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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丹麥簽證的注意事項
辦理簽證是留學或旅行的重要步驟之一,但很多人往往會遇到拒簽的情況。以下是小編給大家整理的辦理丹麥簽證的注意事項,歡迎閱讀!
辦理丹麥簽證的注意事項1
1.所需時間: 需提前兩周申請簽證。
2.要求項目: 照會或公函上應注明訪問目的和停留時間。 提供邀請函、電原件(三個月以內的.商務邀請信需傳真一份給丹麥駐華使館)。 持公務、因公普通護照者,如停留不超過三個月,需填寫黃色簽證申請表兩張,交兩張照片;如停留超過三個月,需填寫粉色簽證申請表三張,交三張(持外交護照或由外交部代理申請簽證者免填簽證申請表,免交照片)。 用英文打字填寫名單表兩份。
3.簽證情況: 丹方根據我照會或公函要求發經相應有效期和停留期的一次入境簽證。 凡經丹前往第三國者,持聯程機票,不出機場且停留不超過六小時,可免辦簽證。否則辦過境簽證。丹方僅發給停留二十四小時的過境簽證,如申請人停留超過二十四小時,則需辦理入境簽證。
辦理丹麥簽證的注意事項2
除簽證上特別注明外,持有由任何一個申根國簽發的申根簽證可以在申根區域內自由地流動;申根國包括下述 15個國家:奧地利, 比利時,丹麥,芬蘭,法國,德國,希臘,冰島,意大利,盧森堡,挪威,荷蘭,葡萄牙,西班牙,瑞典,簽證的最長停留期為90天。根據申根規定,簽證應由申請者向申根區主要目的國的使館或領事館申請,如果將前往眾多申根國,且在每個國家停留時間均等,應向第一入境國的使館/領事館申請簽證,丹麥使館同樣受理冰島簽證的申請。 簽證受理時間:
周一至周四上午09:00-11:00,丹麥和中國假日除外。
地址:北京朝陽區三里屯東五街1號,郵編:100600
電話:+86(10)8532 9900
傳真:+86(10)8532 9936
Website:
E-mail:bjsamb@um.dk
申請申根簽證的`相關規定
根據如何處理個人信息資料的丹方法令,丹麥政府有責任向您通報,即在處理您的簽證申請時,對所遞交的相關信息資料進行登記歸案;您在申請簽證時所遞交的個人信息將被收錄在‘公用電子簽證系統’中,公用電子簽證系統是由丹麥移民局負責的計算機登錄軟件,所有遞交的相關簽證申請的信息將被記錄在這個系統中;針對您在丹麥停駐期間的相關事宜,丹麥外交部(案例調查管理)、警察局(案例調查管理)、以及難民移民種族事務部(投訴受理)等在處理您的問題時,會取得您在公用電子簽證系統中登記的資料。其他相關政府機構或組織也能獲取他們認為您在丹麥停留期間與之相關的資料。
根據丹麥外僑法令第40條,無論簽證是否獲得批準,您有責任提交所有按規定要求的申請材料;否則,會被罰款或簡之結果簽證被拒簽。您有權利要求進入公用電子簽證系統中您自己的資料庫,具體程序可向丹麥移民局查詢,地址:Ryesgade 53, DK-2100 Copenhagen .
移民機構會要求您以護照做抵押來受理您的申請,根據丹麥外僑法令45a條,您申請時所提供的信息和文件可能會轉給丹麥情報及檢察部門,用來評定是否有根據指控您在丹麥或境外的犯罪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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