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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研民法總論復習筆記:個人合伙
法律碩士初試科目包括:政治理論(100分)、外國語(100分)、專業綜合課(含憲法、法學基礎理論、中國法制史)/(150分)和專業基礎課(含民法學、刑法學)/(150分)。下面考研為大家分享的是2017考研民法總論知識點,目前正是基礎知識的第一輪復習,希望大家能靜下心來好好復習。
一、個人合伙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
民法通則第30條規定:個人合伙是指兩個以上公民按照協議,各自提供資金、實物、技術等,合伙經營、共同勞動。含義:
(1)指兩個以上的自然人為了某種共同的目的的相互約定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共享利益、共擔風險的一種協議。
(2)指兩個以上的自然人基于合伙協議為共同目的而組成的組織體。
△合伙除了自然人以外,還有法人之間的合伙,對于法人合伙,民法通則稱之為法人聯營。
2、特征
(1)個人合伙是兩個以上的自然人基于出資而形成的經營體
A.合伙具有團體性,而區別于單一自然人;
B.合伙以互為出資、共同經營為目的,也有別于家庭,后者以夫妻和親屬關系為紐帶,而且也不以經營為目的;
C.合伙不具備法人資格,從而又有別于法人。
D.合伙雖然有成員、有組織,在這一點上類似社團法人,但是它僅僅是準團體,其組織程度相當低,尚不足以在成員之外或者之上,升華出獨立的法律人格。因而個人合伙在性質上仍然屬于自然人范疇。
(2)個人合伙依合伙合同形成
個人合伙基于合伙人的意思表示產生,這與農村承包經營戶不同,承包經營戶往往由父母子女組成,他們的共同經營是由親屬關系形成的
(3)共同勞動、共同經營
民法通則第30條規定合伙人須共同勞動、共同經營,但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見》第46條已作擴大解釋,出資不勞動、不經營者,也可作為合伙人。
(4)合伙人對于合伙債務負無限和連帶責任
這里的合伙債務,指合伙資產所不足清償的債務。對于該債務,合伙人須負個人責任,亦即不以出資為限的責任,故稱無限責任。全體合伙人對于債權人,又須共同地連帶負責,故稱連帶責任。但各合伙人之間,仍按份額或者平等地分配該責任。
(5)合伙可以起字號
在民事活動中,可以以商號名義出現。而在民事訴訟中,商號也有當事人地位,以負責人作為代表人。
3、個人合伙與合伙企業的區別
(1)是否必須簽訂書面協議
(2)是否必須經過登記
(3)是否必須有名稱
(4)財產歸屬企業合伙:投入和積累都共有;個人合伙:積累共有
(5)目的事業企業合伙:盈利為目的;個人合伙:無要求合法即可
二、個人合伙的財產關系
1、民法通則第32條規定:合伙人投入的財產,由合伙人統一管理和使用。合伙經營積累的財產,歸合伙人共有。合伙是因參加者互相出資,才形成經營體的物質條件,出資不以貨幣為限,實物或者技術也可以。合伙財產首先就是由各合伙人投人的財產形成的,合伙人的出資,如果沒有相反的約定,出資財產即發生所有權變動,成為合伙人共同財產;其次,合伙財產由合伙經營過程中增值的財產構成。
2、個人合伙內部合伙人對合伙財產實行共有共管。
所謂共有,是指合伙財產屬全體合伙人共有;所謂共管,則指共同經營,各個合伙人對于合伙事務,均有決定權、執行權和監督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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