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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的復習資料

時間:2018-05-09 17:04:31 經濟法 我要投稿

關于經濟法的復習資料

  一、名詞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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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外商投資企業的概念:是指依照外商投資企業法律制度,在中國境內設立的,由外國投資者和中國投資者共同投資或者僅由外國投資者單獨投資的企業。

  2、公積金制度:又稱為儲備金,是指依照法律規定或者股東會議決議而設置的,公司用于增強自身財力、擴大生產經營和預防意外虧損的資金。(P122)

  3、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商業秘密應具備秘密性、價值性、保密性。

  4、串通投標行為:是指招標者與投標者之間或者投標者與投標者之間采取不正當手段,對投標事項進行串通,以排擠競爭對手或者損害招標者利益的行為。

  5、壟斷協議:也稱聯合限制競爭行為,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通過達成協議,消除或限制競爭的行為。

  6、免責事由:又叫免責條件,是指合同當事人對其違約行為免于承擔違約責任的事由。免責事由分為法定免責事由和約定的免責事由。

  二、簡答題

  1、普通合伙企業的設立:是指擬設合伙企業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向合伙企業登記機關申請,并由登記機關依法給予登記的行為。設立普通合伙企業需具備的條件:1)、有兩個以上合伙人;2)、有書面合伙協議;

  3)、有合伙人認繳或者實際繳付的出資;4)、有合伙企業的名稱和生產經營場所;

  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2、商業賄賂行為:是指經營者為銷售或者購買商品而采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賄賂對方單位或者個人的行為。

  與商業賄賂行為相關的概念:

  1)、回扣:也稱商業回扣,是指經營者銷售商品時在賬外暗中以現金、實物或其他方式退給對方單位或者個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價款。

  2)、折扣:也稱商業折扣,是指經營者在銷售商品時,以明示并如實入賬的方式給予對方的價格優惠,包括支付價款時對價款總額按一定比例即時予以扣除和支付價款總額后再按一定比例予以退還兩種形式。

  3)、傭金:是指經營者在市場交易中給予為其提供服務的具有合法經營資格的中間人的勞務報酬。

  3、損害商譽行為(P145):又稱為詆毀商譽、商業誹謗等,是指經營者捏造、散步虛假事實,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詆毀、誹謗競爭對手的行為。

  損害商譽行為具有的特征:1)、行為主體是經營者;2)、有捏造、散布虛假事實的行為;3)、行為人存在主觀敵意。

  4、違約責任的形式(P243):1)、繼續履行:又稱強制實際履行,是指合同當事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約定時,違約方應承擔的按合同約定履行合同的責任。2)、賠償損失:也叫違約損害賠償,是指違約方賠償因其違約行為而給對方造成的損失。3)、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是指當事人一方違反合同時,應當向對方

  支付一定數額的金錢或財物。4)、定金責任。定金是指為確保合同的履行,根據雙方的約定,由一方按照合同標的額的一定比例預先給付對方的金錢或者其他替代物。(注意: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5)、采取補救措施。補救措施是指矯正合同不適當履行的一種責任形式。

  5、要約的概念:又稱發盤、出盤、發價、報價、出價,是訂立合同必經階段。是指希望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約失效是指要約喪失法律拘束力。要約失效的條件:一是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二是要約人依法撤銷要約;三是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四是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

  6、承諾的概念:作為一種意思表示,承諾在商業交易中又叫接盤,是指受要約人向要約人作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承諾的構成要件(P228):一是承諾的主體具有特定性;二是承諾的期限具有限制性;三是承諾的內容具有對接性;四是承諾的方式具有特殊性。

  7、締約過失責任:是指當事人在訂立合同的過程中,一方當事人違背誠實信用原則而致另一方信賴利益的損失,從而依法應當承擔的責任。

  締約過失責任的主要類型(P231):1)、假裝訂立合同而惡意磋商;2)、故意提供虛偽不實的信息;3)、違背誠信原則的其他行為。

  三、論述題

  (一)、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的組織機構:董事會或者聯合管理機構。(P100)

  (二)、公司的組織機構及其職權:(P116)

  1、公司權力機構(股東會)。職權: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2)、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3)、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4)、審議批準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5)、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6)、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7)、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8)、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9)、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10)、修改公司章程;11)、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前十項屬于法定職權,最后一項屬于公司章程授權職權。)

  2、公司執行機構(董事會)。職權:1)、召集股東會會議,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的決議;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4)、制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5)、制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定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7)、制定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公司的方案;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10)、確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前十項屬于法定職權,最后一項屬于公司章程授權職權。)

  3、公司監督機構(監事會)。職權:1)、檢查公司財務;2)、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

  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3)、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5)、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6)、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并且可依法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7)、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三)、合同生效的條件(P232):1、當事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2、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3、不違反強制性法律或者公共利益;4、標的確定和可能。 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P239):

  1、同時履行抗辯權:是指在當事人互負債務且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條件下,一方當事人在對方未為對待給付之前,具有拒絕履行己方義務的權利。 同時履行抗辯權的構成要件:1)、當事人在同一雙務合同中互負對待給付義務;

  2)、雙方債務均已屆清償期;3)、對方未履行債務而己方已為履行或者提出履行;

  4)、對方的債務可能履行。

  2、不安抗辯權:是指先給付義務人在有證據證明后給付義務人具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合同能力的情況時(如后給付義務人經營狀況嚴重惡化、轉移財產或者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或者對履行能力的表示有欺詐性行為等),先給付義務人有權中止自己合同的履行;后給付義務人收到履行中止的通知后(如在合理的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或者提供適當擔保的),先給付義務人有解除合同的權利。不安抗辯權的構成要件:1)、當事人所簽訂的合同是雙務合同且雙方互負債務;

  2)、一方當事人有先履行義務且已屆履行期;3)、后履行義務一方符合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能力的情況;4)、后履行義務人沒有提供對待給付或者沒有提供擔保。

  3、先履行抗辯權:又叫順序履行抗辯權、后履行抗辯權、先違約抗辯權,是指雙務合同中,在具有先履行義務合同義務的一方當事人沒有履行合同義務時,后履行義務一方當事人享有的拒絕履行自己合同義務的權利。 先履行抗辯權的構成要件:1)、當事人在雙務合同中互負債務;2)、當事人一方有先履行的義務;3)、先履行一方的履行有瑕疵。

  四、案例分析題

  案例一:20XX年1月,甲、乙、丙、丁四人決定投資設立普通合伙企業,并簽訂了書面合伙協議。合伙協議的部分內容如下:

  (1)甲以貨幣出資10萬元,乙以機器設備折價出資8萬元,經其他三人同意,丙以勞務折價出資6萬元,丁以貨幣出資4萬元;

  (2)甲、乙、丙、丁按2:2:1:1的比例分配利潤和承擔風險;

  (3)由甲執行合伙企業事務,對外代表合伙企業,其他三人均不再執行合伙企業事務,但簽訂購銷合同及代銷合同應經其他合伙人同意。合伙協議中未約定合伙企業的經營期限。 合伙企業在存續期間,發生下列事實:

  (1)20XX年5月,甲擅自以合伙企業的名義與善意第三人A公司簽訂了代銷合

  同,乙合伙人獲知后,認為該合同不符合合伙企業利益,經與丙、丁商議后,即向A公司表示對該合同不予承認,因為甲合伙人無單獨與第三人簽訂代銷合同的權力。

  (2)20XX年1月,合伙人丁提出退伙,其退伙并不給合伙企業造成任何不利影響。20XX年3月,合伙人丁撤資退伙。于是,合伙企業又接納戊新入伙,戊出資4萬元。20XX年5月,合伙企業的債權人A公司就合伙人丁退伙前發生的債務24萬元要求合伙企業的現合伙人甲、乙、丙、戊及退伙人丁共同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丁以自己已經退伙為由,拒絕承擔清償責任。戊以自己新入伙為由,拒絕對其入伙前的債務承擔清償責任。

  (3)合伙人甲為了改善企業經營管理,于20XX年4月獨自決定聘任合伙人以外的B擔任該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并以合伙企業名義為C公司提供擔保。

  (4)20XX年4月,合伙人乙在與D公司的買賣合同中,無法清償D公司的到期債務8萬元。D公司于20XX年6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判決D公司勝訴。D公司于20XX年8月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合伙人乙在合伙企業中全部財產份額。

  根據以上事實,回答下列問題:

  (1)甲以合伙企業名義與A公司所簽的代銷合同是否有效?并說明理由。

  (2)丁的主張是否成立?并說明理由。如果丁向A公司償還了24萬元的債務,丁可以向哪些當事人追償?追償的數額是多少?

  (3)戊的主張是否成立?并說明理由。

  (4)甲聘任B擔任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及為C公司提供擔保的行為是否合法?并說明理由。

  (5)合伙人丁的退伙屬于何種情況?其退伙應符合哪些條件?

  答:(1)代銷合同有效。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合伙企業對合伙人執行合伙企業事務以及對外代表合伙企業權利的'限制,不得對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在本題中,雖然甲超越了合伙企業的內部限制,但A公司為善意第三人,因此代銷合同有效。

  (2)①丁的主張不成立。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退伙人對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②如果丁向A公司償還了24萬元的債務,丁可以向合伙人甲、乙、丙、戊進行追償,追償的數額為24萬元。

  (3)戊的主張不成立。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入伙的新合伙人對入伙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4)甲的行為不符合規定。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以合伙企業名義為他

  人提供 擔保、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擔任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時,必須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5)合伙人丁屬于通知退伙。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合伙人通知退伙應滿足以下條件:①合伙協議未約定合伙企業的經營期限;②合伙人退伙不會給合伙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③應當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案例二:某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5000萬元,經營3年后,經批準可增資,該公司以股票票面和低于票面金額價格向社會公開發行,實際所得人民幣3000萬元。2年后,由于市場行情變化,該公司開始虧損,連續虧損2年,共計人民幣1200萬元。股東大會罷免了原董事長,選出了新的董事長,經過1年改革,公司盈利人民幣600萬元,公司考慮到各股東多年來經濟利益一直受損,故決定將該利潤分配給股東。自此后,公司業務蒸蒸日上,不僅彌補了公司多年損失,而且發展越來越快。至20XX年,公司財務狀況良好,法定公積金占公司注冊資本的45%,公司決定鑒于公司良好的財務狀況,法定公積金不再提取,為擴大公司規模,公司股東大會決定把全部法定公積金轉為公司資本。

  問:該公司的做法有哪些不合法之處?

  答:(1)據公司法的規定,股票的發行價格可以按股票的金額,也可以高于股票的票面金額,但不的低于股票的面額.

  (2)根據規定,股東大會沒有權利罷免董事長。

  (3)根據規定,公司在沒有彌補虧損和法定公積金前不得分配給股東利潤.分配的股東應退回.

  (4)根據規定,法定公積金占公司注冊資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而不是45%.

  (5)根據規定,公司用任意公積金轉為公司資本的沒有限制,但是一法定公積金轉為公司資本的,轉增后的留存公積金不得低于轉增前公司注冊資金的25%.全部把法定公積金轉為公司資本不符合規定.

  案列三: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公司)成立于2005年9月3日,公司股票自20XX年2月1日起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公司章程規定,凡投資額在2000萬元以上的投資項目須提交公司股東大會討論決定。

  乙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乙公司)是一軟件公司,甲公司董事李某為其出資人之一。乙公司于20XX年1月新研發一高科技軟件,但缺少3000萬元生產資金。遂于甲公司洽談,希望甲公司投資3000萬元用于生產此軟件。

  20XX年2月10日,甲公司董事會直接就投資生產軟件項目事宜進行討論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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