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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勵志獎學金申請條件及實施細則

時間:2022-11-30 07:15:46 獎學金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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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國家勵志獎學金申請條件及實施細則

  高校學生資助工作是我國高等教育整體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國家在高等教育階段建立起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國家助學金、師范生免費教育、勤工助學、學費減免等多種形式并存,國家勵志獎學金申請條件怎么寫呢?下面是小編整理的國家勵志獎學金申請條件資料,歡迎閱讀。

2017國家勵志獎學金申請條件及實施細則

  國家勵志獎學金申請條件

  國家勵志獎學金的基本申請條件:

  1、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2、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規章制度;

  3、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良;

  4、在校期間學習成績優秀;

  5、家庭經濟困難,生活儉樸。

  國家勵志獎學金申請條件及評選標準:

  為體現黨和政府對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的關懷,幫助他們順利完成學業,激勵他們勤奮學習、努力進取,促進他們德、智、體、美等方面全面發展,國家設立了 “國家勵志獎學金”。根據《國務院關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體系的意見》(國發[2007]13號)、《財政部 教育部關于印發〈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國家勵志獎學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教[2007]91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管理辦法。

  一、國家勵志獎學金資助對象和申請條件

  1)國家勵志獎學金的資助對象 為我校家庭經濟困難、品學兼優的.二年級以上(含二年級)的全日制本科學生。

  2)國家勵志獎學金的申請條件:

  1、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2、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規章制度,無違紀違規現象,未受過學校違紀處分;

  3、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良;

  4、積極參加集體活動,堅持鍛煉身體,達到國家體育鍛煉合格標準。

  5、學習成績優秀,在上學年無課程考試不及格現象,上一學年度綜合素質測評成績排名在本年級本專業前15%;

  6、家庭經濟困難,生活簡樸。

  二、國家勵志獎學金的金額和資助要求

  1、國家勵志獎學金每學年評審一次,額度為每人每年5000元;

  2、在同一學年內,申請并獲得國家勵志獎學金的學生,不能同時獲得國家獎學金,但可同時申請并獲得國家助學金或學校其它獎助學金。

  三、國家勵志獎學金的評定程序

  學生根據本辦法規定的申請條件向所在學院申報→學院審核、公示→推薦至學生工作部→學生工作部預選、提出預選名單→上報學校評審委員會→學校評審委員會評審→全校公示(不少于5個工作日)→上報中央主管部門。

  四、獎學金的發放、監督及檢查

  1.國家獎學金由上級主管部門下發到學校后,學校召開頒獎大會,由主管校領導給獲獎學生頒發獲獎證書,獎學金由學校財務處發放。獎勵情況將記入學生學籍檔案。

  2.國家獎學金實行公示制,各學院及學生工作部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嚴格按評審程序操作,主動接受紀檢監察部門的監督,防止不正之風。

  3.管理部門及各學院要站在維護國家穩定的高度,嚴格執行國家獎學金資金專款專用的規定,及時將獎學金發給獲資助的學生,不準截留、挪用和擠占,同時要自覺接受審計等部門的檢查和監督。

  五、國家勵志獎學金的取消

  在評審期間及評定之后,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其國家勵志獎學金獲獎者榮譽稱號,并收回榮譽證書及獎金:

  1、有超過一般學生的高消費現象,生活奢侈浪費;

  2、弄虛作假,謊報家庭經濟情況;

  3、違反學校相關政策規定,受校紀校規處分。

  六、附則

  1、本辦法由學生工作部(處)負責解釋。

  2、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國家勵志獎學金申請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的學生有申請國家勵志獎學金資格:

  1、學習成績:學習成績排名與綜合考評成績,(必修選修無掛科),原則上應在評選范圍內的兩個學期分別位于前10%(共獲得兩次校級三好學生以上),其它方面非常突出的,可以酌情擴展到前20%(含20%),但須提交詳細的證明材料。

  2、學習成績排名或綜合考評成績排名沒有進入前10%(共獲得兩次校級三好學生以上),但均位于前20%的,必須在道德風尚、學術研究、學科競賽、創新發明、社會實踐、社會工作、體育競賽、文藝比賽等某一方面表現特別優秀,方可申請國家勵志獎學金。

  3、以下情況不得申請國家勵志獎學金:(1)有違紀記錄、有不良嗜好;(2)在學生宿舍外租房住宿;(3)每個學期曠課達六次以上(包含六次);(4)從不參加任何集體活動;(5)德育成績未達到85分。

  4、“特別優秀”具體標準如下:

  (1)在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中表現突出,具有見義勇為、助人為樂、奉獻愛心、服務社會、自立自強的實際行動,在本校、本地區產生重大影響,在全國產生較大影響,有助于樹立良好的`社會風尚;

  (2)在學術研究上取得顯著成績,以第一作者發表的論文被SCI、EI、ISTP、SSCI 全文收錄,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學術專著(須通過專家鑒定);

  (3)在學科競賽方面取得顯著成績,在國際和全國性專業學科競賽、課外學術科技競賽等競賽中獲一等獎(或金獎)及以上獎勵;

  (4)在創新發明方面取得顯著成績,科研成果獲省、部級以上獎勵或獲得國家專利(須通過專家鑒定);

  (5)在體育競賽中取得顯著成績,為國家爭得榮譽。非體育專業學生參加省級以上體育比賽獲得個人項目前三名,集體項目前二名;高水平運動員(特招生)參加國際和全國性體育比賽獲得個人項目前三名、集體項目前二名。集體項目應為主力隊員;

  (6)在重要文藝比賽中取得顯著成績,參加國際和全國性比賽獲得前三名,參加省級比賽獲得第一名,為國家贏得榮譽。集體項目應為主要演員;

  (7)獲全國三好學生、全國優秀學生干部、全國社會實踐先進個人、全國十大杰出青年、中國青年五四獎章等全國性榮譽稱號。

  上述七方面之外,如在其他方面有同等級別的特別優秀表現,在國家勵志獎學金評審過程中也可作為突出表現提交相關材料。

  獲得勵志獎學金的同學如有出現以下情況,應立刻收回獎學金的發放:

 

  (1)有違紀記錄(考試作弊、使用違規電器等違紀行為)、有不良嗜好;(2)無特殊情況,在學生宿舍外租房住宿;(3)每個學期曠課達六次以上(包含六次);(4)從不參加任何集體活動;(5)德育成績未達到85分。

  國家勵志獎學金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激勵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勤奮學習、努力進取,在德、智、體、美等方面得到全面發展,根據《財政部、教育部關于印發<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國家勵志獎學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教[2007]91號),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國家勵志獎學金用于獎勵資助高校全日制本?(含高職、第二學士學位)學生(以下簡稱學生)中品學兼優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第二章 獎勵標準與申請條件

  第三條 國家勵志獎學金的獎勵標準為每人每年5000元。

  第四條 國家勵志獎學金的基本申請條件:

  1. 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2. 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規章制度。參評學年內無本人所在寢室衛生

  總評不合格記錄或本人持有或使用違規電器記錄(具體參照《生化學院

  學生文明寢室建設與管理制度(試行)》)、無曠課記錄;

  3. 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良。無考試作弊記錄;

  4. 在校期間學習成績優秀。至少獲得1次校級優秀獎學金、參評學年無掛

  科記錄;

  5. 家庭經濟困難,生活簡樸。

  6. 考慮到學院名額均衡問題,同等條件下優先資助不轉專業的同學。

  第三章 申請和評審

  第五條 國家勵志獎學金每學年評審一次,實行等額評審,堅持公開、公平、公正、擇優的原則。

  第六條 申請國家勵志獎學金的.學生為高校在校生中二年級以上(含二年級)的學生。同一學年內,申請國家勵志獎學金的學生可以同時申請并獲得國家助學金,但不能同時獲得國家獎學金。

  第四章 名額分配

  第七條 學院根據當年學校下達的國家勵志獎學金總人數,將名額近等額分配給各年級。不能多評,也不能少評。

  第五章 評審程序

  第八條 學院通過班主任、班長、貧困生聯絡員多種渠道宣傳國家勵志獎學金政策,確保所有在校學生人人知曉國家勵志獎學金申請時間、條件和評審程序。

  第九條 申請人在學院網頁“學工在線”下載《生化學院國家勵志獎學金評審表》(附表1),附加證明材料一份(復印件按評審表填寫的項目順序依次裝訂)交至生化學院學工辦,由評審工作委員會評定。(具體參照《生化學院國家勵志獎學金評審辦法》)

  第十條 評審以年級為單位(專升本同學除外),評審成員包括學院領導、輔導員、學生代表。集體研究確定學院國家勵志獎學金獲獎學生推薦名單,在學院公示五個工作日。如師生有異議,評審小組在接到異議材料的2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如情況屬實,應做出調整。公示無異議后,報學校審核。

  第六章 材料報送

  第十一條 獲獎學生統一填寫《國家勵志獎學金申請審批表》(附表2),紙質文檔一份上交學工辦,電子文檔文件命名為:班級+姓名。發至shxgb108@163.com郵箱。

  第十二條 注意事項。證明材料中學業成果模塊證明材料為各類獲獎證書復印件;實驗項目模塊證明材料中,學科競賽項目為各類獲獎證書復印件;感恩活動項目志愿者活動、忘年交活動以團委證明為據,義務獻血活動以獻血者復印件為據,校內義務勞動以學工辦、教務辦、實驗室各部門負責老師證明為據,擔任學生干部并作出突出貢獻者以班主任證明為據,對組織或社團作出突出貢獻者以團委老師證明為據。第七章 國家勵志獎學金發放、管理與監督

  第十三條 國家勵志獎學金獲獎學生頒發國家統一印制的獎勵證書,并記入學生學籍檔案。

  第十四條 學校在國家勵志獎學金下達后十五個工作日內,將國家勵志獎學金一次性發放給獲獎學生。第十五條 學校要定期對受助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通過信件、電話、實地走訪等方式進行核查。如發現弄虛作假,一經核實,學校可以取消其受助資格,收回國家獎學金,并報省教育廳備案。

  如發現國家勵志獎學金學生有嚴重違紀違規,或弄虛作假的,學校將及時上報省教育廳,申請取消其獲獎資格,收回國家勵志獎學金。

  第八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本工作規程由學院學工辦負責解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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