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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使用沖突礦產的承諾書
為肩負起企業社會責任,本公司特此承諾:
1.本公司承諾所有交貨的產品所使用或包含之金屬沒有來自剛果(金)及其周邊國家,以及這些國家內任何武裝力量控制區之“沖突礦產”。
剛果(金)及其周邊國家包括:(a)剛果民主共和國、剛果共和國、蘇丹共和國、南蘇丹共和國、烏干達共國、盧旺達共和國、布隆迪共和國、坦桑尼亞聯合共和國、尚比亞共和國、安哥拉共和國、中非共和國;和(b)未來包含前述國家部分或全部領域的新國家(地區)及現有國家(地區)。“沖突礦產”包括但不限于來自剛果(金)及其周邊國家,以及這些國家內任何武裝力量控制區的錫石、黑鎢、鈳鉭鐵礦和黃金及其衍生物等稀有金屬,特別是金(Au)、鉭(Ta)、錫(Su)和鎢(W)金屬原料。“使用或包含之金屬沒有來自剛果(金)及其周邊國家以及這些國家啊內任何武裝力量控制區”包括金屬的采挖、冶煉、成型及其它制造加工工序均不發生在剛果(金)及其周邊國家,以及這些國家內任何武裝力量控制區。
2.本公司將加強供應鏈管理,制定相關管理制度和規定以有效甄別和追溯原料來源,確保原料來源的合法性,杜絕沖突礦產投入使用。
3.本公司采取積極行動避免因違背此承諾而給客戶帶來的經濟、聲譽等方面的損失。如違反本承諾書,則有權(a)以本公司費用退還本公司已交付的含有“沖突礦產”的產品及這些產品的配套產品,及/或(b)要求本公司按已交付的含有“沖突礦產”產品及這些產品配套產品的售價承擔違約金,及/或(c)隨時解除雙方已訂立的相關合同、生效訂單等,及/或(d)要求本公司賠償客戶損失(包括損害賠償、成本、費用、律師費、訴訟費及所失利益)。
4.本公司同意,本承諾書據以成立、生效、履行及解釋的準據法為所在地之國家或地區之法律。因本承諾書所生之任何爭議,經友好協商仍未獲解決者,本公司同意以本公司所在地法院為管轄法院。
立書人(蓋章):
法人代表或授權代表簽名:
職務:
簽署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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