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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費出國人員的保證書范文
茲保證 在 貴校 接受公費(留職留薪)出國進修(講學)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結業后即返校服務如被保證人逾期不歸或藉詞拖延拒不返國及不回貴校繼續服務時其所有出國進修公費及薪津等,概由保證人員責賠償或追繳,并放棄上訴抗辯權。
說明:
一、留職留薪一年需返校服務二年,留職停薪一年需返校服務一年,以此推計。
二、保證人因故不能繼續保證時,應以書面通知本校及被保證人另覓保證,俟辦妥新
保證手續后始可撤回原保證書,在未辦妥換保手續前,仍負保證責任如以登報聲明或片面宣佈退保者,概不生效。(非政府機構首長推薦或派遣之出國進修人員,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延長留職留薪)
被保證人:
保證人(一)
保證人(二)
保證人身份證編號(一)
(二)或舖保(資金貳拾萬元以上) 對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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