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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安大學學生暑期社會實踐個人安全承諾書
本人自愿參加長安大學201X年大學生暑期社會實踐活動,并保證本人身體和心理狀況適合參加本次社會實踐,對本次社會實踐的目的、性質、實踐地的情況以及可能的風險有清楚的了解,詳細閱讀并全部理解教育部令第12號《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200X年9月1日生效)。在社會實踐期間,本人保證將自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學校紀律,嚴格執行學校關于暑期社會實踐的各項規定。如出現下列情況,依據本責任書和有關規定處理:
1.本人財物的遺失、被盜、毀壞等經濟損失由本人承擔;不擅自離隊,不單獨行動,不到險要地帶游玩;嚴禁到水庫塘壩等地游泳;注意飲食衛生。
2.本人實施的違法行為或違反實踐當地各項規定以及民族習慣等行為所造成的損失和引起的法律責任由本人承擔。
3.由于本人過錯、不可抗力、意外事件導致的自身人身傷害依據《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12號)第十二條1處理。
4.由于本人的過錯造成的第三方的人身傷害或經濟損失由本人承擔。
5.保持與輔導員、指導教師聯系,出現意外或突發事件應及時匯報并與有關救援部門聯系。
本人已經詳細閱讀并認可本責任書,對整體內容和各項規定均無異議。 此責任書一式三份,學校、院(系)和學生本人各執一份。
此責任書的有效期為201X年7月10日至201X年8月31日。
院系:
年級:(本、碩、博)
責任人簽字:
201X年 月 日
申明: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已履行了相應職責,行為并無不當的,無法律責任:
(一)地震、雷擊、臺風、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二)來自學校外部的突發性、偶發性侵害造成的;
(三)學生有特異體質、特定疾病或者異常心理狀態,學校不知道或者難于知道的;
(四)學生自殺、自傷的;
(五)在對抗性或者具有風險性的體育競賽活動中發生意外傷害的;
(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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