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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強化審計法制工作的思考工作心得
依法審計是審計工作的基本原則,加強審計法制工作是堅持依法審計的保證,是提高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法制意識、規范審計行為、提高審計質量和審計執法水平的重要基礎工作,是提高審計質量的重要切入點。因而,工作中應把加強審計法制工作放在突出的位置,推進“人、法、技”建設,全面履行審計監督職責。
一、提高法制意識,強化審計法制基礎建設
近年來,我國審計法制建設已經取得了很大成績,依法審計,依法行政已成為大多數審計人員的行為規范,但仍有部分審計人員法制觀念淡薄,注重審計專業知識,忽視法律知識。因而,要培養和提高審計人員的法制意識,強化法制基礎建設。一是建立健全專職法制機構,配備專職法制人員,以落實審計法制工作,檢查督促依法審計情況。要求法制人員業務素質高,知識全面,不僅要精通審計知識,而且要具有法律等方面的知識。二是加強審計法制制度建設,推進法制工作規范化、制度化、科學化,提高法制工作水平。建立健全法制機構職責、審計復核制度、審計質量崗位責任制、審計質量控制辦法、審計執法追究制、審計執法檢查等法制工作規范,使法制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為促進法制工作健康發展,提供制度保證。
二、提高服務意識,強化審計法制監督
開展審計法制工作要與開展審計業務有機結合起來,樹立審計法制工作服務審計整體,把法制工作的重點放在當前審計業務急需解決的問題上,找準位置,正確處理好監督與服務的關系,做到不缺位,不越位,不錯位,使法制工作深入到每個業務機構,落實到每個審計環節。第一,堅持制約監督。法制機構是審計機關的內部監督機構,是審計質量的重要把關者,因而必須充分發揮監督職能,以高度的責任感、事業心,把住審計工作的這一生命線。對不依法審計,不執行審計準則、規范的行為,堅決要求整改,決不姑息遷就。第二,堅持“管、幫、促”,既要嚴格把關,履行職能,又要把監督過程變為再學習再提高的過程,使審計人員能及時認識問題,糾正問題,提高業務素質和執法水平。第三,樹立服務意識。法制人員要充分發揮自身的優勢,對審計常用的法律法規及時搜集整理,對新頒布的法律法規要及時學習研究,為審計業務人員提供法律咨詢服務,使審計人員能隨時找到所需法規,及時了解最新的精神,提高工作效率和審計質量。另外,法制人員要認真研究審計規范,并結合實際工作,制定各種審計文書格式,如審計方案、審計通知書、審計工作底稿、審計證據、審計報告、審計決定等,促進審計工作法制化、規范化。
三、堅持以貫徹落實《審計法》和審計準則為中心開展審計法制工作
目前,貫徹落實《審計法》和審計準則的工作還有不到位的地方,審計準則執行不及時、不平衡、不到位的現象比較突出,審計方案準則、審計工作底稿準則等一些主要準則還未得到認真執行,審計工作中查多查少取決于審計人員良心,查深查淺取決于審計人員的決心的現象還時有發生。因而開展審計法制工作,必須以落實《審計法》和審計準則為中心,特別應當抓好審計準則、審計規范的落實。貫徹落實審計準則,必須強化審計準則學習。要采取多種方式促進對準則的學習,要求審計人員要對照準則找差距,糾正以前的錯誤做法,使審計準則落實到行動上;要組織法制人員對準則進行研究,結合實際情況,把分散的各準則內容進一步形象化、系統化,便于審計人員掌握和實際運用。要把審計準則落實到具體審計業務中,切實提高審計執法水平和審計質量,必須建立審計內部制約機制。一是落實審計項目三級復核制度。要明確審計組、審計組所在部門、法制機構的復核分工,審計組主要側重于審計證據、審計工作底稿的合規合法,保證審計項目查深審透;審計組所在部門側重于對審計報告的審核,對審計報告中涉及的問題、事實的表述、定性和法律法規依據進行復核;法制機構則是對審計全過程進行復核,包括審計程序是否合法,審計方案是否得到全面執行,審計工作底稿的編制是否合規,審計證據是否相關、合法、充分,問題的定性、處理依據是否正確,審計評價是否恰當等,是三級復核中最全面、最重要的一環,對審計項目質量起著最后的監督保障作用。二是落實責任追究制度,提高審計人員的責任感,明確審計人員、審計組長、審計業務部門、法制機構的責任,實行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落實審計組長負責制,審計組長對項目業務質量全面負責,對不負責、弄虛作假的,要進行必要的處理處罰,審計組對審計質量承擔最終責任;法制機構對復核意見負責,法制人員要切實履行好監督職能。三是實行審計質量檢查制度。要定期或不定期地組織對審計項目進行質量檢查,督促審計人員真正落實審計準則、審計規范,對審計質量差、落實審計準則不力的要進行整改,檢查結果與對審計人員的考核掛鉤。
當前,對審計質量的管理基本上不限于事后和表面,因而審計要開拓新的工作思路。(1)是突出審計監控的時效性,將復核關口前移,分兩步進行審計復核。第一步復核安排在審計實施階段基本結束,審計組尚未撤離現場,審計報告未征求意見前進行,主要對審計程序、審計方案的執行、審計工作底稿的編制和審計證據進行復核,并提供有關法律服務,這樣發現問題能及時補充、完善;第二步復核安排在代擬審計決定書和意見書后,主要對整個審計項目的全過程進行復核,側重于問題的定性、法規的引用等。(2)復核內容上,要突出對審計工作底稿的復核,實現審計復核由常規性向全面性的轉變。審計工作底稿是審計全過程的記錄,抓住審計工作底稿,就能很好地解決審計深淺和是否如實反映問題,且易于落實審計組長、業務機構負責人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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