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險第二版(張洪濤著)課后習題答案免費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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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思考題
1.人身保險的定義及三個要點是什么?
2.簡述人身保險的性質。
3.簡述人身保險的原理。
4.簡述人身保險的基本原則。
5.如何理解人身保險的特點?
6.簡述人身保險的分類。
7.我國對人身保險是如何分類的?
8.試比較人身保險與財產保險的異同。
9.試比較人身保險與社會保險的異同。
10.試析人身保險與儲蓄及其它投資方式等行為的聯系。
11.簡述人身保險的一般功能。
12.人身保險具有哪些特殊效用?
答案:
1、答:
人身保險是以人的生命或身體作為保險標的、以人的生(生育)、老(衰老)、病(疾病)、殘(殘疾)、亡(死亡)等為保險事故的一種保險。其基本內容是:投保人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確立各自的權利義務,投保人向保險人繳納一定數量的保險費;在保險期限內,當被保險人發生死亡、殘疾、疾病等保險事故,或被保險人生存到滿期時,保險人向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給付一定數量的保險金。
其定義的三個要點:
(1)、人身保險的保險標的是人的生命或身體。
(2)人身保險的保險責任包括生、老、病、死、傷、殘等各個方面,即人們在日常生
活中可能遭受的意外傷害、疾病、衰老、死亡等各種不幸事故。
(3)人身保險合同的履行:除個別情況外,由于標的的.無價性,人身保險的責任履行
一般不能稱為補償或賠付,而只能稱為給付。
2、答:
由于人身保險權利義務關系所指向的是人的生命或身體(即保險標的),而人的生命和身體是無價的,不能以貨幣加以度量,因此,除個別情況外,人身保險的保險金額不能像財產保險那樣有確定的標準,僅是就理論而言,是由保險雙方當事人在保險合同訂立之初按照投保方的需求度與可能性相一致的原則協商確定的。人身保險的責任履行一般不能稱為補償或賠付,而只能稱為給付,所以人身保險不是補償性質,而是給付性質的。
3、答:
損失的分擔、風險的同質性以及大數定理是保險理論的三大基礎。人身保險作為保險的一種,其理論自然亦奠基于此。
(1)損失的分擔
“損失的分擔”是保險學理論的一個基本思想。人身保險通過將眾多面臨人身危險的人集中起來,收繳保險費建立保險基金,對人身方面發生保險事故引起的經濟責任實現分擔。
單就人壽保險而言,所謂損失的分擔也就是死亡成本的分擔。
(2)人身危險的同質性
客觀存在的各種危險在同樣的境況、條件之下具有相同的發生或者不發生的可能性。危險對每一個人而言是平等的,在條件相同的情況下,并不會偏愛或鄙視于誰,因此人們在分擔損失之時也是平等的。正是因為這個特性,人身危險可以成為保險危險,得到保險的保障。
(3)大數定律
根據大數定律的原理,人身保險人通過一定的組織形式,結合大量的特定的危險單位,依據以往長期的統計資料,運用概率論基本方法,即可排除偶然因素的干擾來預測未來損失可能發生的規律,從而合理地計算保險費率,建立保險基金,為保險經營建立科學基礎。
4、答:
長期的人身保險業務發展過程中逐步形成了幾個基本原則,為各國保險法所共同認可并遵守。
(1).保險利益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11 條規定,“投保人對保險標的應當具有保險利益。投保人對保險標的不具有保險利益的,保險合同無效。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 可見,保險利益是保險合同的客體,是其生效的前提條件,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無論因何種利害關系而必須具有確定的經濟利益,這種經濟利益使得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因保險標的有關危險事故的發生而受損害因其不發生而繼續擁有并受益。
(2).最大誠信原則
誠信是指誠實、守信,是一般經濟合同關系中雙方當事人都應遵守的先決條件。人身保險合同是經濟合同的一種,又具有自身的特殊性,當事人一方的保險人對另一方投保人情況知之甚少,只能根據投保人的陳述來決定是否承保和如何承保。投保人陳述完整、準確,對保險人承擔的義務意義重大,為了保護保險人的利益,必須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的最大誠信;同時,保險合同尤其是保險條款是保險人單方面擬訂的,比較復雜,又有較多的技術性要求,比如人壽保險中保險費率的確定,非一般的投保人或被保險人能夠充分了解和掌握的,所以要求保險人從最大誠信原則出發,正確計算保費,認真履行保險合同的責任和義務。
所謂最大誠信,比較典型的是體現在保險實務中的告知和保證。
(3).近因原則
一般來說,人身保險中不適用近因原則,但惟獨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例外。近因原則是判斷保險事故與保險標的損失之間的因果關系,從而確定保險賠償責任的一項基本原則。在保險經營實務中是處理賠案所需遵循的重要原則之一。保險人對其承保的危險所引起的保險標的損害承擔責任,這就要求保險人承保危險的發生與保險標的損害之間必須存在著確定的因果關系,大多數國家的保險業以“近因原則”作為實務操作的基礎。
5、答:
從人身保險的定義中可以看出人身保險具有以下特點:
(1)人身保險的保險標的是人的生命或身體。人身保險就是將這些作為衡量危險事故
發生的侵害程度的標準,進而確定給付的保險金額,以達到“保險”的目的。
(2)由于人身保險權利義務關系所指向的是人的生命或身體(即保險標的),而人的生命和身體是無價的,不能以貨幣加以度量,因此,除個別情況外,人身保險的保險金額不能像財產保險那樣有確定的標準,是由保險雙方當事人在保險合同訂立之初按照投保方的需求度與可能性相一致的原則協商確定的。
(3)人身保險的保險責任包括生、老、病、死、傷、殘等各個方面,即人們在日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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