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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條與欠條

時間:2023-01-12 15:35:27 借條 我要投稿

借條與欠條

  在快速變化和不斷變革的今天,需要用到借條的事務越來越多,借條通常是指借一些錢了以后按期歸還和借錢數額的憑證,如果沒有借條,別人就能賴賬或者違約。到底應如何擬定借條呢?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借條與欠條,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借條與欠條

借條與欠條1

  一、證明的法律關系不同

  借條和欠條均是一種債權債務關系的憑證,但兩者有很大的區別。借條是借款人或借用人向出借人出具的借款、借物書面憑證,它證明雙方建立了一種借貸合同關系;而欠條是雙方基于以前的經濟往來而進行結算的一種結算依據,它實際上是雙方對過往經濟往來的結算,僅是代表一種純粹的債權債務關系,并不代表借款或借用合同關系。借條背后一般存在著資金或者實物的流動,但欠條可能沒有。在打借條的時候,出借人剛剛或者正在把物品、款項交付給借用人,為了確認這個流動的事實才用借條加以固定;欠條一般是結算或證明財產所有與占有的相反狀態,即所有權人的東西被占有人占有、使用,這種狀態在打欠條時已經存在,打欠條的目的是確認這種狀態的存在。當事人在借款時有的寫欠條,在訴訟中還需向法官解釋欠款原因及用途,并承擔舉證不能的敗訴風險。

  二、約定利率的效力

  實踐中有不少債主誤解民間借款不能收取利息,所以利息只能口頭約定,而沒有寫進借條中。事實上,法律規定民間借款雙方可在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4倍范圍內約定利息。法律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6條: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于銀行的利率,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不予保護。

  《合同法》第211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息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的規定,如果沒有將利率寫入借條中,出借人一起訴,借款人不承認雙方約定,出借人的利息請求將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三、還款期限的'法律效力

  借條一般都有借期和利息,借條的借期和利息計算的起始點一般都是出借日,而欠條雖然也可以約定還期以及逾期未還的法律后果,但這個日期一般是欠條出具后某一個時間點。借款在訴訟時效內受法律保護,實際中卻有很多出借人不知道訴訟時效的概念。有人主張適用2年的訴訟時效,也有人主張使用20年訴訟時效。從債權安全回收的角度出發,當事人借款時應將還款期限寫入借條中,如借款人逾期不歸還借款的,出借人應當在借款到期后2年內向其主張權利(包括向人民法院起訴或由借款人在催款通知書上簽字確認)。

  四、當事人稱謂的書寫

  實踐中,出借人與借款人往往關系比較密切,也不乏親戚關系,借款時習慣將日常稱謂寫入借條,如將出借人寫成張叔、李哥,將借款人寫成陳弟、黃二妹之類等等,部分案件出借人在借款人逾期不還款時到法院起訴,都因債權、債務人不明確而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五、條據的抗辯

  欠條和借條作為民間借貸關系中快速、便捷的確認方式,一般情況下條據都是手寫的,出具者具有特定性,即有欠者、借者、收者撰寫并簽章,但現實中也不乏由債權人、出借人撰寫再由欠者、借者、收者簽字的情況。有時候條據未能雙方各執一份,借款方對僅有的一張條據真實性進行爭辯,或者出借人對條據上的數額故意做了手腳,那簽字者又會無從抗辯。相反,如果存在兩張完全一樣的條據,對方做手腳不僅是徒勞的,而且還要承擔法律后果。

借條與欠條2

  先來簡單的談談它們之間的關系:借條、欠條,兩者都是某種手續、憑證,都是證據,這點自然是相同之處,只不過一個是證明借款關系,另一個是證明欠款關系。從反映債權債務關系的角度講,兩者是共通的,可以把兩者通俗的理解作種屬關系,欠條是屬概念、是大概念,借條是種概念、是小概念而已。也就是說借款肯定是欠款,而欠款則不一定是借款了。

  所謂借條、欠條“效力”大小的問題,其實就是指借條、欠條的證據效力,即借條、欠條對某種債權債務事實的證明效力大小的問題。

  借條和欠條除了都可反映某種債權債務的關系和事實外,兩者無論從外在的表現形式、體現的內涵大小,還是形成的原因來看又肯定是有所不同的,只不過不能簡單的比較其證據效力的大小,并進而得出效力孰大孰小的結論。

  欠條形成的原因有很多,可以基于不同的法律關系和事實而產生。有買賣合同的欠款,有加工承攬的報酬;有損害賠償,有合伙結帳,有企業承包,有各種借款……;還有很多是基于綜合的原因,由多個法律關系和事實交叉結合而最終形成了欠條……。單從欠條本身并不能立即看出當事人之間曾經發生過什么樣的法律關系,是基于什么樣的事實產生了欠條。正因為欠條成因的多樣性、不特定性和復雜性,才易于引起對方當事人的異議辯駁而使得當事人雙方糾纏不清,才使得欠條看起來不能夠產生“一錘定音”的效果,因而其“效力”不是那么的“大”。

  當欠條持有人憑欠條向法院起訴主張債權時,總要向法官陳述一下欠條基于形成的事實(如買賣業務的事實,這是貨款的訴求賴以成立的基礎和依據),以說明欠條的來由并博得法官的采信。這種對事實的主動陳述是人之常情,屬于一般的常識性的東西(從法理的意義上講,這是附隨于一項訴訟請求之提起的主張責任),如果對方當事人對此事實主張有異議(包括否認、抗辯等),特別是作出直接或間接否認的意思表示時,這時光憑欠條本身就可能不能直接得出原告所想證明的結果。原告為了確保勝訴,往往還會進一步舉證(如提供買賣業務關系的送貨單、發票等)以說明其所主張的事實經過(或特定的法律關系)的存在。這時,原告在訴訟中的工作量自然就增大。

  而借條一般是由特定的借款的事實所形成,反映了當事人雙方特定的借款法律關系,并進而反映當事人雙方基于借款的法律關系和事實形成了一方欠另一方款項的債權債務關系的事實。通過借條本身往往較易于識辨和認定當事人之間存在的具體法律關系和事實,原告一般無需再過多解釋具體的法律關系,只需簡單的陳述借款的事實經過即行,對方要抗辯或抵賴一般都很困難,從而方便法官確認真實的債權債務關系。實踐中有人認為借條的效力要大于欠條的效力,主要就是基于這個原因。

  出具欠條、借條、收條的注意事項

  1、內容要相對完善。

  欠條要寫清欠款的數額幣種、或者物品的數量以及名稱、品質、規格或者型號等基本自然屬性,拖欠的原因,返還的日期,逾期未還的法律后果,還要寫清債權人、債務人的準確名稱或者姓名,最后要由債務人署名或者簽章并寫清出具的日期。借條除了要寫清上述事項外,還要寫清借期、利息(或者租金)及逾期不還的罰息(或者違約金)等事項。收條除了要寫清上述相關事項外,要特別寫明法律后果是什么,比如“至此,雙方債務結清”,“至此,雙方委托代理合同終止”等。

  2、用語要準確。

  杜絕使用模糊用語,如“大概”、“估計”、“可能”、“差不多”、“算是”、“或許”等等;含義要清晰明確。筆者碰到很多人這么寫借條:“A借B壹萬元”,從字面上分析讓人糊涂,到底是A借了B的錢還是B借了A的錢呢?其實寫清楚并不難,比如可以寫“A借給B壹萬元”或者“A向B借壹萬元”就不會產生歧義。

  3、條據最好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作為一種快速、便捷的確認方式,一般情況下條據都是手寫的,出具者具有特定性,即由欠者、借者、收者撰寫并簽章,但現實中也不乏由債權人、出借人、送給人撰寫再由欠者、借者、收者簽字的情況。遇到這種情況如果欠者、借者、收者手里邊沒有一張同樣的條據,撰寫者對僅存的一張條據上作了手腳,比如加了借款的數額,那么簽字的人如何去抗辯呢?相反,如果存在兩張完全一樣的(一式兩份)條據,雙方作手腳不但是徒勞的,而且還會因此傷了感情。

  4、主體身份要確認。

  如果是公司,查一查公司是否已經注銷,公司名稱是否準確(公司名稱差一個字就是另一個公司了,比如“北京志誠科技公司”和“北京市志誠科技公司”就是兩個不同的公司),自然人是否成年(判斷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自然人的姓名是否與身份證相符合(特別注意:同音異字也會留下麻煩)。此外,主體的基本身份信息也要留下,比如自然人的年齡、住址、工作單位等。

  借條與欠條的訴訟時效的計算

  訴訟時效是指民事權利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在法定的時效期間內不行使權利,當時效期間屆滿時,人民法院對權利人的權利不再進行保護的制度。那么借條與欠條的訴訟時效是多久呢?針對這個問題,小編整理了借條與欠條的訴訟時效的相關內容,請閱讀下面的文章進行詳細了解。

  一、借條訴訟時效

  對于注明還款期限的借條,根據《民法通則》第137條之規定,訴訟時效應從還款日期屆滿的次日起計算兩年,因為訴訟時效期間應從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計算,如果屆至借條注明的還款日債務人仍不履行債務,債權人權利即受到侵害。則從次日起計算訴訟時效期間。而沒有注明還款日期的借條,該合同則屬于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合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21條規定“公民之間的借貸……。沒有約定,出借人隨時可以請求返還,借方應當根據出借人的請求及時返還”;《合同法》第62條規定“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61條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四)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所以說債權人有權隨時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但須給債務人必要的準備時間,因而對于該種借條存在有以下幾種情形:

  (1)債權人要求債務人給付,雙方協商一致確定了一個明確的履行期限。如果債務人到期不履行債務,訴訟時效自該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2)如果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而不能對履行期限協商一致的,在債權人提出了一個合理的履行期限后,訴訟時效自該合理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計算;

  (3)債權人向債務人主張權利,債務人明確表示拒絕履行,并且否定該債權的存在,那么訴訟時效應從該拒絕日的次日起計算。所以說書寫情況的不同存在有不同的訴訟時效起算辦法。

  二、欠條訴訟時效

  欠條則不代表合同關系,欠條一般情況下是債權人債務人雙方已有經濟往來,債權人索要或經過結算后,債務人需給付債權人款項,由于債務人沒有能力給付或者說不能及時給付,而由債務人向債權人出具的一種條據。而在這種情形下,債權人應當意識到自己的權利已經受到了侵害,因為債務人之所以出具欠條,是因為本應給付債權人的款項,只是因無能力或不能及時給付才出具的,所以說應當認定債權人自出具欠條時知道自己的權利受到侵害,由此引發的債權請求權訴訟時效應自書寫欠條之次日起起算,當然這是針對欠條中沒有書寫還款日期的訴訟時效的起算;而針對寫下還款日期的欠條,則訴訟時效應從還款日期屆滿的第二日起計算。

  手里有他人借條或者欠條的親,一定要注意訴訟時效,不然損失的可就是自己哦。

  借條的學問:教你如何打借條

  法律風險在于防范,日常生活民間借貸多為親戚朋友之間的借款,往往不注重保留書面憑證,發生糾紛時,沒有書面憑證,或者書面憑證不規范,從而導致沒有證據去追討,打起官司來可能會導致敗訴,F在我跟大家談一談這方面存在的法律風險。

  一、借貸時要留書面憑證。

  民間借貸很多都是在親戚朋友之間進行,借錢時債權人與債務人的關系一般情況下比較好,債權人很可能抱著大家這么熟,無所謂的心態。但糾紛往往發生于以下兩種情況:1、債務人沒有錢還,當債權人多次追討,雙方之間的關系可能會惡化,此時,若沒有書面憑證,將可能會發生債務人不承認借錢的事實;2、未還錢或未完全還錢之前,因日常生活或者其他原因導致雙方關系惡化,債務人可能會否認借錢的事實。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4條規定,法院審查借貸案件時,應要求原告提供書面借條,無書面借條的,應提供必要的事實根據,沒有證據的請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即便有匯款憑證案件順利受理,也會因沒有借條不能形成書面合意而敗訴。因此,在借貸時,出借人應要求對方寫借條,如遇特殊情況,當場無法定出借條的,應有第三人作證,事后補上借條。還款時出借人應當出具收據,還款人應妥善保存收據。

  二、大額借款要有轉賬憑證。

  對于數額較大的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如果當事人主張現金交付的,法院除了審查借條之外還需要進一步審查出借人的經濟實力、當事人之間的交易習慣、借款金額大小以及當事人陳述的交付細節經過等因素,并運用邏輯推理、生活常識等,準確對于當事人之間的借款數額予以確定。

  三、出借人應當審查借款人的身份。

  確定借款人的身份,說白了,就是日后你找誰還錢的問題。要注意以下方面:

  1、查看借款人身份證并復印件身份證件。

  查看借款人身份證能夠確定借款人的身份,知道他的真實姓名,住址,身份證號碼等,最好能夠復印他的身份證,以后即使發生糾紛,債權人也有債務人足夠的身份信息,留好債務人的基礎信息。

  因為,有時候某些人的日常用名與其身份證上的名字是不同的,如果借款人是用化名或小名和你交往和書寫借條的,那么,該借條的簽名就存在重大瑕疵。

  2、一定要當場看他簽名,確定是借款人書寫。

  借條的書寫人一定要由借款人書寫,而不是由貸款人書寫,這樣可以防止借款人以貸款人擅自書寫內容為由,拒絕承認借條的有效性。

  借款人寫借條時,一定要他當場出具,如果債務人將事先寫好的借條交給債權人的話,就不排除該借條中債務人的簽名系由他人代簽的可能。當債權人索款時則以不是本人筆跡為由,拒絕償還。如借條為打印稿,在借款人署名欄最好要求由借款人簽名、蓋章、按手印。

  四、出具借條要清楚明確,沒有歧義。

  首先,漢字存在一字多音、多解的現象,打借條時不要使用多音、多義字。較典型的案例是張三向李四借款10萬元,同時出具借條寫明借款10萬元,幾個月后,張三歸還李1萬元,遂將原借條撕毀,張三重新為李四出具借條一份:“張三原向李四借款10萬元,現還欠款1萬元”。這里的“還”字既可以理解為“歸還(huang)”,又可以解釋為“還(hai)欠”“尚欠”。由此產生爭議,對出借人非常不利。

  其次,借條盡量簡潔明了,不要用模棱兩可的語言,比如:A借B一萬元……這樣的語言無法明確是誰向誰借錢,應當用“借給”而不是“借”,沒有明確方向性。

  最后,借款數字一定要有大寫。可以只寫大寫的數額,最好是大小寫對應,這樣就不容易被修改了

  五、民間借貸利息要明確約定,但又不得高于銀行同期貸款利息4倍。

  1、民間借貸沒有約定利息的,視為不支付利息。

  根據《合同法》第221條的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钡侨艏s定了還款期,但期不還的,可以要求按銀行利息計算利息。

  2、利息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六條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于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括利率本數)。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

  六、可適當要求債務人提供擔保。

  出借人要注意了解借款人的償還能力。對于數額較大或有風險的借貸,可要求借款人提供相應的財產抵押,或找有一經濟實力的第三人作擔保人。另外,如果借貸雙方沒有征得擔保人同意,對還款期限或利率重新約定的,擔保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抵押和擔保都有應簽訂書面協議。

  七、若有需要,可對借款協議進行公證。

  起草借款協議后,借貸雙方持個人身份證明、戶籍證明、借款協議親自到公證處提出申請。公證后,借款人到期不還款,公證處可根據出借人申請,出具強制執行證書,由出借人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八、借款時最好有第三者在場,作為見證人。

  借錢還錢雖是雙方的事,但最好有第三者在場,特別是小額未打借條的借款,以減少日后發生糾紛的可能。除非特別約定,在民間借貸關系中,僅起聯系、介紹作用的人和見證人,對債務的履行不承擔保證責任。

  十、借款人還錢時索回借條。

  借款人還錢時要當場索回借條。若對方將借條遺失或一時找不到,則應讓對方當場寫下收據,并注明是歸還哪筆款項。

  十一、 借條本身必須是一張完整的紙,不能是撕過或裁剪過的紙張。

  曾有一個真實的是:一個借款人分幾次償還借款,每次償還就書寫在借條的下部,最后,貸款人把下部撕去,否認借款人前面幾筆還款的事實,將借款人告上法庭,要求其全額償還。借款人以借條有撕去部分作為抗辯,最后被法官結合其他證件采納借款人,判決貸款人敗訴。

  因此,借條的完整性也非常重要,防止借款人以借條不具有完整性作為抗辯,因為法院并不了解撕去的部分是否有其他意思表示,而民事訴訟中,本著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如果你作為原告主張撕去的是空白無用的廢紙,是需要自己舉證,如果舉證不能就要承擔敗訴的結果。

  文章源自網絡

  如何書寫借條、欠條、收條

  如何書寫借條、欠條、收條

  近年來,隨著由于市場經濟的蓬勃發展,民眾的生活水平日益提高,民眾之間的相互借款越來越普遍,借貸的數額也越來越高,由此引發的糾紛也日漸增多。在這類糾紛中債主提供法院的證據往往只有一份“借條”,在法律上稱之為“孤證”,即沒有其他證據相互佐證。因此,民間借款中如何寫好借條,需要注意一些法律技巧。本律師在多年的辦案中遇到過各式各樣的借條,現就民間借款如何正確寫好借條給廣大債主提個醒:

  一、借款時宜寫“借條”,不宜寫“欠條”

  借條和欠條均是一種債權債務的憑證,但兩者之間有很大的區別。借條是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的借款書面憑證,它證明雙方建立了一種借款合同關系;而欠收是雙方基于以前的經濟往來而進行結算的一種結算依據,它實際上是雙方對過往經濟往來的結算,僅是代表一種純粹的債權債務關系,并不代表借款合同關系。因此借款時宜寫“借條”,而不宜寫“欠條”,以省去訴訟中解釋“欠”款原因、用途的舉證責任。

  二、借款時雙方約定的利率宜寫入借條中

  實踐中有不少債主誤解民間借款不能收取利息,所以利息只在口頭約定,而沒有寫進借條中。事實上,法律規定民間借款雙方可在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4倍范圍內約定利息。法律依據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6條的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于銀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不予保護。

  《合同法》第211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的規定。如果沒有將利率寫入借條中,出借人一起訴,借款人不承認雙方約定,出借人的利息請求將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三、借款時宜將還款期限寫入借條中

  借款在訴訟時效內受法律保護,實踐中卻有很多出借人往往不知道“訴訟時效”的概念。理論界對借款沒有約定還款期限的訴訟時效問題理解不一,有人主張適用2年訴訟時效,也有人主張適用20年訴訟時效。各地法院對此問題的把握也不盡相同。

  因此,從債權安全回收的角度考慮,借款時宜將還款期限寫入借條中,如借款人逾期不歸還借款的,出借人應當在借款到期后2年內向其主張權利(包括向人民法院起訴或由借款人在催款通知書上簽字確認)。

  四、借款時借條宜寫清出借人借款人全名

  實踐上,出借人與借款人往往關系較密切,也不泛親戚關系,借款時將日常習慣稱謂寫入借條,如將出借人寫成“張叔”“張兄”;將借款人寫成“阿三”“四妹”之類等等,萬一借款人逾期還款,出借人想到法院起訴借款人,往往會因債權、債務人不明確而被法院拒之門外。

  五、借款時借條應表述清楚明確,沒有歧義

  較典型的案例是張三向李四借款10萬元,同時出具借條寫明借款10萬元,幾個月后,張三歸還李1萬元,遂將原借條撕毀,張三重新為李四出具借條一份:“張三原向李四借款10萬元,現還欠款1萬元”。這里的“還”字既可以理解為“歸還(huang)”,又可以解釋為“還(hai)欠”“尚欠”。由此產生爭議,對出借人非常不利。

  欠條,借條,收條的法律效力

  一、欠條、借條、收條的法律含義、證明的事實及映射的法律關系

  欠條、借條、收條是生活工作中常見的條據,這三種條據雖然只有一字之差,但其法律含義卻相差甚遠。欠條,是債務人向債權人出具的表示尚欠某物或者某款項的憑證,一般用來證明債權債務關系;借條是出借人向借用人或者借款人出具的表示出借某物或者某款項的憑證,一般用來證明借用或者借款關系;收條是收領人向送給人出具的表示收到某物或者某款項的憑證,用來反映或者證明“收到”的事實。

  二、借條和欠條的區別

  很多人對什么時候該打借條,什么時候該打欠條總是不能準確把握,其實區分兩者并不難。欠條和借條至少有兩點是不同的:

  其一,借條背后一般存在著資金或者實物的流動,但欠條則沒有。在打借條的時候,出借人“剛剛”、“正在”或者“即將”把物品或者款項交付給借用人,為了確認這個“流動”的事實才用借條加以固定;欠條一般是結算或者證明財產所有與占有的相反狀態,也就是所有權人的東西被占有人占有、使用,這種狀態在打欠條時早已存在,打欠條的目的就是確認這種狀態的存在。

  其二,借條一般都有借期和利息,借條的借期和利息計算的起始點一般是出借日,而欠條雖然也可以約定還期以及在逾期未還的法律后果,但這個日期一般是欠條出具后的某一個時間點。

  實踐中把借條寫成欠條或者反過來把欠條寫成借欠的情況很多,造成文不對題,結果往往給事實的印證,法律關系的認定以及權利人利益的實現帶來不必要的麻煩。

  舉一個簡單的例子。如果a跟b關系非常好,b向a借了3萬元應急,b打了一個欠條給a,沒有約定還期,那么過了兩年之后,如果沒有訴訟時效中斷、中止、延長的情形,a再向法院起訴要求b還款,就很容易被法院認定為超過了訴訟時效而喪失勝訴權。其根本原因在于,欠條自債務人出具時起,債權人即享有向其主張還款的權利,訴訟時效就開始計算,而一般訴訟時效期間是兩年,兩年以后再去主張,當然就喪失了時效期間。如果當初b給a打的是借條,同樣沒有約定借期,根據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出借人a過了兩年再向借款人b主張還款,自其主張之時訴訟時效才開始起算,此時a起訴b,法院當然可以依法支持。所以雖一字之差,卻差異重大,結果截然相反。

  三、出具欠條、借條、收條的注意事項

  1、內容要相對完善。欠條要寫清欠款的數額幣種、或者物品的數量以及名稱、品質、規格或者型號等基本自然屬性,拖欠的原因,返還的日期,逾期未還的法律后果,還要寫清債權人、債務人的準確名稱或者姓名,最后要由債務人署名或者簽章并寫清出具的日期。借條除了要寫清上述事項外,還要寫清借期、利息(或者租金)及逾期不還的罰息(或者違約金)等事項。收條除了要寫清上述相關事項外,要特別寫明法律后果是什么,比如“至此,雙方債務結清”,“至此,雙方委托代理合同終止”等。

  2、用語要準確。杜絕使用模糊用語,如“大概”、“估計”、“可能”、“差不多”、“算是”、“或許”等等;含義要清晰明確。筆者碰到很多人這么寫借條:“a借b壹萬元”,從字面上分析讓人糊涂,到底是a借了b的錢還是b借了a的錢呢?其實寫清楚并不難,比如可以寫“a借給b壹萬元”或者“a向b借壹萬元”就不會產生歧義。

  3、條據最好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作為一種快速、便捷的確認方式,一般情況下條據都是手寫的,出具者具有特定性,即由欠者、借者、收者撰寫并簽章,但現實中也不乏由債權人、出借人、送給人撰寫再由欠者、借者、收者簽字的情況。遇到這種情況如果欠者、借者、收者手里邊沒有一張同樣的條據,撰寫者對僅存的一張條據上作了手腳,比如加了借款的數額,那么簽字的人如何去抗辯呢?相反,如果存在兩張完全一樣的(一式兩份)條據,雙方作手腳不但是徒勞的,而且還會因此傷了感情。

  4、主體身份要確認。如果是公司,查一查公司是否已經注銷,公司名稱是否準確(公司名稱差一個字就是另一個公司了,比如“北京志誠科技公司”和“北京市志誠科技公司”就是兩個不同的公司),自然人是否成年(判斷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自然人的姓名是否與身份證相符合(特別注意:同音異字也會留下麻煩)。此外,主體的基本身份信息也要留下,比如自然人的年齡、住址、工作單位等。

  借、欠、收條,如何書寫?

  民間借貸問題一直是司法實務與理論界廣泛討論的問題,在現實生活中也是很常見的一個現象。關于借貸憑據,例如借條、欠條、收條等,怎樣書寫格式才符合法律規定呢?本文整理了相關的法律內容,為您提供關于借、欠、收條,如何書寫的參考。

  一、借款時宜寫“借條”,不宜寫“欠條”

  借條和欠條均是一種債權債務的憑證,但兩者之間有很大的區別。借條是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的借款書面憑證,它證明雙方建立了一種借款合同關系;而欠收是雙方基于以前的經濟往來而進行結算的一種結算依據,它實際上是雙方對過往經濟往來的結算,僅是代表一種純粹的債權債務關系,并不代表借款合同關系。因此借款時宜寫“借條”,而不宜寫“欠條”,以省去訴訟中解釋“欠”款原因、用途的舉證責任。

  二、借款時雙方約定的利率宜寫入借條中

  實踐中有不少債主誤解民間借款不能收取利息,所以利息只在口頭約定,而沒有寫進借條中。事實上,法律規定民間借款雙方可在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4倍范圍內約定利息。法律依據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6條的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于銀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不予保護。

  《合同法》第211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的規定。如果沒有將利率寫入借條中,出借人一起訴,借款人不承認雙方約定,出借人的利息請求將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三、借款時宜將還款期限寫入借條中

  借款在訴訟時效內受法律保護,實踐中卻有很多出借人往往不知道“訴訟時效”的概念。理論界對借款沒有約定還款期限的訴訟時效問題理解不一,有人主張適用2年訴訟時效,也有人主張適用20年訴訟時效。各地法院對此問題的把握也不盡相同。

  因此,從債權安全回收的角度考慮,借款時宜將還款期限寫入借條中,如借款人逾期不歸還借款的,出借人應當在借款到期后2年內向其主張權利(包括向人民法院起訴或由借款人在催款通知書上簽字確認)。

  四、借款時借條宜寫清出借人借款人全名

  實踐上,出借人與借款人往往關系較密切,也不泛親戚關系,借款時將日常習慣稱謂寫入借條,如將出借人寫成“張叔”“張兄”;將借款人寫成“阿三”“四妹”之類等等,萬一借款人逾期還款,出借人想到法院起訴借款人,往往會因債權、債務人不明確而被法院拒之門外。

  五、借款時借條應表述清楚明確,沒有歧義

  較典型的案例是張三向李四借款10萬元,同時出具借條寫明借款10萬元,幾個月后,張三歸還李1萬元,遂將原借條撕毀,張三重新為李四出具借條一份:“張三原向李四借款10萬元,現還欠款1萬元”。這里的“還”字既可以理解為“歸還(huang)”,又可以解釋為“還(hai)欠”“尚欠”。由此產生爭議,對出借人非常不利。

借條與欠條3

  今xx借給xx人民幣(大寫數字)xx圓整,即¥xx元。借款期限自xx年xx月xx日起至xx年xx月xx日止,共xx個月,利率為每月xx%,利息共計人民幣(大寫數字)xx圓整,即¥xx元,全部本息于xx年xx月xx日一次性償還。如不能按

  期足額歸還借款,借款人應向出借人支付違約金人民幣(大寫數字)xx圓整,即¥xx元。擔保人確認:本人同意為借款人的上述債務向出借人承擔連帶責任保證,保證期限為借條出具之日起到借款償還期限屆滿后兩年時止,擔保范圍及于所有借款本息、違約金、賠償金、出借人實現債權的費用(訴訟費、律師代理費、差旅費、公證費及其他實際支出的費用)。本確認條款的效力獨立于借條,借條無效不影響本確認條款的法律效力。

  注:1、本借條同時為借款人收訖借款的法律憑證;2、借款人與擔保人的`身份證復印件

  為本借條的附件,與本借條具同等法律效力。

  借款人:

  身份證號碼:

  擔保人:

  身份證號碼:

  借條出具時間:xx年xx月xx日

借條與欠條4

  欠條和借條的法律效力

  一、“借條”是指借、貸雙方在設立權利義務關系時,由債務人向債權人出具的債權憑證。

  “借條”,又稱為“借據”, “借據”是比較正式的叫法!敖钘l”使用最多的是在借貸現金時,出借人在交付借款時往往會要求借款人開具“借條”,交由出借人收執,以證實借款的事實;在借用物品時,有時出借人也會要求對方打張“借條”。借條是證明借貸合同關系之債的必然憑據,是出借人向借款人交付借款時,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的一種借貸事實的依據。一個“借”字,不但反應出借、貸雙方的借款合同關系,而且也反應出貸方已履行了借款合同中的“出借”義務。假如借款人不守誠信,不履行返還借款義務時,出借人可以憑著“借條”起訴到法院,請求法院判令借款人返還借款。此時,“借條”就成了借貸糾紛案件中最重要證據,只要“借條”能夠足以證實雙方存在借款事實,法院會支持出借人的訴訟請求。對于借款的利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6條的規定,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數)。第9條的規定,公民之間的定期無息借貸,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償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無息借貸經催告不還,出借人要求償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參照銀行同類貸款的利率計息。

  在書寫”借條”時,應注意幾個問題:(一)要弄清楚借款人和出借人的真實姓名(身份證、戶口簿登記的為準),弄清楚借款人的工作、住址、甚至收入、財產等個人情況。在“借條”右下角由借款人親自署上真名。簽名等于確認“借條”上陳述的內容,沒有簽名,就等于沒有確認,若借款人事后不認可,沒有簽名或簽了假名很可能會得不到法院的支持;(二)“借條”最好能約定好利息、還款期限、還款方式等事項;(三)“借條”必須能清楚記述借貸的事實。內容表達不清,或數目不清,產生糾紛時,借款人又不認可,訴訟風險是很高的。借款數目最好能先用大寫中文數字書寫,然后再用阿拉伯數字書寫。需要提醒的是,借款協議不同于借條。就是說,借款協議只能證明雙方就借款達成了協議,但是是否將款項實際交付借款人,還需要有借據等證據證明款項已經交付。而借條則是借款已經發生的證明,因此,千萬不要將借款協議作為借據使用,否則您的合法權益有可能得不到法律保護。

  關于“借條”的訴訟時效問題。 對于注明了還款期限的“借條”,如借款人在約定的還款期限內沒有還清借款,按照《民法通則》第135條的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均從其注明的還款期限之次日起開始計算,為2年。出借人可以自約定清楚的還款期限屆滿之日起兩年內向法院提出起訴,超過2年,就超過了訴訟時效,法院不予以支持訴訟請求;如出借人在還款期限屆滿之日起兩年內向借款人追討債務,則構成訴訟時效中斷,自出借人追討之日起重新計算訴訟時效。對于超過訴訟時效期間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單上簽字或者蓋章,應當視為對原債務的重新確認,該債權債務關系也應受法律保護。在追討債權時,出借人有必要要求借款人在“借條”上寫清楚:某年某月某日誰向誰追討借款,并讓借款人簽名確認追討事實;有些“借條”沒有約定清楚還款期限,出借人可以隨時要求借款人合理期限內返還欠款,訴訟時效應從出借人主張權利的次日起計算兩年。權利人再次主張權利的,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但《民法通則》137條規定:“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 20 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二、“欠條”又稱為“欠據”,通常是由于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履行債務時,因自身原因不能按時償還而向債權人出具的債權憑證。

  “欠”字與“借”字有很大的區別,欠反應的是一種“狀態”,借表明了債權關系是因為借貸而形成,欠條則無法表明債權關系形成的真正原因。欠條和借條性質不同,借條是用以確認借款的法律事實。而欠條是欠款的憑證,是對欠款事實的確認,具有催款的性質。當借條持有人憑借條向法院起訴時,由于通過借條本身較易于識別和認定當事人之間存在的借款事實,借條持有人一般只需要向法院簡單地陳述借款的事實經過即可,對方要抵賴的話一般很困難。但是,當欠條持有人憑欠條向法院起訴時,欠條持有人必須向法官陳述欠款形成的事實,如果對方否認,欠條持有人須進一步證明存在欠條形成的事實。

  “欠條”產生的原因有很多,借錢可以是其中一種原因,其它例如在履行買賣合同、承攬合同、運輸合同等合同中,只要債務人沒有及時履行債務,債權人也可以要求打 “欠條”,在很多時候,“欠條”往往是對雙方經濟往來的一種結算憑證,表明自寫“欠條”之日起雙方之間形成一種債權債務關系。書寫“欠條”除了要如寫“借條”時要注意的事項之外,還要注意寫清楚“欠條”產生的事由,就是因什么原因欠錢。因為,就欠款糾紛而言,原告出具的“欠條”不但要證明欠款的事實,而且還要證明欠款的合法性,寫清楚事由,也就說明了欠款的合法性。違法的欠款是得不到法院支持的,如由于賭博、販毒等理由打下的欠條,只要有證據證實違法事實,法院是不會支持這種債權的。再如,案例“愛情欠條”要不要還。黃輝(化名)和李娟(化名)相識了2年多,但前段時間,黃輝結識了新女友,突然提出分手,這讓李娟難以接受,其忽然想到黃輝寫的“愛情欠條”,我黃輝,與李娟感情甚好,將在明年與其完婚,結為伉儷。假如我不珍惜李娟,與其分手,將向其支付20萬元的欠款,特此聲明。在李娟看來,她并不是真正想要欠款,只是希望以此“要挾”其回心轉意!惫P者提醒:“愛情欠條”沒有法律效力。因為婚姻關系是一種人身關系,人身關系不可以有強制性,而這樣的“愛情欠條”明顯違背了婚姻自由的法律原則,是無效的。 通常情況下,“欠條”往往附有一份基礎合同,基礎合同證實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的合同關系,也佐證了債權的合法性。從另外一個角度去理解,“欠條”實際上證實了債權人已履行基礎合同的義務,債務人卻沒有及時履行基礎合同的付款義務。不單是一般的合同履行后結算時可以打“欠條”,在履行勞動合同中,勞方也可以要求資方打工資“欠條”。20xx年10月1日前,工資糾紛往往是按照勞動爭議案件來對待的,這就意味著必須先經仲裁程序,才能進入法院的訴訟程序,程序會相對復雜繁瑣,這也不利于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隨著工資糾紛案件的增多,也為了勞動者更好更快的`追討到工資,20xx年7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出臺了《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該司法解釋規定:“勞動者以用人單位的工資欠條為證據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訴訟請求不涉及勞動關系其他爭議的,視為拖欠勞動報酬爭議,按照普通民事糾紛受理”。這樣,勞動者追討工資就可以憑工資欠條直接向法院起訴了,程序也就大大的簡化了。

  債務糾紛要注意訴訟時效,“借條”和“欠條”都是債權債務關系的證明,都要注意訴訟的時效性,但它們之間也存在著明顯的差別,沒有注明還款期限或履行期限的借條和欠條,兩者在訴訟時效期間的適用上則是有顯著區別的。關于“欠條”的訴訟時效有兩種情況:第一種情況是,關于債務人在約定的履行期限屆滿后未履行債務,而出具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款條,即沒有寫明履行期限的欠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40條的規定,對此應認定訴訟時效中斷。如果債權人在訴訟時效中斷后一直未主張權利,訴訟時效期間則應從債權人收到債務人所寫欠款條之日的第2天開始重新計算2年。因為,在債務人出具欠條時,債權人就已經知道自己的權利受到了侵害(若在先前的經濟往來中,有書面合同約定了遲于“出具欠條”之日后的某個日期付款的情形除外),故債權人應當在欠據出具之次日起2年內向人民法院主張權利,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債務人在約定的期限屆滿后未履行債務而出具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款條訴訟時效期間應從何時開始計算問題的批復中指出:“雙方當事人原約定供方交貨后,需立即付款,需方收貨后無款可付,經供方同意寫了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款條,根據民法通則第140條的規定,對此應認定訴訟時效的中斷。如果供方在訴訟時效中斷后一直未主張權利,訴訟時效期間則應從供方收到需方所寫的欠款條之日的第2天開始重新計算”。該批復對此作了明確答復。如果權利人在2年的訴訟時效期間內曾主張過權利的,同樣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從權利人主張權利之日起重新計算訴訟時效期間。第二種情況是,關于未定履行期限的合同,如債務人未支付價款而向債權人出具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款條,則訴訟時效期間應從債權人向債務人主張權利時起算。 當然,如有證據證明欠條是借貸關系的憑證,也可以作為借條來認定。

  借條與欠條受法律保護嗎?

  一、借條與欠條區別:

  借條,是出借人向借用人或者借款人出具的表示出借某物或者某款項的憑證,一般用來證明借用或者借款關系。

  欠條,是債務人向債權人出具的表示尚欠某物或者某款項的憑證,一般用來證明債權債務關系。

  收條是收領人向送給人出具的表示收到某物或者某款項的憑證,用來反映或者證明“收到”的事實。

  1、欠條是結算或者證明財產所有與占有的相反狀態,也就是所有權人的物品被占有人占有、使用,這種狀態在寫欠條時早已存在,寫欠條的目的就是確認這種狀態的存在。

  借條背后一般存在著資金或者實物的流動,欠條則沒有。在寫借條時,出借人“剛剛”、“正在”或者“即將”把物品或者款項交付借用人,為確認這個“流動”的事實才用借條加以固定;

  2、借條一般都有借期和利息,借條的借期和利息計算的起始點一般是出借日,而欠條雖然也可以約定還期以及在逾期未還的法律后果,但這個日期一般是欠條出具后的某一個時間點。

  實踐中把借條寫成欠條或者反過來把欠條寫成借欠的情形很多,造成文不對題,結果往往給事實的印證,法律關系的認定以及權利人利益的實現帶來不必要的麻煩。

  二、借條與欠條的例子與法律規定:

  舉個簡單例子。b向a借了3萬元,b寫了一個欠條給a,未約定還期,兩年之后,若沒有訴訟時效中斷、中止、延長的情形,a再向法院起訴要求b還款,基本會被法院認定為超過了訴訟時效而喪失勝訴權;其根本原因在于,欠條自債務人出具之日起,債權人即享有向其主張還款的權利,訴訟時效就開始計算,而一般訴訟時效期間是兩年,兩年之后再主張,自然就喪失了勝訴的權利。若當初b給a寫的是借條,同樣沒有約定借期,

  但《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規定,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出借人a兩年后再向借款人b主張還款,自其主張之時訴訟時效才開始起算,此時a起訴b,法院當然可以依法支持。所以雖一字之差,卻差異重大,結果截然相反。

  也就是說,借條的訴訟有效期是從你向對方主張權利開始的,而欠條,則是在寫欠條的那一刻開始的,從法律上來講,我們的訴訟有效期為兩年,同樣是一條借條和一張欠條,如果你在兩年之后才向對方主張權利的話,借條依然可以成為有效證據,而欠條則已過了訴訟有效期。

借條與欠條5

  一、借條與欠條哪個效力大

  所謂借條、欠條“效力”大小的問題,其實就是指借條、欠條的證據效力,即借條、欠條對某種債權債務事實的證明效力大小的問題。

  欠條形成的原因有很多,可以基于不同的法律關系和事實而產生。有買賣合同的欠款,有加工承攬的報酬;有損害賠償,有合伙結帳,有企業承包,有各種借款;還有很多是基于綜合的原因,由多個法律關系和事實交叉結合而最終形成了欠條。單從欠條本身并不能立即看出當事人之間曾經發生過什么樣的法律關系,是基于什么樣的事實產生了欠條。正因為欠條成因的多樣性、不特定性和復雜性,才易于引起對方當事人的異議辯駁而使得當事人雙方糾纏不清,才使得欠條看起來不能夠產生“一錘定音”的效果,因而其“效力”不是那么的“大”。

  而借條一般是由特定的借款的事實所形成,反映了當事人雙方特定的借款法律關系,并進而反映當事人雙方基于借款的法律關系和事實形成了一方欠另一方款項的債權債務關系的.事實。通過借條本身往往較易于識辨和認定當事人之間存在的具體法律關系和事實,原告一般無需再過多解釋具體的法律關系,只需簡單的陳述借款的事實經過即行,對方要抗辯或抵賴一般都很困難,從而方便法官確認真實的債權債務關系。實踐中有人認為借條的效力要大于欠條的效力,主要就是基于這個原因。

  二、借條的時效有多長

  借條表明了債權關系形成的原因,即因為借貸而形成;欠條則無法從字面上表明債權關系形成的原因。債權關系形成的原因是很多的,借貸只是其中的一種。能否初步認定債權關系形成的原因,對當事人最大的影響是訴訟時效的計算問題。如果寫明是借條,借貸關系成立的話,則適用的訴訟時效是兩年;如果寫明是欠條,其應當適用幾年的訴訟時效則應當依據欠條形成的原因來確定。我國法律中規定的訴訟時效按時間劃分共有四種:一年、兩年、三年和四年時效。

借條與欠條6

  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人民的生活水平日益提高民眾之間的相互借款越來越普遍借貸的數額也越來越高由此引發的糾紛也日漸增多。在這類糾紛中債主提供法院的證據往往只有一份“借條”在法律上稱之為“孤證”即沒有其他證據相互佐證。因此民間借款中如何寫好借條需要注意一些事項。

  一、借款時宜寫“借條”不宜寫“欠條”

  借條和欠條均是一種債權債務的憑證但兩者之間有很大的.區別。借條是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的借款書面憑證,它證明雙方建立了一種借款合同關系,而欠條是雙方基于以前的經濟往來而進行結算的一種結算依據,它實際上是雙方對過往經濟往來的結算,僅是代表一種純粹的債權債務關系并不代表借款合同關系。因此借款時宜寫“借條”而不宜寫“欠條”以省去訴訟中解釋“欠”款原因、用途的舉證責任。

  二、借款時雙方約定的利率宜寫入借條中

  實踐中有不少債主誤解民間借款不能收取利息所以利息只在口頭約定而沒有寫進借條中。事實上法律規定民間借款雙方可在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4倍范圍內約定利息。法律依據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6條的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于銀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不予保護。《合同法》第211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的規定。如果沒有將利率寫入借條中,出借人一起訴借款人不承認雙方約定,出借人的利息請求將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三、借款時宜將還款期限寫入借條中

  借款在訴訟時效內受法律保護,實踐中卻有很多出借人往往不知道“訴訟時效”的概念。理論界對借款沒有約定還款期限的訴訟時效問題理解不一,有人主張適用2年訴訟時效也有人主張適用20xx年訴訟時效。各地法院對此問題的把握也不盡相同。

  因此從債權安全回收的角度考慮,借款時宜將還款期限寫入借條中。如借款人逾期不歸還借款的,出借人應當在借款到期后2年內向其主張權利(包括向人民法院起訴或由借款人在催款通知書上簽字確認)。

  四、借款時借條宜寫清出借人借款人全名

  實踐上出借人與借款人往往關系較密切也不泛親戚關系,借款時將日常習慣稱謂寫入借條,如將出借人寫成“張叔”“張兄”將借款人寫成“阿

  三”“四妹”之類等等,萬一借款人逾期還款出借人想到法院起訴借款人往往會因債權、債務人不明確而被法院拒之門外。

  五、借款時借條應表述清楚明確沒有歧義

  較典型的案例是張三向李四借款10萬元,同時出具借條寫明借款10萬元。幾個月后張三歸還李1萬元,遂將原借條撕毀張三重新為李四出具借條一份:“張三原向李四借款10萬元現還欠款1萬元”。這里的“還”字既可以理

借條與欠條7

  日常生活中人們都免不了會向別人借錢或別人向你借錢,這時最好就要寫一借條,那借條應怎樣寫呢?為了盡可能不發生糾紛,借條怎么寫具有法律效力?下面為您介紹:

  注意寫借條格式

  1、應寫清楚借款人和放款人的法定全名;

  2、應寫清楚借款金額,包括大寫和小寫的金額;

  3、應寫清楚借款時間期限,包括借款的起止年月日和明確的借款期限;

  4、應寫清楚還款的具體年月日;

  5、應寫清楚借款的利息,應有明確的年利率或月利率,最終應支付的借款利息總額(包括大寫和小寫金額)等約定;

  6、應寫清楚借款本息償還的年月日時間及付款方式;

  7、應有借款本人親自簽章、手印或親筆書寫的簽字。

  借條書寫格式及內容舉例如下:

  借條

  今A借給B人民幣壹萬元整,即¥10000.00元,自20xx年2月9日至20xx年8月8日,期限6個月,利率為每月0.8%,利息共計人民幣肆百捌十元整,即¥480.00元,全部本息于20xx年8月8日一次性償還。

  借款人:B(簽字、手印、簽章)

  借條的有效期分兩種情況:

  1、只有借款時間,并未約定還款時間的,債權人即可以在兩年訴訟時效到期之前,也可以在認為債務人經濟狀況惡化,無力償還欠款時隨時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借條上明確約定還款時間時,則訴訟時效的.計算自約定的還款時間起兩年內。注意事項:

  由于借條是發生借貸關系的憑證,因此,借條的持有人就是當然的債權人。在借款時寫下了借條,但在還款時卻在債權人找不到借條的情況下,債務人把錢還了回去,這種做法既不符合民間帳目清好弟兄的習俗,又違反了國家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犯了大忌,一旦債權人否認收到還款的事實,反而以借條為證據向債務人、乃至人民法院提出要求債務人還款的主張,債務人在舉證不能的情況下,就要承擔敗訴的后果,豈不冤枉?!

  因此,在此情況下,可以繼續跟債權人索要借條,或讓其給書寫于某年某月某日收到的數額為某某元的還款的收條,以做為還款的證據,即使將來發生以借條為由繼續向債務人要錢的狀況,也完全可以憑借手中掌握的收條對抗其惡意欺詐。

借條與欠條8

  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民間資金流動日漸頻繁,私人借貸成為一種現象。民間借貸的案子在民庭案件中占的比例也正逐漸變大。當事人甚至一些法官常常把欠條和借條這兩種重要的民事證據弄混淆,因此很有必要對二者進行區別了厘清。

  一、產生的原因不同。借條主要是因借款而產生的;而欠條產生的原因是多種多樣的,任何能以金錢為給付內容的債都能產生欠條。

  二、性質不同。借條反映的是當事人之間借款合同關系,借條本身是借款合同的憑證,每一個借條背后都是一個借款合同;而欠條則是當事人之間的一個結算結果,反映的是當事人之間單純的債權債務關系。

  三、訴訟時效不同。對于注明了還款期限的借條和欠條, 訴訟時效均從其注明的還款期限之日起兩年。沒有注明還款期限時,兩者的`訴訟時效是有區別的:對于沒有注明還款期限的借條,出借人可以隨時向借款人要求還款,訴訟時效從權利人主張權利之時開始計算,時間為兩年。權利人再次主張權利的,訴訟時效中斷。

  但是如果出借人在借款人出具借條的20xx年內不主張權利,則喪失勝訴權;沒有注明還款期限的欠條,出借人也可以隨時要求返還,訴訟時效從權利人主張權利之日起2年,同樣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但是從出具欠條之日起,兩年內不主張權利的,喪失勝訴權。

  四、證明力不同。舉證時,借條持有人一般只需向法官簡單的陳述借款的事實經過即可;欠條持有人必須向法官陳述欠條形成的事

  實。如果對方否認,欠條持有人必須進一步舉證證明欠條形成的事實,否則法院很可能不予支持其訴求。

  完整的借條或欠條一般應包括以下內容:

  1、欠款、借款(物)的原因;

  2、欠款、借款的準確數額,借物的名稱、數量,金額應用大寫表示;

  3、借款(物)的歸還時間、欠款的付清期限應明確; 4、違約責任要寫清楚,如利息等;

  5、必要時,應當由擔保人簽字,并寫明擔保期限、責任。 書寫借條和欠條時應注意的事項:

  1、字里行間應當緊湊,不能留有多余的空間。

  2、最好附帶在借條和欠條中體現出借人和借款人的身份證號碼,這樣可以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3、簽名應當真實,應當當面書立,防止借款人或欠條書立人用其他人來簽名,最后拒絕承認借條。

  4、盡量避免使用容易產生分歧的語言,簡潔和語義單一的借條才是最標準的借條。

  5、還款時間直接關系到訴訟時效的問題需要注意寫法。

  欠條和借條的性質是不一樣的,它們形成的原因不同,借款主要是因借貸而產生,欠款則可能是因為買賣、租賃、利息等原因產生。

  借款如果沒有約定還款日期,那么債權人可以在任何時間索要,時效從債務人拒絕還款時起算,最長時效不得超過20xx年,如果約定了還款期限,則時效從還款期滿時起算。

  欠條如果沒有約定還款期限,則訴訟時效從欠款形成之日起算,約定還款期的從還款期滿時起算。也就是說,約定了還款期的借條和欠條,時效是一樣的,沒有約定還款期的借條和欠條,則是有區別的。對于沒有還款期限的借條,出借人可以隨時向借款人請求還款,訴訟時效從權利人主張權利之時開始計算,借條的效力最長可達20xx年。

  而沒有履行期限的欠條是對雙方以往經濟往來的一種結算,權利人應當在欠條出具之日起兩年內向人民法院主張權利,也就是說,沒有履行期限的欠條從出具之日起計算訴訟時效。

  總結而言

  一、借條證明借款關系,欠條證明欠款關系。借款肯定是欠款,但欠款則不一定是借款。

  二、借條形成的原因是特定的借款事實。欠條形成的原因很多,可以基于多種事實而產生,如因買賣產生的欠款,因勞務產生的欠款,因企業承包產生的欠款,因損害賠償產生的欠款,等等。

  三、當借條持有人憑借條向法院起訴后,由于通過借條本身較易于識辨和認定當事人之間存在的借款事實,借條持有人一般只需向法官簡單地陳述借款的事實經過即可,對方要抗辯或抵賴一般都很困難。但是,當欠條持有人憑欠條向法院起訴后,欠條持有人必須向法官陳述欠條形成的事實,如果對方對此事實進行否認、抗辯,欠條持有人必須進一步舉證證明存在欠條形成事實。

借條與欠條9

  趙先生:我借了幾萬元給朋友,當時他沒寫借條,只寫了一張欠條,也沒寫還款日期,請問,借條和欠條有何區別?

  律師:借條和欠條是有區別的,借條代表的是一種借款合同關系,而欠條是對以往雙方經濟往來的一種結算,表明自欠條形成之日起雙方之間形成的一種新的純粹的債權債務關系。沒有注明還款期限或履行期限的借條和欠條,兩者在訴訟時效的適用上則是有區別的:對于沒有還款期限的借條,出借人可以隨時向借款人要求還款,訴訟時效從權利人主張權利之時開始計算;而沒有履行期限的`欠條,在債務人出具欠條時,權利人就已經知道自己的權利受到了侵害,故權利人應當在欠條出具之日起兩年內向人民法院主張權利,也就是說,沒有履行期限的欠條從出具之日起計算訴訟時效。所以你應該在該欠條出具兩年內向法院起訴,否則將不能得到法律的保護。

  朱先生:我買了套房,購房合同已做了公證,房款也付清,就是沒有及時辦理房產過戶手續。現在賣方陷入債務糾紛,債權人已申請法院查封該房產。請問,法院是否有權查封該房產?

  律師:根據《物權法》第14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自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效力!彼,房屋買賣合同簽訂并公證后產權未進行變更登記的,不發生所有權轉移,在法律上仍然認為賣方是房屋的產權人,作為買方的朱先生僅對房屋享有債權,法院仍然有權查封賣方的房屋。但朱先生可以依合同向賣方要求賠償損失。

  張女士:我在一家公司工作6年了,合同是兩年一簽,基本月薪為1000元,但是每個月實際拿到手的有2500元,現在公司想解聘我,請問我的勞動補償金怎么計算?

  律師:《勞動法》規定,勞動者在單位工作的年限,應從勞動者向該用人單位提供勞動之日起計算,如果勞動者連續為同一用人單位提供勞動,但先后簽訂了幾份勞動合同的,工作年限應從勞動者提供勞動之日起連續計算。因此,張女士的工作年限應該是6年。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這里的工資應該是勞動者應得的工資。所以,張女士的經濟補償金應該按6年算、平均工資應按2500元算。

借條與欠條10

  借條和欠條哪個更具有法律效力

  小編為大家明確一點,規范的借條和欠條法律效力是相同的,只是兩者的用途、訴訟時效有一定的區別,大家在使用時一定要規范。以下內容為大家作簡單介紹。

  一、欠條、借條的法律含義

  欠條、借條是生活工作中常見的條據,這兩種條據雖然只有一字之差,但其法律含義卻相差甚遠。

  欠條,是債務人向債權人出具的表示尚欠某物或者某款項的憑證,一般用來證明債權債務關系;

  借條是出借人向借用人或者借款人出具的表示出借某物或者某款項的憑證,一般用來證明借用或者借款關系。

  二、借條和欠條的區別

  很多人對什么時候該打借條,什么時候該打欠條總是不能準確把握,其實區分兩者并不難。欠條和借條至少有兩點是不同的:

  其一,借條背后一般存在著資金或者實物的流動,但欠條則沒有。在打借條的時候,出借人“剛剛”、“正在”或者“即將”把物品或者款項交付給借用人,為了確認這個“流動”的事實才用借條加以固定;欠條一般是結算或者證明財產所有與占有的相反狀態,也就是所有權人的東西被占有人占有、使用,這種狀態在打欠條時早已存在,打欠條的目的就是確認這種狀態的存在。

  其二,借條一般都有借期和利息,借條的借期和利息計算的起始點一般是出借日,而欠條雖然也可以約定還期以及在逾期未還的法律后果,但這個日期一般是欠條出具后的某一個時間點。

  具體而言:

  借條的訴訟時效為2年,從借條標注的還款期限之日起算,超過2年未向法院起訴的,法院不再保護。沒有約定還款期限的,出借人可隨時向借款人要求還款,訴訟時效從出借人主張權利的次日起計算。如出借人在出具借條后20年內沒有主張權利的,訴訟時效不再起算。

  欠條的訴訟時效也是2年,已標注清償欠款日期的,訴訟時效從標注的清償日期之日起算,沒有標注清償日期的,訴訟時效從出具欠條的次日起算。

  實踐中把借條寫成欠條或者反過來把欠條寫成借欠的情況很多,造成文不對題,結果往往給事實的印證、法律關系的認定以及權利人利益的'實現帶來不必要的麻煩。

  舉一個簡單的例子:

  如果a跟b關系非常好,b向a借了3萬元應急,b打了一個欠條給a,沒有約定還期,那么過了兩年之后,如果沒有訴訟時效中斷、中止、延長的情形,a再向法院起訴要求b還款,就很容易被法院認定為超過了訴訟時效而喪失勝訴權。其根本原因在于,欠條自債務人出具時起,債權人即享有向其主張還款的權利,訴訟時效就開始計算,而一般訴訟時效期間是兩年,兩年以后再去主張,當然就喪失了時效期間。如果當初b給a打的是借條,同樣沒有約定借期,根據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出借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出借人a過了兩年再向借款人b主張還款,自其主張之時訴訟時效才開始起算,此時a起訴b,法院當然可以依法支持。所以雖一字之差,卻差異重大,結果截然相反!

  溫馨提示:

  1、日常生活中,親戚朋友同事之間確屬借款行為的,建議打借條,金額較大的,最好有第三人見證,轉賬支付的保留好轉賬憑證和付款憑證。微信、短信交流信息也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2、如日常因侵權行為等發生欠付款,欠款人無力支付的,債權人可以要求打欠條,必要情況下可以標明欠款事實、還款時間等,金額較大的,建議債權人找第三人見證并保留好欠款事實的相關資料;

  3、無論借條還是欠條,都應關注好2年的訴訟時效,索要借款或欠款時可以通過電話錄音、短信、微信固定證據或在借條或欠條上讓對方簽字確認還款等方式保證不要超過訴訟時效,否則您的合法權益可能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借條與欠條11

  “借條”、“欠條”和“收條”是三種最基本的字據憑證,在日常生活、商業往來或經濟活動中經常會使用到,這些字據相當于一紙合同,不能不慎重對待。作為日后主張債務權利的憑證,實現債權、債務清償的主要證據,在司法實踐中,它們分別代表著不同的含義,也具有不同的證明對象。不過,因為人們各種不規范的做法,“借條”、“欠條”和“收條”經常會惹來麻煩,甚至惹來官司,事前預防優于事后解決,未雨綢繆遠勝亡羊補牢。條據只有規范、縝密、明確,才會最大限度地避免糾紛的產生。

  一、“借條”是指借、貸雙方在設立權利義務關系時,由債務人向債權人出具的債權憑證!敖钘l”,又稱為“借據”,“借據”是比較正式的叫法!敖钘l”使用最多的是在借貸現金時,出借人在交付借款時往往會要求借款人開具“借條”,交由出借人收執,以證實借款的事實;在借用物品時,有時出借人也會要求對方打張“借條”。借條是證明借貸合同關系之債的必然憑據,是出借人向借款人交付借款時,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的一種借貸事實的依據。一個“借”字,不但反應出借、貸雙方的借款合同關系,而且也反應出貸方已履行了借款合同中的“出借”義務。假如借款人不守誠信,不履行返還借款義務時,出借人可以憑著“借條”起訴到法院,請求法院判令借款人返還借款。此時,“借條”就成了借貸糾紛案件中最重要證據,只要“借條”能夠足以證實雙方存在借款事實,法院會支持出借人的訴訟請求。對于借款的利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6條的規定,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數)。第9條的規定,公民之間的定期無息借貸,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償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無息借貸經催告不還,出借人要求償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參照銀行同類貸款的利率計息。

  在書寫”借條”時,應注意幾個問題:(一)要弄清楚借款人和出借人的真實姓名(身份證、戶口簿登記的為準),弄清楚借款人的工作、住址、甚至收入、財產等個人情況。在“借條”右下角由借款人親自署上真名。簽名等于確認“借條”上陳述的內容,沒有簽名,就等于沒有確認,若借款人事后不認可,沒有簽名或簽了假名很可能會得不到法院的支持;(二)“借條”最好能約定好利息、還款期限、還款方式等事項;(三)“借條”必須能清楚記述借貸的事實。內容表達不清,或數目不清,產生糾紛時,借款人又不認可,訴訟風險是很高的。借款數目最好能先用大寫中文數字書寫,然后再用阿拉伯數字書寫。需要提醒的是,借款協議不同于借條。就是說,借款協議只能證明雙方就借款達成了協議,但是是否將款項實際交付借款人,還需要有借據等證據證明款項已經交付。而借條則是借款已經發生的證明,因此,千萬不要將借款協議作為借據使用,否則您的合法權益有可能得不到法律保護。

  關于“借條”的訴訟時效問題。對于注明了還款期限的“借條”,如借款人在約定的還款期限內沒有還清借款,按照《民法通則》第135條的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均從其注明的還款期限之次日起開始計算,為2年。出借人可以自約定清楚的還款期限屆滿之日起兩年內向法院提出起訴,超過2年,就超過了訴訟時效,法院不予以支持訴訟請求;如出借人在還款期限屆滿之日起兩年內向借款人追討債務,則構成訴訟時效中斷,自出借人追討之日起重新計算訴訟時效。對于超過訴訟時效期間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單上簽字或者蓋章,應當視為對原債務的重新確認,該債權債務關系也應受法律保護。在追討債權時,出借人有必要要求借款人在“借條”上寫清楚:某年某月某日誰向誰追討借款,并讓借款人簽名確認追討事實;有些“借條”沒有約定清楚還款期限,出借人可以隨時要求借款人合理期限內返還欠款,訴訟時效應從出借人主張權利的次日起計算兩年。權利人再次主張權利的,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但《民法通則》137條規定:“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二、“欠條”又稱為“欠據”,通常是由于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履行債務時,因自身原因不能按時償還而向債權人出具的債權憑證!扒贰弊峙c“借”字有很大的區別,欠反應的是一種“狀態”,借表明了債權關系是因為借貸而形成,欠條則無法表明債權關系形成的真正原因。欠條和借條性質不同,借條是用以確認借款的法律事實。而欠條是欠款的憑證,是對欠款事實的確認,具有催款的性質。當借條持有人憑借條向法院起訴時,由于通過借條本身較易于識別和認定當事人之間存在的借款事實,借條持有人一般只需要向法院簡單地陳述借款的事實經過即可,對方要抵賴的話一般很困難。但是,當欠條持有人憑欠條向法院起訴時,欠條持有人必須向法官陳述欠款形成的事實,如果對方否認,欠條持有人須進一步證明存在欠條形成的事實。

  “欠條”產生的原因有很多,借錢可以是其中一種原因,其它例如在履行買賣合同、承攬合同、運輸合同等合同中,只要債務人沒有及時履行債務,債權人也可以要求打“欠條”,在很多時候,“欠條”往往是對雙方經濟往來的一種結算憑證,表明自寫“欠條”之日起雙方之間形成一種債權債務關系。書寫“欠條”除了要如寫“借條”時要注意的事項之外,還要注意寫清楚“欠條”產生的事由,就是因什么原因欠錢。因為,就欠款糾紛而言,原告出具的“欠條”不但要證明欠款的事實,而且還要證明欠款的合法性,寫清楚事由,也就說明了欠款的合法性。違法的欠款是得不到法院支持的,如由于、販毒等理由打下的`欠條,只要有證據證實違法事實,法院是不會支持這種債權的。再如,案例“愛情欠條”要不要還。黃輝和李娟相識了2年多,但前段時間,黃輝結識了新女友,突然提出分手,這讓李娟難以接受,其忽然想到黃輝寫的“愛情欠條”,我黃輝,與李娟感情甚好,將在明年與其完婚,結為伉儷。假如我不珍惜李娟,與其分手,將向其支付20萬元的欠款,特此聲明。在李娟看來,她并不是真正想要欠款,只是希望以此“要挾”其回心轉意!惫P者提醒:“愛情欠條”沒有法律效力。因為婚姻關系是一種人身關系,人身關系不可以有強制性,而這樣的“愛情欠條”明顯違背了婚姻自由的法律原則,是無效的。通常情況下,“欠條”往往附有一份基礎合同,基礎合同證實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的合同關系,也佐證了債權的合法性。從另外一個角度去理解,“欠條”實際上證實了債權人已履行基礎合同的義務,債務人卻沒有及時履行基礎合同的付款義務。不單是一般的合同履行后結算時可以打“欠條”,在履行勞動合同中,勞方也可以要求資方打工資“欠條”。20xx年10月1日前,工資糾紛往往是按照勞動爭議案件來對待的,這就意味著必須先經仲裁程序,才能進入法院的訴訟程序,程序會相對復雜繁瑣,這也不利于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隨著工資糾紛案件的增多,也為了勞動者更好更快的追討到工資,20xx年7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出臺了《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該司法解釋規定:“勞動者以用人單位的工資欠條為證據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訴訟請求不涉及勞動關系其他爭議的,視為拖欠勞動報酬爭議,按照普通民事糾紛受理”。這樣,勞動者追討工資就可以憑工資欠條直接向法院起訴了,程序也就大大的簡化了。

  債務糾紛要注意訴訟時效,“借條”和“欠條”都是債權債務關系的證明,都要注意訴訟的時效性,但它們之間也存在著明顯的差別,沒有注明還款期限或履行期限的借條和欠條,兩者在訴訟時效期間的適用上則是有顯著區別的。關于“欠條”的訴訟時效有兩種情況:第一種情況是,關于債務人在約定的履行期限屆滿后未履行債務,而出具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款條,即沒有寫明履行期限的欠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40條的規定,對此應認定訴訟時效中斷。如果債權人在訴訟時效中斷后一直未主張權利,訴訟時效期間則應從債權人收到債務人所寫欠款條之日的第2天開始重新計算2年。因為,在債務人出具欠條時,債權人就已經知道自己的權利受到了侵害(若在先前的經濟往來中,有書面合同約定了遲于“出具欠條”之日后的某個日期付款的情形除外),故債權人應當在欠據出具之次日起2年內向人民法院主張權利,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債務人在約定的期限屆滿后未履行債務而出具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款條訴訟時效期間應從何時開始計算問題的批復中指出:“雙方當事人原約定供方交貨后,需立即付款,需方收貨后無款可付,經供方同意寫了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款條,根據民法通則第140條的規定,對此應認定訴訟時效的中斷。如果供方在訴訟時效中斷后一直未主張權利,訴訟時效期間則應從供方收到需方所寫的欠款條之日的第2天開始重新計算”。該批復對此作了明確答復。如果權利人在2年的訴訟時效期間內曾主張過權利的,同樣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從權利人主張權利之日起重新計算訴訟時效期間。第二種情況是,關于未定履行期限的合同,如債務人未支付價款而向債權人出具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款條,則訴訟時效期間應從債權人向債務人主張權利時起算。當然,如有證據證明欠條是借貸關系的憑證,也可以作為借條來認定。

  三、“收條”是指收到別人或單位送到的錢物時寫給對方的一種憑據。正式的“收條”又稱為“收據”,無論收到錢,還是收到物品都可以開具“收條”,“收條”可以用來證實履行了交錢或物的合同義務。例如,甲、乙雙方簽定有買賣合同,在乙履行交付貨款義務之后,甲就必須支付乙方貨款,乙方在收到貨款時則必須開具“收條”(收據或發票)給甲方收執!笆諚l”一般也附有基礎合同,基礎合同可以是買賣合同、承攬合同、運輸合同等形式的合同。借條與收條的法律效力不同,“借條”的目的在于證實一種已單方履行的借款合同關系,借款時一定要打借條,不能用收條來代替。借條是一份簡化了的借款合同,其法律后果是在當事人之間確立了債權債務關系,借款人應依照約定向出借人歸還借款或物品,否則將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收條”與“借條”完全不同,單獨的“收條”只能證明當事人之間發生給付與收取財產的事實,但不能證明當事人之間存在債權債務關系,即收條并非是債的必然憑證!霸羞@樣一個案例:甲借錢給乙,乙開具了“收條”給甲收執。后來,乙不還錢,甲憑著“收條”把乙起訴到法院,乙不承認借錢一事。結果法院判決甲敗訴。甲在此案中敗訴的理由很簡單,在乙不承認債務的情況下,單是一張“收條”是不能證實“乙欠甲的錢”這一對象的。因此,“收條”和“借條”是不可以亂套用的。

  另外,在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中,支付貨款或費用一方也常常會要求對方開具“發票”!鞍l票”與“收據”都具有法律效力,但“發票”比起“收據”是更為正式、規范的憑證。所謂“發票”是指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開具、收取的收付款憑證。無論從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角度來看,還是從增加國家財政稅收的角度來說,在正式的交易中,買方在支付貨款(費用)時都有必要要求對方開具發票。

  綜上所述,“借條”“欠條”和“收條”是三種不同的字據憑證,應視具體情況恰當使用。由于三種字據一般都是民間行為,所以雙方當事人最好請沒有利益關系的第三人作為證人,并注意字據的書寫格式:標題、正文、署名和日期。正文中,最好寫明事由和還款日期,涉及到金額的,必須大寫。同時要注意的是,最好附帶在字據中體現雙方當事人的身份證號碼,這樣可避免不必要的糾紛。債務人簽名時,債權人必須親眼看其簽名。最后,在借條的措辭上,也要注意語句的應用,盡量避免出現模糊不清的語句,使用容易產生分歧的語言,簡潔和語義單一的字據才是最標準的。

借條與欠條12

  借條、欠條,兩者都是某種手續、憑證,都是證據,這點自然是相同之處,只不過一個是證明借款關系,另一個是證明欠款關系。從反映債權債務關系的角度講,兩者是共通的,可以把兩者通俗地理解作種屬關系,欠條是屬概念、是大概念,借條是種概念、是小概念而已。也就是說借款肯定是欠款,而欠款則不一定是借款了。

  所謂借條、欠條“效力”大小的問題,其實就是指借條、欠條的證據效力,即借條、欠條對某種債權債務事實的證明效力大小的問題。

  借條和欠條除了都可反映某種債權債務的關系和事實外,兩者無論從外在的表現形式、體現的內涵大小,還是形成的原因來看又肯定是有所不同的,只不過不能簡單的比較其證據效力的大小,并進而得出效力孰大孰小的結論。

  欠條形成的原因有很多,可以基于不同的法律關系和事實而產生。有買賣合同的欠款,有加工承攬的報酬;有損害賠償,有合伙結帳,有企業承包,有各種借款……;還有很多是基于綜合的原因,由多個法律關系和事實交叉結合而最終形成了欠條……。單從欠條本身并不能立即看出當事人之間曾經發生過什么樣的法律關系,是基于什么樣的事實產生了欠條。正因為欠條成因的多樣性、不特定性和復雜性,才易于引起對方當事人的異議辯駁而使得當事人雙方糾纏不清,才使得欠條看起來不能夠產生“一錘定音”的效果,因而其“效力”不是那么的“大”。

  當欠條持有人憑欠條向法院起訴主張債權時,總要向法官陳述一下欠條基于形成的事實(如買賣業務的事實,這是貨款的訴求賴以成立的基礎和依據),以說明欠條的來由并博得法官的采信。這種對事實的主動陳述是人之常情,屬于一般的常識性的東西(從法理的意義上講,這是附隨于一項訴訟請求之提起的`主張責任),如果對方當事人對此事實主張有異議(包括否認、抗辯等),特別是作出直接或間接否認的意思表示時,這時光憑欠條本身就可能不能直接得出原告所想證明的結果。原告為了確保勝訴,往往還會進一步舉證(如提供買賣業務關系的送貨單、發票等)以說明其所主張的事實經過(或特定的法律關系)的存在。這時,原告在訴訟中的工作量自然就增大。

  而借條一般是由特定的借款的事實所形成,反映了當事人雙方特定的借款法律關系,并進而反映當事人雙方基于借款的法律關系和事實形成了一方欠另一方款項的債權債務關系的事實。通過借條本身往往較易于識辨和認定當事人之間存在的具體法律關系和事實,原告一般無需再過多解釋具體的法律關系,只需簡單的陳述借款的事實經過即行,對方要抗辯或抵賴一般都很困難,從而方便法官確認真實的債權債務關系。實踐中有人認為借條的效力要大于欠條的效力,主要就是基于這個原因。

  借條范本

  借款人 :姓名____,性別____,民族____,出生年月日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

  今向______借人民幣大寫:____元整小寫:____元整,期限為____個月。

  于__年__月__日一次性還清。

  特立此據

  借款人:________

  擔保人:________

  借款日期:__年__月__日

  欠 條

  截止至___年___月___日,本人尚欠______人民幣大寫元(小寫),特立此據!

  欠款人:______

  ___年___月___日

借條與欠條13

  借條和欠條的訴訟時效一樣長嗎

  不一樣。

  借條與欠條在訴訟時效方面有無區別?

  1.借條

  借條分為“注明還款期限”和“未注明還款期限”兩種。

  借條上注明還款期限的,它的訴訟時效是從還款期滿后的兩年內。

  借條上未注明還款期限的',它的訴訟時效很長,為20年。

  2.欠條

  欠條分為“注明償還期限”和“未注明償還期限”兩種。

  注明償還期限的,其訴訟時效為償還期滿后兩年內。

  未注明償還期限的,其訴訟時效為欠條出具日期的兩年內。

  相關案例分析:

  超過訴訟時效 59萬元借款難討回

  20xx年3月31日,做生意的王某向新密市一家農村信用社借款32萬元,借款期限為1年。借款到期后,王某一直未還,信用社于次年起訴,但到20xx年12月8日,王某主動要求還款后信用社撤訴。今年4月2日,信用社再次提起訴訟,要求王某歸還截至20xx年12月31日未還的本息合計59萬元。

  法庭上,王某律師“這筆借款已超過訴訟時效,法院理應駁回原告起訴”的一席話,讓信用社方始料未及、目瞪口呆。借出去的錢收不回來,信用社既委屈又無奈。庭審結束后,信用社覺得自身證據不足,主動與王某提出庭下和解,并向法院提出了撤訴請求。法院準許信用社撤訴。

借條與欠條14

  區別

  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民間資金流動日漸頻繁,私人借貸成為一種現象。民間借貸的案子在民庭案件中占的比例也正逐漸變大。當事人甚至一些法官常常把欠條和借條這兩種重要的民事證據弄混淆,因此很有必要對二者進行區別了厘清。

  一、產生的原因不同。借條主要是因借款而產生的;而欠條產生的原因是多種多樣的,任何能以金錢為給付內容的債都能產生欠條。

  二、性質不同。借條反映的是當事人之間借款合同關系,借條本身是借款合同的憑證,每一個借條背后都是一個借款合同;而欠條則是當事人之間的`一個結算結果,反映的是當事人之間單純的債權債務關系。

  三、訴訟時效不同。對于注明了還款期限的借條和欠條, 訴訟時效均從其注明的還款期限之日起兩年。沒有注明還款期限時,兩者的訴訟時效是有區別的:對于沒有注明還款期限的借條,出借人可以隨時向借款人要求還款,訴訟時效從權利人主張權利之時開始計算,時間為兩年。權利人再次主張權利的,訴訟時效中斷。但是如果出借人在借款人出具借條的20年內不主張權利,則喪失勝訴權;沒有注明還款期限的欠條,出借人也可以隨時要求返還,訴訟時效從權利人主張權利之日起2年,同樣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但是從出具欠條之日起,兩年內不主張權利的,喪失勝訴權。

  四、證明力不同。舉證時,借條持有人一般只需向法官簡單的陳述借款的事實經過即可;欠條持有人必須向法官陳述欠條形成的事實。如果對方否認,欠條持有人必須進一步舉證證明欠條形成的事實,否則法院很可能不予支持其訴求。

  注意

  書寫借條和欠條時應注意的事項:

  1、字里行間應當緊湊,不能留有多余的空間。

  2、最好附帶在借條和欠條中體現出借人和借款人的身份證號碼,這樣可以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3、簽名應當真實,應當當面書立,防止借款人或欠條書立人用其他人來簽名,最后拒絕承認借條。

  4、盡量避免使用容易產生分歧的語言,簡潔和語義單一的借條才是最標準的借條。

  5、還款時間直接關系到訴訟時效的問題需要注意寫法。

  

  完整的借條或欠條一般應包括以下內容:

  1、欠款、借款(物)的原因;

  2、欠款、借款的準確數額,借物的名稱、數量,金額應用大寫表示;

  3、借款(物)的歸還時間、欠款的付清期限應明確;

  4、違約責任要寫清楚,如利息等;

  5、必要時,應當由擔保人簽字,并寫明擔保期限、責任。

借條與欠條15

  借條的訴訟時效及書寫注意事項

  借條的有效期,是訴訟的有效期,又叫“訴訟時效”。其訴訟時效按《民法通則》“第135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執行,從借條載明的書寫日期的次日起開始計算。

  不論那種情況借款,只要是債務人到應該還款而不還款時,如果債權人要走訴訟這條路,這才說得上“有效期”三個字。

  借條上明確約定還款時間時,則訴訟時效的計算自約定的還款時間起兩年內。民事訴訟的有效期是(債權人)“知道或應當知道自己的合法權益被侵犯之日起,兩年內”有效。

  如果借條上沒有寫明還款日期,那么,債權人可以“隨時”要求債務人還款,債務人也可以“隨時”向債權人還款。沒有寫明還款時間,訴訟時效是無期限的,訴訟時效最長為20年;自你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犯時開始計算兩年內提起訴訟,也就是還款時間計算兩年。借條和欠條都屬于債權憑證,它們的法律效力沒有高低之分。欠款人出具欠條時,權利人就已經知道自己的'權利受到了侵害;從出具欠條之日起計算訴訟時效,權利人應當在欠款人出具欠條之日起兩年內向人民法院主張權利。借條是借款人拒絕履行義務之日起計算訴訟時效期兩年。超過兩年,債權人的債權將不再受到法律的保護,喪失在訴訟中的勝訴權。

  沒有還款期限的借條和欠條,在訴訟時效上的區別在于

  1、借條:如果債權人未曾主張權利的就不能開始計算時效。因而其2年的普通訴訟時效從權利人主張權利而義務人拒絕履行義務之日起計算。債權人若一直沒有主張權利則適用最長訴訟時效期間,從債權債務關系發生之日起計算20年,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2、欠條:依據司法解釋規定,債務人開具欠條應認定訴訟時效中斷。如果債權人在訴訟時效中斷后一直未主張權利,訴訟時效期間則應從債權人收到債務人所寫欠條之日的第二天開始重新計算。

  備注:由于債權債務人是直系親戚或很好的朋友,不約定借期(欠期),無返還期限?梢浴凹s定:本借條(欠條)長期有效,此借款(欠款)到付清為止。”

  由上文可知,借條上明確約定還款時間時,則訴訟時效的計算自約定的還款時間起兩年內;如果借條上沒有寫明還款日期,那么,債權人可以“隨時”要求債務人還款,債務人也可以“隨時”向債權人還款。希望以上內容能夠幫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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