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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研民法總論復習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筆記
1、概念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是在意思表示中含有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
2、期限的法律要件
(1)須屬將來事實,已經發生的事實不能被設定為期限。
(2)須屬必成事實,即其發生為確定的事實。不可能發生的事實(如千年以后贈與),不能被設定為期限。
3、如何區分期限與條件
(1)條件是不確定的偶然性事實,期限是確定的必然性事實。
A.時期確定,到來不確定,為條件。例如俟60大壽送電視一臺,60歲雖確定,但人之壽命不可測,是否能活到60歲不可知,具有偶發性。
B.時期不確定,到來也不確定,為條件。如司法考試通過之日,能否考得上,已屬不確定,至于哪一年考得上,則更加不確定,故顯然屬于條件。
(2)條件之事實成就與否是不確定的,期限是肯定會到來的。
A.時期確定,事實的發生也確定,如今年9月9日,是期限。
B.時期不確定,到來確定,為期限。例如臨終時將物送給你,何時死雖難預料,但人必有一死,死期終會到來。
4、始期和終期
(1)始期。這是使民事法律行為效力發生的期限。在始期屆至之前,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是停止的,在期限到來時,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方始發生,故也稱停止期限。如簽訂合同注明自明年1月1日生效,該日期就是該合同的始期。
(2)終期。這是民事法律行為效力終止的期限,在終期屆至時,既有的效力便告解除,故也稱解除期限。如合同條款中約定本合同于明年底終止,明年底就是該合同所附的終期。
5、期限的效力
(1)期限到來前之效力。
A.附始期的民事法律行為,在期限未屆至時,不生效;而附終期的民事法律行為,在期限未屆滿時,其效力不終止。
B.因期限屆至而享有利益的當事人取得利益期待權,該權利可作為處分行為和繼承的標的,并受侵權行為法的保護。因期限未到來而享有的利益,是為期限利益,亦受法律保護。
(2)期限到來后的效力。附始期的民事法律行為,在始期屆至時,發生效力;而附終期的民事法律行為,在終期屆滿時,終止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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