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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檔案的范圍工作心得
每個法律都有自己特定的調整范圍和對象,這種調整范圍和對象的界定越是明確,該法律的實施就越是可行。這也可以說是立法的起點和終點,是一個根本性的問題。在實際工作中,也真是因為有了明確的需要依法管理的對象才需要立法,而立法的目的也就在于使受其調整的范圍和對象能得到有效的保護和健康發展。然而,《檔案法》自1988年元旦施行以來,對法定檔案的范圍則始終不夠明確,1999年5月修改后的《檔案法實施辦法》雖然在第二條中規定了確定這一范圍檔案的主體,但時至今日又過了八年,法定檔案的范圍仍然沒有得到明確界定。這無疑給檔案執法帶來了不可愈越的影響。為此,筆者以為在此次對《檔案法》的修改過程中,進一步明確法定檔案的范圍應是題中應有之義。為了達到明確法定檔案的目的,甚至應當在修改《檔案法》的同時,起動修改或制訂與之相關的法規和規章的工作。
一、界定的形式
1、在《檔案法》中明確界定。作為檔案工作的根本大法,在對這個問題進行界定時自然不可能相當詳細,但在《檔案法》的條文里可以通過明確檔案所有權來間接地為法定檔案作出規定。比如在“檔案管理”一章中可以明確各級國家黨政管理機關、社會組織、國有企事業單位的檔案歸國家所有,列入依法管理的范圍。非國家所有的和個人所有的檔案中對國家和社會有保存價值的具體范圍由《檔案法實施辦法》再進行明確,并對這些檔案的流向和管理方式(如接收進館或進行登記監管等)作出規定。甚至還可以在條文中明確授權制訂一個專門用以確定法定檔案范圍的規章。
2、在《檔案法實施辦法》中明確界定。在法定檔案的范圍中最為難以確定的就是非國家所有的和個人所有的檔案,這一部分的范圍可以在《檔案法實施辦法》中具體明確。《實施辦法》應當在明確確定這一范圍的主體的同時,再原則列出幾個相應的確定角度。
3、在有關的檔案規章和標準中明確界定。《檔案法》施行至今20年依法治檔的經驗告訴我們,法定檔案的范圍不明確,《檔案法》就無法落到實處。而且法定檔案的范圍如果要依靠諸多的法規、標準串聯才能明確的話,在實際操作中也很難到位。所以作為修改《檔案法》的配套工程,我們還應當考慮起草一個由國家檔案局發布的專門界定法定檔案范圍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定檔案范圍的規定》。
二、界定的方法
1、以檔案形成者為對象。在明確列入的單位內,較為詳細地列出應當納入法律調整的檔案范圍。從法定檔案范圍的角度出發,檔案形成者可以分為國家所有和個人所有及多種形式所有制,在這些對象中,凡列入國家所有的比較容易界定。當然這些國有單位保管的檔案也并非就全部都是對國家和社會有保存價值的,一些不需要進館保存的檔案和檔案室經過鑒定后銷毀的檔案就列外。至于個人和多種形式所有的則可以通過第二種方法來界定。
2、以檔案內容為對象。可以從檔案形成的歷史時期、檔案形成者的特殊地位、檔案記載內容的特殊性等等方面,逐一列出。凡此類檔案不管其現在保存于何處,都應當納入法律管轄的范圍。
三、流向的界定
1、接收進國家檔案館永久保存。這是最為直接有效的手段,長期的檔案工作實踐也取得了很好的經驗。全國各級國家檔案館應當依法加強接收力度,使列入依法管理范圍內的檔案能適時完整地接收進館保存。
2、對法定檔案實行登記監管制度。由于檔案所有權的多樣性,對于有些列入法定管理范圍內的檔案,要進國家檔案館保管的話,并非通過接收就可以解決的,按現行《檔案法》的規定,可以采取代為保管、收購、征購、捐贈等幾種方法。在這幾種方法中收購、征購涉及的費用比較大,另一方面,檔案所有者也不一定愿意,而由于檔案所有權的問題,國家檔案館又不能強行為之。那么就應當通過登記監管來解決。一旦登記造冊后就不能再任意自行處理。即使在其處分權中也會受到一定的限制,如不能向境外轉讓和出賣,如遇特殊原因一定要出賣時只能賣給國家檔案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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