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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管理局案件調查終結參考報告
行政管理局案件調查終結報告
市局:
20XX年9月24日,在我所組織開展的國慶、中秋市場集中檢查整治行動中,執法人員在xx市xx鎮xx村現場查獲當事人從事音像制品、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活動的事實。現場檢查中,該經營場所未懸掛工商營業執照,當事人也不能提供工商營業執照及其他相關合法憑證,涉嫌無照經營。同日,該案報經市局立案中心批準立案調查,指派xxx、xxx二同志承辦此案,本案現已調查終結,特報告如下:
當事人:朱xx,男,現年23歲,漢族,大專文化,現住xx市xx鎮xx村xx組。
經查, 2006年6月7日,當事人與xx市xx鎮xx村村民王xx達成房屋租賃協議,以3000元/年的價格租用王的門面2間用于網吧經營。當事人在未申請設立審批取得《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和工商《營業執照》的情況下,隨后籌資4萬余元,購買了電腦主機12臺、顯示器11臺以及電腦桌等設備并接入寬帶。2006年8月11日,該網吧正式以“振華電腦室”名稱對外開展營業活動,并以2元/小時、1.80元/小時不等的價格收取上網服務費。截止2006年9月24日,當事人共累計取得服務費收入2000余元。
上述違法事實,收集有現場檢查筆錄、當事人陳述、書證以及其他傍證材料在卷為證。
綜上所述,當事人未取得前置許可并申請登記注冊,依法領取營業執照,擅自開業從事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活動,其行為違反了《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第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從事無照經營。”之規定,構成《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第四條第一款第(一)項“應當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許可證或者其他批準文件和營業執照,擅自從事經營活動的無照經營行為”所指的無照經營行為。根據《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第十四條第二款“對無照經營行為的處罰,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和《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擅自設立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或者擅自從事互聯網上網服務經營活動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公安機關依法予以取締,查封其從事違法經營活動的場所,扣押從事違法經營活動的專用工具、設備;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于非法經營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及其從事違法經營活動的專用工具、設備;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之規定,建議對當事人作如下處罰:
1、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
2、對當事人處罰款壹萬元人民幣。
當否,請批示。
xx工商行政管理局xx工商所
承辦人:xxx xxx
20XX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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