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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大會工作報告

時間:2022-12-09 19:34:38 工作報告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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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大會工作報告范本

  第一章  總則

股東大會工作報告范本

  第一條為規范廈門華僑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股東大會議事行為,保證股東大會依法進行,根據《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準則》、《股東大會規范意見》等法規、規章及公司《章程》的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法行使《公司法》、公司《章程》所規定的職權。

  第三條 公司股東大會分為年度股東大會和臨時股東大會。

  第四條 公司董事會及其成員、監事會及其成員、公司股東應當在股東大會議事過程中遵守本規則的規定。

  第二章 股東大會的職權

  第五條 股東大會依法行使以下職權:

  (一)決定公司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監事會的報告;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十)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對公司聘用、解聘會計師事務所作出決議

  (十三)審議代表公司發行在外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的提案

  (十四)審議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應當由股東大會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六條 股東大會不得授權董事會行使本規則第五條規定的股東大會職權,但可以在股東大會通過相關決議后授權董事會辦理或實施決議中的具體事項。

  第三章 股東大會會議

  第一節  年度股東大會

  第七條 年度股東年會每年召開一次,并應于上一個會計年度完結之后的六個月之內舉行。

  第八條 年度股東大會上,董事會應就上一年度董事會的工作情況向股東大會作出報告并公告;監事會應就上一年度履行監事職權的情況向股東大戶作出報告并公告。

  第九條 年度股東大會必須對下列事項進行審議并作出決議:

  (四)董事會的年度工作報告;

  (五)監事會的年度工作報告;

  (六)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十)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對公司聘用、解聘會計師事務所作出決議

  (十三)審議代表公司發行在外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的提案

  第二節 臨時股東大會

  第十條 公司根據需要,可以不定期的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實發生之日起兩個月以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一)董事人數不足六人時;

  (二)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總股本的三分之一時;

  (三)單獨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百分之十(不含投票代理權)以上的股東書面請求時;

  (四)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五)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前述第(三)項持股股數按股東提出書面要求日計算。

  第十二條  監事會、二分之一以上的獨立董事或者股東要求召集臨時股東大會的,應當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簽署一份或者數份同樣格式內容的書面要求,提請董事會召集臨時股東大會,并闡明會議議題。董事會在收到前述書面要求后,應當盡快發出召集臨時股東大會的通知。

  (二)如果董事會在收到前述書面要求三十日內沒有發出召集會議的通知,提出召集會議的監事會、獨立董事或者股東在報經上市公司所在地的地方證券主管機關同意后,可以在董事會收到該要求后三個月內自行召集臨時股東大會。召集的程序應當盡可能與董事會召集股東會議的程序相同。

  監事會、獨立董事或者股東因董事會未應前述要求舉行會議而自行召集并舉行會議的,由公司給予監事會或者股東必要協助,并承擔會議費用。

  第十三條董事會人數不足六人,或者公司未彌補虧損額達到股本總額的三分之一,董事會未在規定的期限內召集臨時股東大會的,監事會或者股東可以按照本章第五十四條規定的程序自行召集臨時股東大會。

  第十四條臨時股東大會只對通知中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

  第四章 股東大會的通知

  第十五條公司召開股東大會,董事會應當在會議召開三十日以前在信息披露指定媒體以公告的形勢通知各股東。

  第十六條股東會議的通知包括以下內容:

  (一)會議的日期、地點和會議的期限;

  (二)提交會議審議的事項;

  (三)以明顯的文字說明:全體股東均有權出席股東大會,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會議和參加表決,該股東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東;

  (四)有權出席股東大會股東的股權登記日;

  (五)投票代理委托書的送達時間和地點;

  (六)會務常設聯系人姓名,電話號碼。

  第十七條董事會發布召開股東大會的通知后,股東大會不得無故延期。公司因特殊原因必須延期召開股東大會的,應在原定股東大會召開日前至少五個工作日發布延期通知。董事會在延期召開通知中應說明原因并公布延期后的召開日期。公司延期召開股東大會的,不得變更原通知規定的有權出席股東大會股東的股權登記日。

  第五章 股東大會提案

  第十八條董事會在召開股東大會的通知中應列出本次股東大會審議的事項,并將所有提案的內容充分披露。列入“其他事項”但未明確具體內容的,不能視為提案。

  第十九條  股東大會提案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內容與法律、法規和章程的規定不相抵觸,并且屬于公司經營范圍和股東大會職責范圍;

  (二)有明確議題和具體決議事項;

  (三)以書面形式提交或送達董事會。

  第二十條  股東大會會議通知發出后,董事會不得再提出會議通知中未列出事項的新提案,對原有提案的修改應當在股東大會召開的前十五天公告。否則,會議召開日期應當順延,保證至少有十五天的間隔期。

  第二十一條  年度股東大會,單獨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決權總數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或者監事會可以提出臨時提案。

  臨時提案如果屬于會議通知中未列出的事項,同時這些事項是屬于公司《章程》第七十條所列事項的,提案人應當在股東大會召開前十天將提案遞交董事會并由董事會審核后公告。

  第一大股東提出新的分配提案時,應當在年度股東大會召開前十天提交董事會并由董事會公告,不足十天的,第一大股東不得在本次年度股東大會提出新的分配提案。

  除此外的提案,提案人可以提前將提案遞交董事會,并由董事會公告,也可以直接在年度股東大會上提出。

  第二十二條  公司董事會應當以公司和股東的最大利益為行為準則,按照本規則第十九條的規定對股東大會提案進行審查。除此之外,董事會還應當按照關聯性、程序性的原則對股東大會臨時提案進行審核。

  第二十三條  董事會決定不將股東大會提案列入股東大會會議議程的,應當在該次股東大會上進行解釋和說明,并將提案內容和董事會的說明在股東大會結束后與股東大會決議一并公告。

  第二十四條  提出提案的股東對董事會不將其提案列入股東大會會議議程的決定持有異議的,可以按公司《章程》第五十九條的規定程序要求召集臨時股東大會。

  第六章 股東大會參會資格

  第二十五條具有下列資格的人員可以參加公司股東大會:

  (一)公司董事會成員及董事會秘書與公司證券事務代表;

  (二)公司監事會成員;

  (三)公司高級管理人員;

  (四)股權登記日結束時的公司在冊股東或股東代理人;

  (五)為公司服務的會計師事務所代表,股東大會見證律師和公證人;

  (六)董事會邀請的其他人員;

  (七)公司《章程》和本規則規定的其他人員。

  本條款第(四)項股權登記日,由董事會決定。

  第二十六條股東可以親自出席股東大會,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為出席和表決。

  股東應當以書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簽署或者由其以書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簽署;委托人為法人的,應當加蓋法人印章或者由其正式委任的代理人簽署。

  第二十七條個人股東親自出席會議的,應出示本人身份證和持股憑證;委托代理他人出席會議的,應出示本人身份證、代理委托書和持股憑證。

  法人股東應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會議。法定代表人出席會議的,應出示本人身份證、能證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資格的有效證明和持股憑證;委托代理人出席會議的,代理人應出示本人身份證、法人股東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書面委托書和持股憑證。

  第二十八條股東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東大會的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決權;

  (三)分別對列入股東大會議程的每一審議事項投贊成、反對或棄權票的指示;

  (四)對可能納入股東大會議程的臨時提案是否有表決權,如果有表決權應行使何種表決權的具體指示;

  (五)委托書簽發日期和有效期限;

  (六)委托人簽名(或蓋章)。委托人為法人股東的,應加蓋法人單位的印章。委托書應當注明如果股東不作具體指示,股東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決。

  第二十九條股東委托書由委托人授權他人簽署的,授權簽署的授權書或者其他授權文件應當經過公證。

  第三十條  股東大會會議主持人認為必要時,可以對出席會議的股東或其代理人的參會資格進行必要調查,被調查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三十一條公司董事會、獨立董事和符合有關條件的股東可向公司股東征集其在股東大會上的投票權。投票權征集應采取無償的方式進行,并應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信息。但征集投票權進行投票的,應當符合本規則第二十六條、二十七條、二十八條、二十九條的相關規定。

  第七章 股東大會的召開

  第一節 會議召開程序

  第三十二條 召開股東大會應當按下列先后程序進行和安排:

  (一)按照本規則第十五條規定的時間于會議召開前發出通知;

  (二)具有參會資格的人員按會議通知指定日辦理出席會議的登記手續,并領取包括會議議程、會議議案、相關背景資料、表決票在內的會議有關資料;

  (三)前項參會人員于會議召開日規定時間前簽到入場;

  (四)會議主持人宣布會議開始;

  (五)審議會議提案;

  (六)股東發言;

  (七)股東根據表決方式進行投票表決;

  (八)計票;

  (九)票數清點人代表公布表決結果;

  (十)會議主持人根據表決結果決定會議決議是否通過并形成會議決議; (十一)見證律師、公證人就會議有關情況作出見證或公證;

  (十二)會議主持人宣布會議閉會;

  (十三)會議決議公告。

  第三十三條在股東大會召開過程中,會議主持人有權根據會議進程和時間安排及其他情況,宣布暫時休會,但不得閉會。股東大會閉會應當按照本規則相關條款的規定。

  第二節 會議主持人

  第三十四條股東大會由董事會依法召集,公司董事長為會議主持人。 第三十五條董事長因故不能主持會議的,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其它董事主持;董事長或副董事長均不能出席會議,董事長也未指定人選的,由董事會指定1 名董事主持會議;董事會未指定會議主持人的,如果是監事會、獨立董事、提議股東提議召開的,分別由監事會召集人、獨立董事和提議股東主持,以其他形式召開的,由出席會議的股東共同推舉1 名股東主持會議;如果因任何理由,監事會召集人、獨立董事和提議股東及其他股東無法主持會議,應當由出席會議的持有最多表決權股份的股東或股東代理人主持。

  第三十六條會議主持人應按預定時間宣布會議開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會議時間可以延遲:

  (一)會場設備未置全時;

  (二)董事、監事、會議見證律師和公證人未達會場而影響會議正常或合法召開時;

  (三)有其他重大事由足以影響會議正常召開時。

  第三十七條會議主持人宣布會議開始后,應當首先就下列事項向股東大會報告:

  (一)參會股東的人數及其代表的股份數、回避表決的關聯股東姓名或名稱及其代表的股份;

  (二)與會的律師事務所名稱及見證律師姓名;

  (三)會議議程;

  (四)會議提案的報告、審議、表決及其決議通過的方式。

  第三節 會議提案的審議

  第三十八條股東大會審議會議通知所列事項的具體提案時,應當按通知所列事項的順序進行。

  第三十九條年度股東大會對同一事項有不同提案的,應當以提案提出的時間順序審議和表決。

  第四十條  會議主持人可以根據會議審議事項及其他實際情況,對列入會議議程的提案采取先報告、集中審議、集中表決的方式,或者采取逐項報告、逐項審議、逐項表決的方式。

  第四十一條 股東大會應給予每個提案以合理的討論時間。

  第四十二條 股東對會議提案有意見或建議的,可以在會議進入股東發言程序時提出質詢和建議。除涉及公司商業秘密不能公開外,董事會或董事、監事會或監事應當對股東的質詢和建議作出答復或說明,也可以指定其他有關人員作出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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