.3 各級政府應根據財力增長、物價變動、居民生活水平實際狀況等因素逐步提高救災資金補助標準,建立救災資金自然增長機制。
4.1.4 救災預算資金不足時,各級財政安排的預備費要重點用于災民生活救助。
4.2 物資準備
整合各部門現有救災儲備物資和儲備庫規劃,分級、分類管理儲備救災物資和儲備庫。
4.2.1 按照救災物資儲備規劃,進一步建立健全省級救災物資儲備庫。各市及災害多發縣(市、區)建立健全物資儲備庫、點。各級儲備庫應儲備必需的救災物資。
4.2.2 每年年初購置救災帳篷、衣被、凈水設備(藥品)等救災物資。
4.2.3 建立救助物資生產廠家名錄,必要時簽訂救災物資緊急購銷協議。
4.2.4 災情發生時,可調用相鄰設區市民政部門救災儲備物資。
4.2.5 建立健全救災物資緊急調撥和運輸制度。
4.2.6 建立健全救災物資應急采購和調撥制度。
4.3 通信和信息準備通信運營部門應依法保障災害信息的暢通。自然災害救助信息網絡應以公用通信網為基礎,合理組建災害信息專用通信網絡,確保信息暢通。
4.3.1 加強省級災害信息管理系統建設,指導各市建設并管理覆蓋市、縣兩級的救災通信網絡,確保省和市、縣(市、區)政府及時準確掌握重大自然災害信息。
4.3.2 建立部門間災害信息共享平臺,提供信息交流服務,完善信息共享機制。
4.3.3 建立基于遙感和地理信息系統技術的災害監測、預警、評估以及災害應急輔助決策系統。
4.4 救災裝備準備
4.4.1 省有關部門應配備救災管理工作必需的設備和裝備。
4.4.2 省民政廳及災害多發市、縣(市、區)民政局應配備救災必需的設備和裝備。
4.5 人力資源準備
4.5.1 完善民政災害管理人員隊伍建設,提高其應對自然災害的能力。
4.5.2 建立健全專家隊伍。組織民政、衛生、水利、氣象、地震、海洋、國土資源等方面專家,重點開展災情會商、赴災區的現場評估及災害管理的業務咨詢工作。
4.5.3 建立健全與軍隊、公安、武警、消防、衛生等專業救援隊伍的聯動機制。
4.5.4 培育、發展非政府組織和志愿者隊伍,并充分發揮其作用。
4.6 社會動員準備
4.6.1 建立和完善社會捐助的動員機制、運行機制、監督管理機制,規范突發自然災害社會捐助工作。
4.6.2 完善《河北省救災捐贈應急預案》,規范救災捐贈的組織發動、款物接收和分配以及社會公示、表彰等各個環節的工作。
4.6.3 在已有社會捐助接收站、點的基礎上,繼續在中、小城市建立社會捐助接收站、點,健全經常性社會捐助接收網絡。
4.6.4 完善社會捐助表彰制度,為開展社會捐助活動創造良好的社會氛圍。
4.7 宣傳、培訓和演習
4.7.1 開展社區減災活動,利用各種媒體宣傳災害知識、災害應急法律法規和預防、避險、避災、自救、互救、保險的常識,增強人民群眾的防災減災意識。
4.7.2 每年至少組織1次市、縣(市、區)災害管理人員的培訓。市級民政部門每年至少組織1次縣級及鄉鎮民政助理員的業務培訓。不定期開展對政府分管領導、各類專業緊急救援隊伍、非政府組織和志愿者組織的培訓。
4.7.3 每年在災害多發地區,根據災害發生特點,組織1-2次演習,檢驗并提高應急準備、指揮和響應能力。
5 預警預報與信息管理
5.1 災害預警預報
5.1.1 省氣象局的氣象災害預警信息,省水利廳的汛情預警信息,省地震局的地震趨勢預測信息,省國土資源廳的地質災害預警信息,省海洋局的海洋災害預警信息,省林業局的森林火災信息,省農業廳的生物災害預警信息,省測繪局的空間地理信息數據要及時向省減災委辦公室(省抗災救災綜合協調辦公室)通報。
5.1.2 省減災委辦公室(省抗災救災綜合協調辦公室)根據有關部門提供的災害預警預報信息,結合預警地區的自然條件、人口和社會經濟背景數據庫進行分析評估,及時對可能受到自然災害威脅的相關地區和人口數量作出災情預警,向省政府有關部門和相關設區市通報。
5.1.3 根據災情預警,自然災害可能造成嚴重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大量人員需要緊急轉移安置或生活救助,省和有關市應做好應急準備或采取應急措施。
5.2 災害信息共享
省減災委辦公室(省抗災救災綜合協調辦公室)及時匯總各類災害預警預報信息,向成員單位和有關地方通報。
5.3 災情信息管理
5.3.1 災情信息報告內容:包括災害發生的時間、地點、背景,災害造成的損失(包括人員受災情況、人員傷亡數量、農作物受災情況、房屋倒塌、損壞情況及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已采取的救災措施和災區的需求。
(1)災害損失情況包括以下指標:受災人口、因災死亡人口、因災失蹤人口、因災傷病人口、緊急轉移安置人口、受淹城鎮、飲水困難人口;農作物受災面積、絕收面積、毀壞耕地面積;倒塌房屋、損壞房屋、直接經濟損失、農業直接經濟損失。
(2)因災需救濟情況包括以下指標:需口糧救濟人口、需救濟糧數量;需衣被救濟人口、需救濟衣被數量;需救濟傷病人口;需恢復住房間數、需恢復住房戶數。
(3)已救濟情況包括以下指標:投親靠友人口數量、借住房屋人口數量、搭建救災帳篷和簡易棚人口數量;已救濟口糧人口、已安排口糧救濟款、已安排救濟糧數量,已救濟衣被人口、已安排衣被救濟款、已救濟衣被數量,已救濟傷病人口、已安排治病救濟款,已安排恢復住房款、已恢復住房間數、已恢復住房戶數。
5.3.2 災情信息報告時間
(1)災情初報。縣民政部門對于本行政區域內突發的自然災害,凡造成人員傷亡和較大財產損失的,應在第一時間了解掌握災情,及時向市民政部門報告初步情況,最遲不得晚于災害發生后2小時。對造成死亡(含失蹤)10人以上或其他嚴重損失的重大災害,應同時上報省民政廳和民政部。市民政部門接到縣級報告后,在2小時內完成審核、匯總災情數據的工作,向省民政廳報告。省民政廳在接到市民政部門報告后,應在2小時內完成審核、匯總災情數據的工作,向民政部和省政府報告。
(2)災情續報。在重大自然災害災情穩定前,省、市、縣三級民政部門均須執行24小時零報告制度。縣民政部門每天9時前將截至前一天24時的災情報市民政部門,市民政部門每日10時前報省民政廳,省民政廳每日12時前報民政部和省政府。特大災情根據需要隨時報告。
(3)災情核報。縣民政部門在災情穩定后,應在2個工作日內核定災情,報市民政部門。市民政部門接到報告后,應在3個工作日內審核、匯總災情數據,將全市匯總數據(含分縣災情數據)報省民政廳。省民政廳接到報告后,在5個工作日內審核、匯總災情數據,將全省匯總數據(含分市、分縣數據)報民政部和省政府。
5.3.3 災情核定(1)部門會商核定。各級民政部門協調農業、水利、國土資源、地震、氣象、統計等部門進行綜合分析、會商,核定災情。(2)民政、地震等有關部門組織專家評估小組,通過全面調查、抽樣調查、典型調查和專項調查等形式對災情進行專家評估,核實災情。
5.3.4 建立因災死亡人口、倒塌房屋和需政府救濟人口臺賬。縣級民政部門在災情核定后,要建立因災死亡人口、倒塌房屋和需政府救濟人口的花名冊,為恢復重建和開展生活救助提供可靠依據。
6 應急響應
按照“條塊結合,以塊為主”的原則,災害救助工作以災害發生地政府為主。災害發生后,鄉、縣、市、省級政府和相關部門要根據災情,按照分級管理、各司其職的原則,啟動相關層級和相關部門應急預案,做好災民緊急轉移安置和生活安排,做好抗災救災和災害監測、災情調查、評估和報告工作,最大程度地減少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損失。
根據突發性自然災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省設定四個響應等級。
Ⅰ級響應由省減災委主任(主管副省長)統一組織、領導抗災救災工作;Ⅱ級響應由省減災委副主任(省民政廳廳長)組織協調救助工作;Ⅲ級響應由省減災委秘書長(省民政廳副廳長)組織協調救助工作;Ⅳ級響應由省減災委辦公室(省抗災救災綜合協調辦公室)主任組織協調救助工作。減災委各成員單位根據響應等級的需要,切實履行好本部門的職責。
6.1 Ⅰ級響應
6.1.1 災害損失情況
(1)全省范圍內發生水旱災害,臺風、冰雹、雪、沙塵暴等氣象災害,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質災害,風暴潮、海嘯等海洋災害,森林草原火災和重大生物災害等自然災害,一次災害過程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a.死亡100人以上;b.緊急轉移安置30萬人以上;c.倒塌房屋7萬間以上。
(2)發生5級以上地震,出現下列情況之一:a.死亡100人以上;b.緊急轉移安置30萬人以上;c.倒塌和嚴重損壞房屋7萬間以上。
(3)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其他突發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員傷亡、需要緊急轉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視情況啟動本預案。
(4)對敏感地區、敏感時間和救助能力特別薄弱的“老、少、邊、窮”地區等特殊情況,上述標準可酌情降低。
(5)省政府決定的其他事項。
6.1.2 啟動程序
省減災委副主任(省民政廳廳長)接到災情報告后第一時間向省政府提出啟動Ⅰ級響應的建議,由省政府決定進入Ⅰ級響應。
6.1.3 應急響應由省減災委主任(主管副省長)統一領導、組織抗災救災工作。
(1)以省政府名義發慰問電,或建議以省委、省政府名義發慰問電。
(2)省減災委主任主持會商,相關成員單位參加,對災區抗災救災的重大事項作出決定。
(3)省減災委主任或副主任率有關部門赴災區,指導抗災救災工作。
(4)有關成員單位每日12時前向省減災委辦公室(省抗災救災綜合協調辦公室)通報一次抗災救災情況。
(5)組織開展跨市或者全省性救災捐贈活動。
(6)以省減災委名義對外通報災情,呼吁國內、國際救災援助。
(7)省民政廳全力以赴開展災害救助工作。接到災害發生信息后,2小時內向省政府、省減災委主任和民政部報告,并及時續報有關情況。并代省政府起草向國務院申請中央救災資金的請示。
災害發生后24小時內商省財政廳下撥省級救災應急資金,協調鐵路、交通、民航等部門緊急調運救災物資;組織開展全省性救災捐贈活動,統一接收、管理、分配省內外救災捐贈款物;協調落實省委、省政府關于抗災救災的指示。
6.1.4 響應的終止
災情和救災工作穩定后,由省減災委副主任(省民政廳廳長)提出建議,省減災委主任(主管副省長)決定終止一級響應。
6.2 Ⅱ級響應
6.2.1 災害損失情況
(1)全省范圍內發生水旱災害,臺風、冰雹、雪、沙塵暴等氣象災害,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質災害,風暴潮、海嘯等海洋災害,森林草原火災和重大生物災害等自然災害,一次災害過程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a.死亡50人以上100人以下;b.緊急轉移安置20萬人以上30萬人以下;c.倒塌房屋5萬間以上7萬間以下。
(2)發生5級以上地震,出現下列情況之一:a.死亡50人以上100人以下;b.緊急轉移安置20萬人以上30萬人以下;c.倒塌和嚴重損壞房屋5萬間以上7萬間以下。
(3)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其他突發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員傷亡、需要緊急轉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視情況啟動本預案。
(4)對敏感地區、敏感時間和救助能力特別薄弱的“老、少、邊、窮”地區等特殊情況,上述標準可酌情降低。
(5)省政府決定的其他事項。
6.2.2 啟動程序按照以下工作流程,立即啟動Ⅱ級響應:
6.2.3 響應措施由省減災委副主任(省民政廳廳長)組織協調災害救助工作。
(1)省民政廳成立救災應急指揮部,省民政廳有關處室(局)取消休假和一般性出差,實行聯合辦公,組成緊急救援(綜合)組、災害信息組、救災捐贈組、宣傳報道組和后勤保障組等抗災救災工作小組,統一組織開展抗災救災工作。
Ⅱ級響應一經確定,省民政廳視頻通信系統保證與災區市24小時聯通,專人值守。
(2)災情發生后24小時內,以省民政廳名義發慰問電,或建議以省政府名義發慰問電。
(3)立即開展以下綜合協調工作:及時與有關成員單位聯系,溝通災害信息;組織召開會商會,分析災區形勢,落實對災區的抗災救災支持措施;組織有關部門共同聽取有關市的情況匯報;協調有關部門向災區派出聯合工作組。
(4)災情發生后24小時內,派出由省民政廳負責同志帶隊的抗災救災聯合工作組趕赴災區慰問災民,核查災情,了解救災工作情況,了解災區政府的救助能力和災區需求,指導地方開展救災工作。
(5)緊急調撥救災款物
根據災區市政府或民政和財政部門申請,災情發生后24小時內,制定省救災應急資金補助方案會商省財政廳,按照撥款程序及時下撥到災區;災情發生后48小時內完成向災區緊急調撥省救災儲備物資工作,及時協調鐵路、交通、民航等部門落實有關救災物資的緊急調運工作;監督基層救災應急措施的落實和救災款物的'使用;隨時落實省政府關于緊急救助方面的指示。
(6)收集、評估、報告災情信息
每2小時與災區市民政部門聯系一次,必要時可直接與受災地縣級民政部門聯系,及時掌握災情和救災工作動態信息。接到災害發生信息后2小時內編發《救災工作專報》,報民政部和省政府,并向成員單位通報有關情況。(7)組織救災捐贈
向社會發布接受救災捐贈的公告,組織開展跨市或全省性救災捐贈活動。
經省政府批準,向全國發出救災援助呼吁。
公布接受捐贈單位和賬號,設立救災捐贈熱線電話,主動接受社會各界的救災捐贈;每日向社會公布災情和災區需求情況;及時下撥捐贈款物,對全國救災捐贈款物進行調劑;定期向社會公告救災捐贈的接收和使用情況。6.2.4 響應的終止
災情和救災工作穩定后,由省減災委辦公室(省抗災救災綜合協調辦公室)向省減災委秘書長(省民政廳副廳長)提出終止建議,由省減災委副主任(省民政廳廳長)決定終止Ⅱ級響應。
6.3 Ⅲ級響應
6.3.1 災害損失情況
(1)全省范圍內發生水旱災害,臺風、冰雹、雪、沙塵暴等氣象災害,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質災害,風暴潮、海嘯等海洋災害,森林草原火災和重大生物災害等自然災害,一次災害過程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a.死亡20人以上50人以下;b.緊急轉移安置10萬人以上20萬人以下;c.倒塌房屋3萬間以上5萬間以下。
(2)發生5級以上地震,出現下列情況之一:a.死亡20人以上50人以下;b.緊急轉移安置10萬人以上20萬人以下;c.倒塌和嚴重損壞房屋3萬間以上5萬間以下。
(3)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其他突發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員傷亡、需要緊急轉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視情況啟動本預案。
(4)對敏感地區、敏感時間和救助能力特別薄弱的“老、少、邊、窮”地區等特殊情況,上述標準可酌情降低。
(5)省政府決定的其他事項。
6.3.2 啟動程序
按照以下工作流程,立即啟動Ⅲ級響應:
6.3.3 響應措施
由省減災委秘書長(省民政廳副廳長)組織協調災害救助工作。
(1)省減災委辦公室(省抗災救災綜合協調辦公室)立即開展以下工作:及時與有關成員單位聯系,溝通災害信息;組織召開會商會,分析災區形勢,研究落實對災區的抗災救災支持措施;組織有關部門共同聽取有關市的情況匯報;協調有關部門向災區派出聯合工作組。
(2)省民政廳有關處室(局)取消休假,實行24小時值班。省民政廳視頻通信系統保證與災區市的暢通。
(3)災情發生后24小時內,以省民政廳名義向災區發慰問電。
(4)災情發生后24小時內,派出由省民政廳負責同志帶隊的工作組趕赴災區慰問災民,核查災情,了解救災工作情況,了解災區政府的救助能力和災區需求,指導地方開展救災工作。
災害損失較大時,災情發生后48小時內,協調有關部門組成省抗災救災綜合協調工作組赴災區。
(5)調撥救災款物
根據災區市政府或民政和財政部門申請,在災情發生后48小時內制定省救災應急資金補助方案會商省財政廳,按照撥款程序及時下撥到災區。
災情發生后48小時內完成向災區緊急調撥省救災儲備物資工作,協調民航、鐵路、交通等部門落實有關救災物資的緊急調運工作;監督基層救災應急措施的落實和救災款物的使用。
(6)收集、評估、報告、發布災情信息
每4小時與災區市民政部門聯系一次,必要時可直接與受災地縣級民政部門聯系,及時掌握災情和救災工作動態信息。
接到災害發生信息后2小時內編發《救災工作專報》,報民政部和省政府,向成員單位通報有關情況。
(7)開展救災捐贈
每2日向社會公布災情和災區需求情況;公布接受捐贈單位和賬號,主動接受社會各界的救災捐贈;必要時設立救災捐贈熱線電話,受理捐贈事宜;及時下撥捐贈款物,對全省救災捐贈款物進行調劑;定期對救災捐贈的接收和使用情況進行公告,接受社會監督。
6.3.4 響應的終止災情和救災工作穩定后,由省減災委辦公室(省抗災救災綜合協調辦公室)提出建議,省減災委秘書長(省民政廳副廳長)決定終止Ⅲ級響應,并告知省減災委副主任(省民政廳廳長)。
6.4 Ⅳ級響應
6.4.1 災害損失情況
(1)全省范圍內發生水旱災害,臺風、冰雹、雪、沙塵暴等氣象災害,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質災害,風暴潮、海嘯等海洋災害,森林草原火災和重大生物災害等自然災害,一次災害過程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a.死亡10人以上20人以下;b.緊急轉移安置3萬人以上10萬人以下;c.倒塌房屋3000間以上3萬間以下。
(2)發生5級以上地震,出現下列情境之一:a.造成人員死亡;b.緊急轉移安置3萬人以上10萬人以下;c.倒塌和嚴重損壞房屋3000間以上3萬間以下。
(3)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其他突發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員傷亡、需要緊急轉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視情況啟動本預案。
(4)對敏感地區、敏感時間和救助能力特別薄弱的“老、少、邊、窮”地區等特殊情況,上述標準可酌情降低。
(5)省政府決定的其他事項。
6.4.2 啟動程序
按照以下工作流程,立即啟動Ⅳ級響應:
6.4.3 響應措施由省減災委辦公室(省抗災救災綜合協調辦公室)主任組織協調災害救助工作。
(1)災害發生后,省減災委辦公室(省抗災救災綜合協調辦公室)立即開展以下工作:及時與有關成員單位聯系,溝通災害信息;商有關部門落實對災區的抗災救災支持措施;視情況向災區派出工作組。
(2)省減災委辦公室(省抗災救災綜合協調辦公室)進入緊急應對狀態,實行24小時待班。
(3)災情發生后24小時內,派出由省減災委辦公室(省抗災救災綜合協調辦公室)負責同志帶隊的省民政廳救災現場協調工作組趕赴災區慰問災民,核查災情,了解救災工作情況,了解災區政府的救助能力和災區需求,指導地方開展救災工作。
(4)調撥救災款物根據災區市政府或民政和財政部門申請,災情發生后48小時內制定省救災應急資金補助方案會商省財政廳,按照撥款程序及時下撥到災區。如有需要,災情發生后48小時內完成向災區緊急調撥救災儲備物資工作。
(5)收集、評估、報告、發布災情信息與災區市民政部門保持密切聯系,必要時可越級與受災縣級民政部門聯系,隨時掌握災情動態信息;組織開展災情會商、評估,分析災區形勢,提出對策。
接到災害發生信息后2小時內編發《救災工作專報》,報民政部和省政府,向有關成員單位通報。
6.4.4 響應的終止
災情和救災工作穩定后,由省減災委辦公室(省抗災救災綜合協調辦公室)主任決定終止Ⅳ級響應,報省減災委秘書長(省民政廳副廳長)。
6.5 信息發布
6.5.1 信息發布堅持實事求是、及時準確的原則。
6.5.2 重大災情和救災工作情況由省民政廳統一審核發布,其中水旱災害由省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會同省民政廳審核發布。涉及軍隊內容的,送軍隊有關部門審核。要在第一時間向社會發布簡要信息,并根據災情發展情況做好后續信息發布工作。
6.5.3 信息發布內容主要包括:受災的基本情況、抗災救災的動態及成效、下一步安排、需要說明的問題。
6.5.4 信息發布包括授權發布、組織報道、接受記者采訪、舉行新聞發布會、重點新聞網站或政府網站等形式。必要時,請省政府新聞辦組織協調。
6.5.5 各市信息發布:災情和救災工作情況由各市民政部門統一審核發布,其中水旱災情由市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會同市民政部門審核發布。
6.6 其他突發公共事件參照自然災害響應等級實行應急響應。
7 災后救助與恢復重建
7.1 災后救助
7.1.1 縣級民政部門每年1月、9月下旬開始調查冬令(春荒)災民生活困難情況,建立需政府救濟人口臺賬。市民政部門在1月15日、10月15日以前將需政府救濟人口等災民生活困難情況報省民政廳,并附分縣(市、區)災情統計表。
7.1.2 省民政廳會同市級民政部門組織有關專家赴災區開展災民生活困難狀況評估,核實情況。
7.1.3 制定冬令(春荒)救濟工作方案。
7.1.4 根據各市政府向省政府要求撥款的請示,結合災情評估情況,會同省財政廳下撥特大自然災害救濟補助費和一般自然災害救濟補助費,專項用于幫助解決冬春災民吃飯、穿衣等基本生活困難。
7.1.5 災民救助全面實行《災民救助卡》管理制度。對確認需政府救濟的災民,由縣級民政部門統一發放《災民救助卡》,災民憑卡領取救濟糧和救濟金。
7.1.6 向社會通報各地救災款下撥進度,確保冬令救濟資金按要求及時發放到戶。
7.1.7 通過開展社會捐助、對口支援、緊急采購等方式解決災民的過冬衣被問題。
7.1.8 發展改革、財政、農業等部門落實好以工代賑、災歉減免政策,糧食部門組織糧食供應。
7.2 恢復重建災后恢復重建工作堅持“政府主導,分級管理,社會互助,生產自救”的救災工作方針,災民倒房重建應由縣(市、區)負責組織實施,采取自建、援建和幫建相結合的方式,以受災戶自建為主。建房資金應通過政府救濟、社會互助、鄰里幫工幫料、以工代賑、自行借貸、政策優惠等多種途徑解決。房屋規劃和設計要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科學規劃,充分考慮災害因素。
7.2.1 組織核查災情。災情穩定后,縣級民政部門立即組織災情核定,建立因災倒塌房屋臺賬。省民政廳在災情穩定后10日內將全省因災倒塌房屋等災害損失情況報民政部和省政府。
7.2.2 開展災情評估。重大災害發生后,省民政廳會同市級民政部門組織有關專家赴災區開展災情評估,全面核查災情。
7.2.3 制定恢復重建工作方案。根據全省災情和各地實際,制定恢復重建方針、目標、政策、重建進度、資金支持、優惠政策和檢查落實等工作方案。
7.2.4 根據各市政府向省政府要求撥款的請示,結合災情評估情況,會同省財政廳下撥自然災害災后補助費,專項用于各地災民倒房恢復重建。
7.2.5 定期向社會通報各地救災資金下撥進度和恢復重建進度。
7.2.6 向災區派出督查組檢查、督導恢復重建工作。
7.2.7 商有關部門制定優惠政策,簡化手續,減免稅費,平抑物價。
7.2.8 衛生部門做好災后疾病預防和疫情監測工作。組織醫療衛生人員深入災區,提供醫療衛生服務,宣傳衛生防病知識,指導群眾搞好環境衛生,實施飲水和食品衛生監督,實現大災之后無大疫。
7.2.9 發展改革、教育、財政、建設、交通、水利、農業、衛生、廣播電視、電力、通信、金融等部門和單位做好救災資金(物資)安排,并組織做好災區學校、衛生院等公益設施及水利、電力、交通、通信、供排水、廣播電視設施的恢復重建工作。
8 附則
8.1 名詞術語解釋
自然災害:指給人類生存帶來危害或損害人類生活環境的自然現象,包括洪澇、干旱災害,臺風、冰雹、雪、沙塵暴等氣象災害,火山、地震災害,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質災害,風暴潮、海嘯等海洋災害,森林草原火災和重大生物災害等自然災害。
災情:指自然災害造成的損失情況,包括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等。
災情預警:指根據氣象、水文、海洋、地震、國土資源等部門的災害預警、預報信息,結合人口、自然和社會經濟背景數據庫,對災害可能影響的地區和人口數量等損失情況作出分析、評估和預警。
本預案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8.2 獎勵與責任
對在自然災害救助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由省人事廳和省民政廳聯合表彰;對在自然災害救助工作中英勇獻身的人員,按有關規定追認烈士。對在自然災害救助工作中玩忽職守造成損失的,依法追究當事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8.3 預案管理與更新
本預案由省減災委辦公室(省抗災救災綜合協調辦公室)負責管理。預案實施后,省減災委辦公室(省抗災救災綜合協調辦公室)應適時召集有關部門和專家進行評估,并視情況變化作出相應修改后報省政府。各市自然災害救助應急綜合協調機構根據本預案制定本市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
8.4 制定與解釋部門
本預案經省政府批準后實施,由省政府辦公廳負責解釋。
8.5 預案生效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贛州市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
1 總 則
1.1 編制目的
建立健全我市各級政府應對突發重大自然災害緊急救助體系和運行機制,規范救助行為,提高救助能力,迅速、高效、有序地實施救助,最大限度地減少人民群眾的生命和財產損失,維護災區的社會穩定。
1.2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國家自然災害救助條例》、《國家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江西省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贛州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贛州市應急物資儲備方案》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制定本預案。
1.3 適用范圍
本預案所稱的自然災害,是指發生在我市范圍內的干旱、洪澇、臺風、冰雹、雪等氣象災害,地震、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質災害,森林火災和重大生物災害等。
發生自然災害后,縣(市、區)人民政府視情啟動本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達到本預案啟動條件的,啟動本預案。
發生其他類型突發事件,根據贛州市人民政府決定或工作實際需要可參照本預案開展應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則
(1)堅持以人為本,確保受災人員基本生活。
(2)堅持統一領導、綜合協調、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為主。
(3)堅持政府主導、社會互助、災民自救,充分發揮基層群眾自治組織和公益性社會組織的作用。
2 組織指揮體系
2.1 市減災委員會
2.1.1 市減災委員會(以下簡稱市減災委)為全市自然災害救助應急綜合協調機構,負責組織、領導全市的自然災害救助工作,協調開展市內特別重大和重大自然災害救助活動。
市減災委在市委、市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在市應急委員會的具體指導下組織開展工作。
市減災委主任由市委常委、常務副市長擔任,副主任由市政府分管民政工作的副市長擔任,秘書長由市民政局長擔任。成員由以下單位負責人組成:市政府分管民政工作副秘書長,市委宣傳部、市民政局、市發改委、市財政局、市審計局、市氣象局、市水利局、市水文局、市農糧局、市國土資源局、市環保局、市防震減災局、市礦產資源管理局、市林業局、市衛生局、市城鄉規劃建設局、市工信委、市外僑辦、市文廣局、市商務局、市工商局、市交通運輸局、市人防辦、市教育局、贛州軍分區、市公安局、市武警支隊、市公安消防支隊、市紅十字會、贛州供電局、南鐵贛州車務段、人財保險贛州分公司。
市減災委成員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全市自然災害救助相關工作。
2.1.2 市減災委辦公室設在市民政局,具體承擔市減災委的日常工作,主要負責向市減災委領導報送減災救災信息,提出減災救災工作建議,與市減災委各成員單位和各縣(市、區)減災委聯系溝通,協調開展減災救災工作等。市減災辦主任由市民政局分管副局長擔任。
2.1.3 當發生較大、一般級別自然災害時,市減災委積極指導、支持災區開展應急救助工作。各縣(市、區)政府負責組織本區域內較大、一般級別自然災害應急救助工作。
2.2 市自然災害救助應急指揮部
2.2.1 當發生重大、特別重大災情時,根據市政府或市應急委員會的決定,成立贛州市自然災害救助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市應急指揮部),負責統籌組織指揮全市自然災害應急救助工作。
市應急指揮部總指揮由市減災委主任擔任,副總指揮由市減災委副主任擔任,秘書長由市減災委秘書長擔任。成員包括市減災委全體委員單位負責人。
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設在市民政局,主任由市民政局分管副局長擔任。
2.2.2 市應急指揮部可根據情況設立若干應急工作組:
(1)災情收集評估組
組長單位:市民政局和牽頭處置災害的部門。
成員單位:市財政局、市農糧局、市林業局、市水利局、市國土資源局、市氣象局、市水文局、市防震減災局、市礦產資源管理局、市交通運輸局、人財保險贛州分公司。
主要任務:災害發生后,迅速派出工作組對災區人員傷亡、財產損失及各類設施損毀情況進行核實評估,并及時報告市政府、市減災委。
(2)搶險轉移安置組
組長單位:贛州軍分區、市民政局。
成員單位:市公安局、市武警支隊、市公安消防支隊。
主要任務:按照統一部署,迅速調集解放軍、武警官兵、預備役、公安干警和民兵趕赴災區,搶救被困群眾及其財產,轉移安置受災群眾,調配救助物品,保障災民的基本生活,做好災民安置工作。
(3)后勤保障組
組長單位:市財政局、市民政局。
成員單位:市交通運輸局、市商務局、市發改委、市農糧局、市衛生局、市工信委、市水利局、南鐵贛州車務段、贛州供電局。
主要任務:及時申請、安排下撥救災應急資金;及時調運糧食、食品、種子、藥械等物資,保證災區群眾生產生活必需品的供應;指揮、調度、監督盡快恢復災區電力供應、被毀壞的公路、鐵路等交通設施;保證救災通信暢通,優先保證救災和受災用戶的通信。
(4)安全保衛組
組長單位:市公安局。
成員單位:市武警支隊。
主要任務:及時組織調集警力馳援災區,指導和協同災區公安機關加強治安管理和安全保衛工作,依法打擊各類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現場及周邊社會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保證搶險救災工作順利進行。
(5)醫療防疫組
組長單位:市衛生局。
成員單位:市紅十字會。
主要任務:迅速組織急救隊伍,搶救傷員;幫助災區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傳染病的暴發流行;及時檢查、監測災區的飲用水源、食品等基本生活必需品。
(6)恢復重建組
組長單位:市民政局、市發改委、市財政局。
成員單位:市國土資源局、市水利局、市教育局、市城鄉規劃建設局、市交通運輸局、市農糧局、市林業局、市工信委、市工商局、市地稅局、贛州供電公司、市防震減災局、市礦產資源管理局、人財保險贛州分公司。
主要任務:安排災區恢復重建資金和項目,組織指導制定災區住房以及其他基礎設施建設方案,指導制訂或落實各項恢復重建減免和優惠政策及政策性農房保險理賠方案,協助災民及時搬入新居。
(7)救災捐贈組
組長單位:市委宣傳部、市民政局。
成員單位:市財政局、市商務局、市外僑辦、市紅十字會、市慈善會。
主要任務:按國家有關規定舉行新聞發布會,通報災情,提出急需救災物資種類、數量,呼吁社會各界和國際社會提供援助,接收和分配國內外對我市捐贈款物。
(8)宣傳報道組
組長單位:市委宣傳部和牽頭處置災害的部門。
成員單位:市民政局、市文廣局、市水利局、市防震減災局、市礦產資源管理局。
主要任務:按照規定及時通過新聞媒體向公眾發布災情和救災工作有關信息,做好救災、減災宣傳教育和輿論引導工作。
3 應急準備
3.1 資金準備
市財政局、市民政局、市發改委等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自然災害救助條例》和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等規定,安排市級救災資金預算,并按照救災工作分級負責、救災資金分級負擔的原則,建立和完善各級救災資金分擔機制,督促縣(市、區)人民政府加大救災資金投入力度。
3.1.1 縣(市、區)政府應當將自然災害救助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與自然災害救助需求相適應的資金、物資保障機制。
縣(市、區)應分別按照上年度本級財政收入的3‰-5‰的比例安排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根據自然災害生活救助工作需要,安排必要的管理工作經費,確保查災核災、災民安置救助、因災倒房恢復重建等救災工作順利開展。
3.1.2 市財政每年按照規定及我市救災工作需要安排市級自然災害救助補助資金預算。
3.1.3 縣(市、區)政府應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財力增長、物價變動、居民生活水平實際狀況等因素適時調整自然災害救助政策,逐步完善救災補助項目,提高救災資金補助標準。
3.1.4 市、縣(市、區)年度預算安排的救災資金不足時,各級財政安排的預備費用要重點用于災民生活救助和災區恢復重建。
3.2 物資準備
3.2.1 新建市本級標準化的救災物資儲備庫,適應重特大自然災害救災工作的實際需要。
縣(市、區)救災物資儲備庫(點)建設、物資儲備等應達到國家有關規定標準;自然災害多發、易發地區的鄉鎮(街道)應當根據自然災害特點、居民人口數量和分布等情況,按照布局合理、規模適度的原則,建立災民生活救助物資發放點。
各級儲備庫(點)應儲備必要的應急救助物資、生活必需品和應急救助設備并配備管理人員,落實業務工作經費。
各地要根據備災救災的實際需求和救災物資的儲備特點,充分利用實物儲存、協議儲備和能力儲備等多種方式,形成規模適當、供應充足的救災物資儲備能力。
3.2.2 市本級救災物資儲備主要包括:救災帳篷、衣被、大米和食用油等。救災帳篷以民政部和省民政廳下放我市管理部分為重點,衣被等以市本級自購為主,保證災害發生后8小時內運抵災區。其他具體儲備品種和數量,由市民政局提出方案,商市財政局組織政府采購,所需經費從市級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中列支。
3.2.3 縣(市、區)救災儲備物資,除市下放地方管理的救災帳篷外,以衣、被、糧、油等生活物資為重點,保證災害發生后4小時內運抵災害現場。地方采購儲備的救災物資所需經費從同級財政預算安排的自然災害救助事業費中列支。
3.2.4 建立健全救災物資緊急調撥制度。災害發生時,除請求調撥上級救災物資外,上級災害救助應急指揮部可調用下級救災儲備物資,并在調用后給予補充或給予經費補助。
3.2.5 建立健全救災物資快速運輸制度。災害發生時,憑省減災委辦公室出具的證明,交通、鐵路、民航部門應開辟救災物資運輸綠色通道,保障救災物資以最快的速度運往災害現場。經省人民政府或者交通運輸部門批準執行運送救災物資任務的車輛,免交車輛通行費。
3.3 通信和信息準備
3.3.1 通信運營部門應依法保障災害信息的暢通。自然災害救助信息網絡應以公用通信網為基礎,合理組建災害信息專用通信網絡,確保信息暢通。
3.3.2 市、縣(市、區)減災委員會各成員單位應保持日常通信暢通。災害發生期間,災害發生地減災委員會成員應保持每天24小時通信暢通。各成員單位應明確值班電話和值班人員。在常規通信中斷情況下,應采取衛星通信等手段確保信息暢通。
3.3.3 加強市本級災害信息管理系統建設,指導縣(市、區)加強救災信息網絡建設,形成市、縣(市、區)救災通信網絡,確保市、縣(市、區)政府及時準確掌握重大自然災害信息。
3.3.4 各級民政部門應按照民政部《自然災害情況統計制度》要求,加強災害信息采集、報告、統計工作。
3.3.5 充分利用現有資源、設備,完善災情和數據產品共享平臺,完善部門間災情共享機制。
3.4 救災裝備準備
3.4.1 各級政府應加大投入,確保各級民政部門及相關單位配備救災管理必需的設備和裝備。
3.4.2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根據自然災害種類、發生頻率、危害程度,采購、配備救災越野車、應急通信指揮車、銥星電話、海事衛星電話、北斗導航定位終端、全球定位系統、全球寬頻應急通信系統等應急交通和通信裝備。
3.4.3 救災應急期間,市減災委和市應急指揮部可視情況調用各部門或單位的救災設備和裝備。
3.5 人力資源準備
3.5.1 加強民政等涉災部門災害管理人員隊伍建設。市、縣(市、區)民政部門應有專職的災害管理人員,鄉(鎮)應明確負責災害管理工作的人員。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居)民委員會應有自然災害信息員。
3.5.2 建立專業與非專業相結合的災害應急救援救助隊伍。市減災委各成員單位和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根據災害規律、主要災種和工作職責,建立由相關專業人員組成的災害救援救助應急隊伍。積極組建、培訓非專業災害應急救援救助隊伍。
3.5.3 建立健全專家隊伍。組織民政、衛生、農業、水利、氣象、水文、地震、國土、礦產、交通、建設、林業等各方面專家,重點開展災情會商、赴災區現場評估及災害管理的業務咨詢工作。
3.5.4 培育、發展和引導相關社會組織和志愿者隊伍,鼓勵其在救災工作中發揮積極作用。
3.6 社會動員準備
3.6.1 建立救災物資社會動員機制。對救災工作急需而又不便長期儲備的食品等生活物資,建立與廠商的應急供應合作關系,建立應急物資調撥與運輸聯動機制。
3.6.2 建立和完善救災捐贈機制。完善救災捐贈相關政策,建立健全救災捐贈動員、運行和監督管理機制,規范救災捐贈的組織發動、款物接收、統計、分配、使用和公示反饋等各環節的工作。
3.6.3 探索建立政策性農村居民住房保險制度,引導金融、保險機構參與自然災害救助工作。
3.7 應急避難場所準備
3.7.1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根據自然災害隱患和減災需要,通過確認、新建或加固等方式,將轄區防空地下室、學校、體育場、公園綠地和廣場等場所,統籌規劃設立應急避難場所。
3.7.2 避難場所應注明進出路口、方位等明顯標志,配備保障受災人員基本生活必需的設施設備,并確保其處于能夠正常使用的良好狀態,平時應進行相應的避難演練。
3.8 救災技術準備
3.8.1 各級政府應加大投入,支持民政等部門建立健全自然災害救助組織指揮和技術支撐系統,加快遙感、地理信息系統、全球定位系統等空間技術和互聯網、移動通信等高新技術在災害應急救助工作中的推廣應用。
3.8.2 組織民政、國土、礦產、水利、農業、衛生、林業、地震、氣象、水文等方面專家開展災害風險調查,按照全國自然災害風險區劃圖,結合本市實際編制我市自然災害風險圖,制訂相應技術和管理標準。
3.9 宣傳、培訓和演練
3.9.1 各級政府及減災委員會成員單位應加強減災救災工作的宣傳和培訓力度。
3.9.2 學校、企事業單位要定期組織避災、自救和互救知識教育。同時,要開展減災、救災進社區活動,利用各種媒體宣傳災害知識,宣傳應急法律法規和預防、避險、避災、自救、互救、保險的常識,增強公眾防災減災意識。
3.9.3 市每年有規劃地組織1-2次縣、鄉災害管理人員的培訓。縣(市、區)每年至少組織1次縣及鄉(鎮)災害管理人員的培訓。不定期開展政府分管領導、各類專業緊急救援隊伍、非政府組織和志愿者組織的培訓。
3.9.4 在災害多發地區,根據災害發生特點,組織救災演練,檢驗并提高應急準備、組織指揮和應急響應能力。
4 預警預防與信息管理
4.1 災害監測與報告
4.1.1 各級氣象、水文、國土、礦產、水利、農業、地震、林業等部門是自然災害監測預警的主要職能部門,應加強災害監測預警系統和預報預警機制建設,確保災害監測與報告及時、準確、暢通。
4.1.2 各自然災害監測主要職能部門應結合監測地區的自然條件、人口和社會經濟背景數據庫,進行科學分析評估,及時對可能受到自然災害威脅的相關地區和人員提出災情預警。
4.1.3 市氣象局的氣象災害預警信息,市水利局的汛情、旱情預警信息,市防震減災局的.地震趨勢預測信息,市國土資源局、市礦管局的地理信息數據、地質災害預警信息,市林業局的森林火災和林業生物災害信息,市農糧局的生物災害預警信息等應及時向市減災辦及災害可能發生地通報。
市減災委辦公室及時向市委、市政府、市應急委報告災情預警信息。市有關部門、縣(市、區)政府應及時做好應急準備或采取應急措施。
4.2 預警預防和信息傳遞
自然災害預警預防的報告方式、內容、途徑和監督制度,應根據災害類別不同,按市相關應急預案的規定執行。水旱災害見《贛州市防汛抗旱應急預案》,地震災害見《贛州市地震災害應急預案》,地質災害見《贛州市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森林火災見《贛州市處置重特大森林火災應急預案》,氣象及次生、衍生災害見《贛州市氣象災害應急預案》,林業生物災害見《贛州市處置重大林業有害生物災害應急預案》。
4.3 災情信息管理
自然災害發生后,相應災情監測責任單位在向政府報告災情的同時,應及時向民政部門通報,由民政部門負責災情信息的上報與信息管理工作。其他有關部門按規定對口上報。
4.3.1 災情信息報告內容:包括災害發生的時間、地點、背景,災害造成的損失(包括人員受災情況、人員傷亡數量、農作物受災情況、房屋倒塌、損壞情況及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等),已采取的救災措施和災區的需求。
4.3.2 災情信息報告時間
(1)災情初報。縣級民政部門對于本行政區域內突發的自然災害,凡造成人員傷亡和較大財產損失的,應在第一時間了解掌握災情,并在災害發生后的2小時內,及時向市民政部門報告初步情況。對造成死亡(含失蹤)10人以上或其他嚴重損失的重大災害,應同時上報省民政廳。市民政部門在接到縣級民政部門報告后,在2小時內完成審核、匯總災情數據的工作,向市政府和省民政廳報告。
(2)災情續報。在重大自然災害災情穩定之前,市、縣(市、區)民政部門均須執行24小時零報告制度。縣級民政部門每天9時之前將截止到前一天24時的災情向市民政部門上報,市民政部門每天10時之前向市政府和省民政廳報告情況。特大災情根據需要隨時報告。
(3)災情核報。縣級民政部門在災情穩定后,應在5個工作日內核定災情,向市民政部門報告。市民政部門在接到縣級民政部門報告后,應在3個工作日內審核、匯總災情數據,將全市匯總數據(含分縣災情數據)向市政府和省民政廳報告。對于干旱災害,市、縣(市、區)政府民政部門應在旱情初露、群眾生產和生活受到一定影響時,進行初報;在旱情發展過程中,每10日續報一次,直至災情解除后上報核報。
4.3.3 災情分析、評估和核定
(1)部門會商核定。各級減災辦協調農業、水利、林業、國土資源、地震、氣象、水文、礦產等部門進行綜合分析、會商,核定災情。
(2)民政、地震、水利、氣象、水文、礦產等有關部門組織專家評估小組,通過全面調查和抽樣調查、典型調查和專項調查等形式對災情進行專家評估,核實災情。
5 預警響應
5.1 預警響應啟動條件
相關部門發布自然災害監測預報信息,出現可能威脅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影響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應對措施的情況。
5.2 預警響應程序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自然災害救助應急綜合協調機構應根據自然災害預警預報對本行政區域內啟動預警響應。
對可能出現影響多個縣(市、區)的自然災害,市減災委辦公室根據有關部門提供的災害監測預報信息,結合有關地區的自然條件、人口和社會經濟情況,進行分析評估,決定啟動市級救災預警響應。
5.3 預警響應措施
市級預警響應啟動后,市減災委辦公室立即啟動工作機制,組織協調預警響應工作。視情采取以下一項或多項措施:
(1)及時向市減災委領導、市減災委成員單位報告并向社會發布預警響應啟動情況;向相關縣(市、區)發出市級災害預警響應信息,提出災害救助工作要求。
(2)加強值班,根據有關部門發布的災害監測預報信息,分析評估災害可能造成的損失。
(3)通知市級救災物資儲備庫做好救災物資準備工作,啟動與交通運輸、鐵路等部門應急聯動機制,做好救災物資調運準備,緊急情況下提前調撥。
(4)派出市級預警響應工作組,實地了解災害風險情況,檢查各項救災準備及應對工作情況。
(5)及時向市政府報告市級預警響應工作情況。
(6)做好啟動救災應急響應的各項準備工作。
5.4 預警響應終止
災害風險解除或演變為災害后,市減災委辦公室決定預警響應終止。
6 應急響應
根據自然災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設定三個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響應等級。Ⅰ級響應由市減災委主任統一組織、領導;Ⅱ級響應由市減災委副主任組織協調;Ⅲ級響應由市減災委秘書長組織協調。市減災委各成員單位根據各響應等級的需要,切實履行好本部門的職責。
6.1 Ⅰ級響應
6.1.1 啟動條件
(1)我市行政區域內,發生重大自然災害,一次災害過程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
a.全市范圍內因災死亡2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在一個縣(市、區)范圍內因災死亡10人以上20人以下;
b.全市范圍內緊急轉移安置或需緊急生活救助20萬人以上40萬人以下,或在一個縣(市、區)范圍內緊急轉移安置或需緊急生活救助10萬人以上15萬人以下;
c.全市范圍內倒塌和嚴重損壞房屋3萬間以上10萬間以下或在一個縣(市、區)范圍內倒塌和嚴重損壞房屋1萬間以上3萬間以下;
d.干旱災害造成全市出現缺糧或缺水等生活困難,需政府救助人數占農業人口20%以上25%以下。
(2)市政府決定的其他有關事項。
6.1.2 啟動程序
災害發生后,市減災委辦公室經分析評估,認定災情達到啟動標準后,第一時間向市減災委提出啟動Ⅰ級響應的建議,經市減災委副主任審定后,由市減災委主任批準啟動Ⅰ級響應。
6.1.3 響應措施
由市減災委(市自然災害救助應急指揮部)統一領導、組織全市自然災害救災減災工作。
(1)市應急指揮部總指揮組織成員召開災害應急救助工作會議,分析評估災情,研究制定各項應急救助措施。
(2)市減災委辦公室和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合署辦公,及時向市政府、省民政廳以及各有關部門報送災情。及時貫徹落實國家和省委、省政府關于災害應急救助方面的指示。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和各重點涉災部門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
(3)市應急指揮部總指揮或副總指揮率工作組趕赴災區,組織指導抗災救災工作,深入一線慰問災民。
(4)市應急指揮部各有關工作組立即開展應急救助工作。災情收集評估組迅速對災區人員傷亡、財產損失及各類設施損毀情況進行核實評估。搶險轉移安置組迅速深入災區搶救被困群眾及其財產,轉移安置受災群眾,保障災民的基本生活。醫療防疫組迅速組織急救隊伍,搶救傷員,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傳染病的暴發流行。安全保衛組指導和協同災區公安機關加強治安管理和安全保衛工作。
(5)后勤保障組及時做好有關應急資金、物資等的下撥與發運工作。市民政局迅速商市財政局及時下撥市級救災應急資金,協調鐵路、交通、民航等部門緊急調運救災物資。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及時向省民政廳、省財政廳申請下撥救災資金和救災物資。
(6)救災捐贈組及時組織開展救災捐贈活動。按照規定向社會發布接受救災捐贈的公告,公布接受捐贈單位和賬號,設立救災捐贈熱線電話,統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災捐贈款物。積極呼吁市外提供援助。
(7)恢復重建組及早對受災群眾倒房重建和水利、交通、學校、衛生等毀壞設施修復重建項目進行調查、評估、申報、立項,爭取災后重建盡快實施。
(8)宣傳報道組按規定及時通過新聞媒體向公眾發布災情和救災工作有關信息。
6.1.4 終止程序
災情和救災工作穩定后,由市減災委辦公室提出建議,經市減災委副主任審定后,由市減災委主任批準終止Ⅰ級響應。
6.1.5 由市委、市政府統一組織開展的抗災救災,按有關規定執行。
6.2 Ⅱ級響應
6.2.1 啟動條件
(1)全市行政區域內,發生較為重大自然災害,一次災害過程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
a.全市范圍內因災死亡12人以上20人以下或在一個縣(市、區)范圍內因災死亡8人以上10人以下;
b.全市范圍內緊急轉移安置或需緊急生活救助10萬人以上20萬人以下,或在一個縣(市、區)范圍內緊急轉移安置或需緊急生活救助5萬人以上10萬人以下;
c.全市范圍內倒塌和嚴重損壞房屋1萬間以上3萬間以下或在一個縣(市、區)范圍內倒塌和嚴重損壞房屋0.5萬間以上1萬間以下;
d.干旱災害造成全市出現缺糧或缺水等生活困難,需政府救助人數占當地農業人口15%以上20%以下。
(2)市政府決定的其他有關事項。
6.2.2 啟動程序
災害發生后,市減災委辦公室經分析評估,認定災情達到啟動標準后,第一時間向市減災委提出啟動Ⅱ級響應的建議,經市減災委秘書長審定后,由市減災委副主任批準啟動Ⅱ級響應,并向市減災委主任報告。
6.2.3 響應措施
由市減災委(市自然災害救助應急指揮部)統一領導、組織全市自然災害救災減災工作。
(1)市應急指揮部總指揮或副總指揮組織成員召開災害應急救助工作會議,分析評估災情,研究制定各項應急救助措施。
(2)市減災委辦公室和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合署辦公,及時向市政府、省民政廳以及各有關部門報送災情。及時貫徹落實國家和省委、省政府關于災害應急救助方面的指示。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和各重點涉災部門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
(3)市應急指揮部副總指揮或秘書長率工作組趕赴災區,組織指導抗災救災工作,深入一線慰問災民。
(4)災情收集評估組迅速開展查災核災。搶險轉移安置組迅速搶救被困群眾,轉移安置受災群眾。醫療防疫組迅速搶救傷員,并防止和控制傳染病的暴發流行。安全保衛組加強災區治安管理和安全保衛工作。
(5)后勤保障組及時做好有關應急資金、物資等的下撥與發運工作。市民政局商市財政局及時下撥市級救災應急資金,協調鐵路、交通、民航等部門緊急調運救災物資。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及時向省民政廳、省財政廳申請下撥救災資金和救災物資。
(6)救災捐贈組及時組織開展救災捐贈活動。按照規定向社會發布接受救災捐贈公告,公布接受捐贈單位和賬號,設立救災捐贈熱線電話,統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災捐贈款物。
(7)恢復重建組及早對受災群眾倒房重建和水利、交通、市政、學校、衛生等毀壞設施修復重建項目進行應急排查、災害評估、資金申報、工程立項、科學選址、規劃設計等,科學有序地快速運行,爭取災后重建盡快實施。
(8)宣傳報道組按規定及時通過新聞媒體向公眾發布災情和救災工作有關信息。
6.2.4 終止程序
災情和救災工作穩定后,由市減災委辦公室提出建議,經市減災委秘書長審定后,由市減災委副主任批準終止Ⅱ級響應,并向市減災委主任報告。
6.3 Ⅲ級響應
6.3.1 啟動條件
(1)全市行政區域內,發生較大自然災害,一次災害過程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
a.全市范圍內因災死亡8人以上12人以下或在一個縣(市、區)范圍內因災死亡5人以上8人以下;
b.全市范圍內緊急轉移安置或需緊急生活救助5萬人以上10萬人以下,或在一個縣(市、區)范圍內緊急轉移安置或需緊急生活救助2萬人以上5萬人以下;
c.全市范圍內倒塌和嚴重損壞房屋0.2萬間以上1萬間以下或在一個縣(市、區)范圍內倒塌和嚴重損壞房屋0.1萬間以上0.5萬間以下;
d.干旱災害造成全市出現缺糧或缺水等生活困難,需政府救助人數占當地農業人口10%以上15%以下。
(2)市政府決定的其他有關事項。
6.3.2 啟動程序
災害發生后,市減災委辦公室經分析評估,認定災情達到啟動標準后,第一時間向市減災委提出啟動Ⅲ級響應的建議,經市減災委辦公室主任審定后,由市減災委秘書長批準啟動Ⅲ級響應,并向市減災委副主任報告。
6.3.3 響應措施
由市減災委秘書長組織協調全市自然災害救助工作。
(1)市減災委辦公室及時向市政府、省民政廳以及各有關部門報送災情。及時貫徹落實國家和省委、省政府關于災害應急救助方面的指示。市減災辦和各重點涉災部門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
(2)市減災委辦公室協調有關部門,派出由市民政局領導帶隊的聯合工作組趕赴災區核查災情,慰問災民,督促指導工作。
(3)根據市領導的指示,市減災委組織有關成員單位召開會商會,分析研究災情,制定支持災區開展應急救助各項措施;各有關成員單位按照職能分工開展工作。
(4)根據災區實際需求,及時調撥救災物資發運災區。市民政局商市財政局及時下撥應急救災資金,支持地方安排災民基本生活。以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名義向省民政廳、省財政廳報送安排救災資金和救災物資的請示。
(5)督促有關縣(市、區)人民政府做好各項災民轉移安置和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切實落實好救災應急救助措施。
(6)視情向社會發布接受救災捐贈的公告,組織開展市內救災捐贈活動。
6.3.4 終止程序
災情和救災工作穩定后,由市減災委辦公室提出建議,經市減災委辦公室主任審定后,由市減災委秘書長批準終止Ⅲ級響應,并向市減災委副主任報告。
6.4 其他情況
6.4.1 死亡人口、緊急轉移或需緊急生活救助人口、倒塌民房等指標超過本預案一級應急響應規定的指標數,市政府按規定程序上報省政府啟動省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響應。
6.4.2 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其他突發事件造成大量人員傷亡、需要緊急轉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視情況啟動本預案,并參照自然災害響應等級實行應急響應。
6.4.3 對救助能力特別薄弱的地區,啟動標準可酌情降低;對局部地區或在敏感時間發生嚴重災害造成重大損失等特殊情況,可視情啟動預案。
6.4.4 重大災情和救災工作情況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自然災害救助應急綜合協調機構統一發布。
關于災情核定和發布工作,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各有關部門相互配合,共同做好相關工作。
7 災后救助與恢復重建
7.1 過渡性生活救助
7.1.1 重大和特別重大災害發生后,市減災委辦公室組織有關部門、專家及災區民政部門評估災區過渡性生活救助需求情況。
7.1.2 市財政局、市民政局及時撥付過渡性生活救助資金。市民政局指導災區民政部門做好過渡性救助的人員核定、資金發放等工作。
7.1.3 市財政局、市民政局監督檢查災區過渡性生活救助資金、政策和措施的落實情況,市民政局定期通報災區救助工作情況,過渡性生活救助工作結束后組織人員進行績效評估。
7.2 冬春救助
自然災害發生后的當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災地區政府為生活困難的受災人員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7.2.1 每年9月開始,縣(市、區)政府民政部門應著手調查、核實、匯總當年冬季和次年春季本行政區域內受災家庭口糧、飲水、衣被等方面困難且需救助的情況,填報《受災人員冬春生活需救助情況統計表》,于10月15日前報市民政部門。市民政部門接到縣(市、區)民政部門的報表后,應及時核查、匯總數據,于10月20日前報省民政部門。縣(市、區)民政部門以戶為單位填寫《受災人員冬春生活政府救助人口臺賬》,并報市民政部門備案。
7.2.2 市民政局及時組織工作組赴災區開展災民生活困難狀況評估,核實情況。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及時分別向省民政廳、省財政廳報送安排受災群眾冬春生活困難補助款的請示。
7.2.3 根據各縣(市、區)政府向市政府或民政、財政部門向市民政局、市財政局的請款報告,結合災情評估情況,市民政局會同市財政局擬訂資金補助方案,經市政府批準后,專項用于幫助解決冬春災民吃飯、穿衣等基本生活困難。
7.2.4 市民政局通過開展救災捐贈、對口支援、政府采購等方式解決受災群眾的過冬衣被問題,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評估全市冬春期間中期和終期救助工作績效。
7.2.5 發改、財政、農業等部門落實好以工代賑、災歉減免政策,糧食部門確保糧食供應。
7.3 倒損住房恢復重建
因災倒損住房恢復重建由縣(市、區)政府負責組織實施,尊重群眾意愿,以受災戶自建為主。建房資金通過政府救助、社會互助、鄰里幫工、以工代賑、自行借貸、政策優惠等多種途徑解決。重建規劃和房屋設計要因地制宜,科學合理布局,充分考慮災害因素。
7.3.1 災情穩定后,縣(市、區)民政部門立即組織災情核定,進行需求評估,建立倒塌民房和嚴重損房臺帳,上報市民政局備案。
市民政局根據縣(市、區)民政部門倒損住房核定情況,及時組織評估小組,采取隨機抽樣、重災點調查和電話調查相結合的方法,對倒塌民房和嚴重損房總體情況進行核實和評估。
7.3.2 市民政局根據各縣(市、區)政府的請款報告,結合災情評估情況,會同市財政局制定資金補助方案,經市政府批準后,專項用于各地倒損民房恢復重建。
7.3.3 城鄉規劃建設部門負責倒損住房恢復重建的技術支持和質量監督等工作。其他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重建規劃、選址,制定優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
7.3.4 住房重建工作結束后,縣(市、區)民政部門應會同財政等部門采取全面普查、重點抽查等方式,對本地倒損住房恢復重建補助資金管理工作開展績效評估,并將評估結果報市財政、民政部門。
7.3.5 保險機構及時對參與政策性農房保險的倒塌民房進行查勘、定損,并根據保險合同進行理賠。
7.3.6 由市政府統一組織開展的恢復重建,按有關規定執行。8 附則
8.1 名詞術語解釋
本預案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8.2 自然災害救助款物監管
建立健全監察、審計、財政、民政等部門參加的救災專項資金監管協調機制。各級財政、民政部門對救災資金管理使用,特別是基層發放工作進行專項檢查,跟蹤問效。各有關縣(市、區)和部門要積極配合監察、審計部門對救災款物和捐贈款物的管理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8.3 獎勵與責任
對在自然災害救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對在自然災害救助工作中表現突出而犧牲的人員,按有關規定追認烈士;對在自然災害救助工作中玩忽職守造成損失的,嚴重虛報、瞞報災情的,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當事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8.4 預案演練
市減災委辦公室協同市減災委成員單位制定應急演練計劃并定期或不定期組織演練。
8.5 預案管理與更新
本預案(修訂稿)由市減災委辦公室負責管理,及時收集預案實施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組織專家評審論證,適時提出修訂意見,經市減災委審定同意后,及時組織修改完善,再報市政府審批。
各縣(市、區)政府參照本預案修訂本地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并報市減災委備案。
8.6 預案解釋部門
本預案(修訂稿)由市民政局負責解釋。
8.7 預案生效時間
本預案(修訂稿)自印發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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