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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高考政策利弊論文
中國的高考制度是否要改革,這是一個比較有爭議的話題,高考改革是好還是壞。下面是陽光網小編為你整理的新高考政策利弊論文內容,希望能夠幫助到你。
新高考政策利弊論文
我國一直致力于探索公平、公正的高考制度的改革與完善,現在基本已形成了中國特色的高考制度。但現行高考制度仍舊有許多的弊端。回顧和研究我國高考歷史演變,對深刻把握我國高考制度的改革中現存問題有重要意義。
一、現今高考制度的弊端
(1)造成區域間教育機會的不均等。毋庸置疑,我國現有高考與招生的競爭態勢是相當明顯的。和發達國家相比,我國高等教育的資源十分有限,而絕大多數公民都期盼自己的子女能夠上大學接受高等教育。然而,現存不公平現象主要表現在地域性差距,如錄取比例、錄取學校及專業分布、錄取控制分數線的差距上,部分發達地區與欠發達地區之間的錄取率和錄取分數線成倒差,加劇了我國部分地區之間已經存在的教育不平等現象。
(2)不利于多樣化人才的選拔。隨著高等教育教育大眾化時代的到來,大學培養目標的多元化,需要通過高考招生來選拔學術研究型、綜合應用型、技術操作型等不同種類的人才。然而,目前我國仍然沿用以往選拔精英人才的“一個標準、一次性統一考試”的模式,難以適應多樣化人才選拔的需求,不易甄別出多種類型的大學生。
(3)阻礙素質教育的推行。由于目前我國高考招生主要看重的是考試分數,導致中學為追求高分和升學率采取各種手段,教學以應付升學考試為主要目的。教學內容圍繞高考“指揮棒”轉,高考考什么,中學教什么,忽視學生的全面發展和素質教育的開展以及創造性人才的培養。雖然這種狀況近年略有好轉,有些省份開始向社會公告今后在錄取工作中除看重考生高考分數外,還要注重其在中學期間的綜合素質情況。但從總體上講,目前我國的高考招生方式仍然不利于中學教學促進學生全面發展與素質教育推行。
(4)影響高校自主權的發揮。我國目前主流上還是統一的招生考試制度,屬于中央集權制。雖然《高等教育法》等相關法規也賦予了高校一定的自主權,但由于有關法律法規對高校招生自主權行使范圍、應該履行的義務和法律責任規定得過于籠統,缺乏具體的解釋,可操作性不太強。因此,對于我國的絕大多數高校而言,目前其招生考試的自主權均沒能得到充分的體現。在我國,高校的自主權沒有得到充分的體現還表現在具有自主招生權利的高校太少,即使是具有自主招生權利的高校,其自主招生的學生人數比例也很小。這種情況對于我國高校自身特色的建設和增強競爭能力是極為不利的。
二、針對我國高考制度存在問題的建議
(1)實施公平、公正、誠信的考試原則。機會均等原則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從政策層面上,加強宏觀調控,促進高等教育資源科學、合理的配置,為我國經濟落后地區、邊遠地區、少數民族地區的考生創造更多接受高等教育的機會;二是從技術層面上,繼續推進高校招生的“陽光工程”,采取有效措施,維護和促進高校招生選拔的公平性。誠信原則指未來高考招生制度的實行,將給學校很大的自主權,但這些權力的執行,有一個重要的前提,那就是誠信。只有逐步建立誠信制度,才可以積極穩妥地推進高考制度改革。
(2)實行多樣化的考試方法。
科學命題。國外許多國家都非常重視考試研究,注重命題與考試的科學化。我國應借鑒國外的做法,在高考命題上有所改革、有所創新,從高考命題上突出素質教育與創新人才的培養,更好地體現地方特色,豐富試題形式,提高試題內容的科學性、代表性、信效度與區分度,使試題內容的難度控制在科學適當的范圍內。
實行分類考試。隨著國家經濟與社會的發展,我國高等教育邁向大眾化階段,因此對人才和質量的要求和標準也發生了新的變化。高等教育在培養少數“學術精英”的同時,更要培養大量的應用型人才。由于大眾化階段高校類型及人才培養模式的多樣化,對人才選拔的要求和標準也應多樣化。我國在新出臺的《國家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中明確提出不同類型的高等學校可以采取不同的考試辦法,本科院校實行全國統一考試,高職高專院校由各省組織考試招生,高水平大學可以另外加試。另外鼓勵實行聯考,現在已經有一些學校在實行聯考,本科院校高水平高校、高職高專可以有不同的考試辦法。
嘗試多次考試。自恢復高考制度以來,我國高考在大多數情況下都是一年一考,每年在夏季舉行。這樣做的效果有利有弊,利的方面是節約成本,考試與錄取管理實施的工作量和難度更小,然而對于考生來講,這種狀況往往導致“一考定終身”的“慘烈”局面。因此,在未來的改革中,考試上將不止一年一次,有的科目一年可以進行多次考試,給考生多次機會。
(3)推行綜合評價制度。目前國際上高考招生評價機制的改革趨勢是突出學生創新能力的培養,綜合考查評價。例如,美國的哈佛大學實行的就是三結合考評模式:高考成績+高中平時成績+社會活動、學術活動、文體活動、公益義工和工作經歷。借鑒國際經驗,我們除了分數這一重要評價手段外,還要建立高中學業水平考試和中學階段的綜合素質評價,這兩項實際上也是對學生更全面的評價。到條件成熟的時候,這兩項將會作為選拔學生的依據之一。
(4)建立高校招生考試監督機制。精英型高等教育直接影響的僅僅是少數人,但在進入大眾型高等教育時代后,公眾對入學機會和高等學校招生更加關注,高考招生的社會影響越來越大。因此,我國各級招生考試機構應注意發掘廣大人民群眾參與和監督招生考試工作的巨大熱情和潛力,動員、吸納、組織全社會力量,對涵蓋高等學校招生全過程的機構及人員進行監督,建立和完善高等學校招生監督制度,保證高等學校和招生考試機構真正代表廣大考生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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