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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訴意見10個必考亮點

時間:2022-12-07 06:17:20 考研資料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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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訴意見10個必考亮點

  民訴意見10個必考亮點

  主講:向高甲

  1:管轄

  (1)專屬管轄

  新增18、不動產登記的,以不動產登記薄記載的所在地為不動產所在地。不動產未登記的,以不動產實際所在地為不動產所在地。

  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的不動產糾紛是指因不動產的權利確認、分割、相鄰關系等引起的物權糾紛。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政策性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

  (2)協議管轄(針對合同、財產權益糾紛)

  舊法24、合同的雙方當事人選擇管轄的協議不明確或者選擇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人民法院中的兩個以上人民法院管轄的,選擇管轄的協議無效,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確定管轄。

  新法24、依當事人的管轄協議,在起訴時能夠確定具體管轄法院的,從其約定。不能確定的,依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確定管轄。

  管轄協議約定兩個以上與爭議有實際聯系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原告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新增25、經營者使用格式條款與消費者訂立管轄協議,未采用合理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消費者主張管轄協議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依該協議確定管轄。

  (3)合同法定管轄(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住所地)

  新法20、合同中明確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當事人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的,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動產的,不動產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其他標的,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但即時結清的合同,交易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新增22、互聯網等信息網絡形式訂立的買賣合同,收貨地為合同履行地,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交付標的物的,買受人住所地為合同履行地。但當事人對合同履行地有約定的除外。(保護買家)

  【司考樣題】甲縣居民劉某與乙縣大江房地產公司在丙縣售房處簽訂了房屋租賃賣合同,租賃大江公司在丁縣住房1套。雙方約定合同發生糾紛后,可以向甲縣法院或者丙縣法院起訴。后因房屋面積發生爭議,劉某欲向法院起訴。下列關于管轄權的哪種說法是正確的?

  A.甲縣和丙縣法院有管轄權 B.只有丁縣法院有管轄權

  C.乙縣和丁縣法院有管轄權  D.丙縣和丁縣法院有管轄權

  【司考樣題】甲縣的高甲向乙縣的高乙購買一臺蘋果7,約定在丙縣交付手機。雙方約定若合同發生爭議,雙方可以向甲縣或者乙縣法院起訴,后來因為手機質量發生糾紛,高甲欲起訴高乙,下列關于本案管轄說法正確的是?

  A.雙方約定的管轄法院不是唯一的,關于管轄的協議無效,本案只能依據合同的法定管轄

  B本案應當由被告住所地乙縣法院或者合同履行地丙縣法院管轄

  C本案如果高甲向甲縣法院起訴,甲縣法院應當受理此案

  D本案應當由約定的履行地丙縣法院管轄

  【司考樣題】甲縣的高甲向乙縣的高乙購買一臺蘋果7,約定在丙縣交付手機。后來因為手機脫銷高乙未向高甲交付貨物,高甲欲起訴高乙,下列關于本案管轄說法正確的是?

  A本案應當由乙縣法院管轄

  B本案應當由甲縣法院管轄

  C本案應當由丙縣法院管轄

  D本案可以有乙縣或者丙縣法院管轄

  【司考樣題】甲縣的高甲向乙縣的高乙購買一臺蘋果7,約定在丙縣交付手機,實際在丁縣交付了手機。后來因為在使用中手機質量出現問題,高甲欲起訴高乙,下列關于本案管轄說法正確的是?

  A本案可以由乙縣法院或者丙縣法院管轄

  B本案應當由丙縣法院管轄

  C本案應當由丁縣法院管轄

  D本案可以有乙縣或者丁縣法院管轄

  2.當事人——當事人的確定

  舊法45、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合伙組織雇傭的人員在進行雇傭合同規定的生產經營活動中造成他人損害的,其雇主是當事人。

  新法 第五十七條 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受害人提起訴訟的,以接受勞務一方為被告。

  第五十八條 在勞務派遣期間,被派遣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以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為當事人。當事人主張勞務派遣單位承擔責任的,該勞務派遣單位為共同被告。

  舊法46、在訴訟中,個體工商戶以營業執照上登記的業主為當事人。有字號的,應在法律文書中注明登記的字號。

  營業執照上登記的業主與實際經營者不一致的,以業主和實際經營者為共同訴訟人。

  新法 第五十九條 在訴訟中,個體工商戶以營業執照上登記的經營者為當事人。有字號的,以營業執照上登記的字號為當事人,但應同時注明該字號經營者的基本信息。

  營業執照上登記的經營者與實際經營者不一致的,以登記的經營者和實際經營者為共同訴訟人。

  舊法51、企業法人未經清算即被撤銷,有清算組織的,以該清算組織為當事人;沒有清算組織的,以作出撤銷決定的機構為當事人。

  新法第六十四條 企業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銷前,以該企業法人為當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銷的,以該企業法人的股東、發起人或者出資人為當事人。

  新增第六十七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和其監護人為共同被告。

  第六十八條 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小組與他人發生民事糾紛的,村民委員會或者有獨立財產的村民小組為當事人。

  第六十九條 對侵害死者遺體、遺骨以及姓名、肖像、名譽、榮譽、隱私等行為提起訴訟的,死者的近親屬為當事人。

  【司考樣題】向某育有一子李某(六歲),由于向某在外行為不檢點,有一“小三”鄭某,兒子李某因父親有外遇一怒之下打傷鄭某,鄭某欲起訴,本案當事人表述正確的是?

  A本案李某年幼,不具有訴訟權利能力

  B本案應當以李某為被告

  C本案應當以向某為被告

  D本案應當以李某和向某為共同被告

  3.民事證據

  (1)舉證期限

  新增第九十九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審理前的準備階段確定當事人的舉證期限。舉證期限可以由當事人協商,并經人民法院準許。

  人民法院確定舉證期限,第一審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當事人提供新的證據的第二審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舉證期限屆滿后,當事人對已經提供的證據,申請提供反駁證據或者對證據來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進行補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確定舉證期限,該期限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

  【司考樣題】下列關于舉證期限說法正確的是?

  A舉證期限當事人可以協商確定,但是要經過法院準許

  B舉證期限屆滿后,當事人可以申請延長

  C一審案件的舉證期限不能少于15天

  D舉證期限屆滿后,當事人對已經提供的證據,申請提供反駁證據或者對證據來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進行補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確定舉證期限

  (2)逾期舉證

  新增第一百零一條 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說明理由,必要時可以要求其提供相應的證據。

  當事人因客觀原因逾期提供證據,或者對方當事人對逾期提供證據未提出異議的,視為未逾期。

  第一百零二條 當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逾期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不予采納。但該證據與案件基本事實有關的,人民法院應當采納,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予以訓誡、罰款。

  當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逾期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采納,并對當事人予以訓誡。

  當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賠償因逾期提供證據致使其增加的交通、住宿、就餐、誤工、證人出庭作證等必要費用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4.調 解

  (1)調解案件的范圍

  新增第一百四十三條 適用特別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婚姻等身份關系確認案件以及其他根據案件性質不能進行調解的案件,不得調解。

  【司考樣題】下列哪些民事案件法院不予調解?

  A.適用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 B.請求確認婚姻無效的案件

  C.請求確認收養無效的案件 D.選民資格案件

  (2)調解不公開原則

  新增第一百四十六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調解過程不公開,但當事人同意公開的除外。

  調解協議內容不公開,但為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權益,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公開的除外。

  主持調解以及參與調解的人員,對調解過程以及調解過程中獲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和其他不宜公開的信息,應當保守秘密,但為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權益的除外。

  【司考樣題】關于公開審判原則說法正確的是?

  A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一律公開審理

  B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商業秘密、離婚案件應當不公開審理

  C法院審理民事案件,調解過程不公開,但是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除外

  D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調解過程不公開,但當事人同意公開的除外

  (3)調解書生效時間特別規定

  新增第一百五十一條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九十八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當事人各方同意在調解協議上簽名或者蓋章后即發生法律效力的,經人民法院審查確認后,應當記入筆錄或者將調解協議附卷,并由當事人、審判人員、書記員簽名或者蓋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前款規定情形,當事人請求制作調解書的,人民法院審查確認后可以制作調解書送交當事人。當事人拒收調解書的,不影響調解協議的效力。

  【司考樣題】甲訴乙損害賠償一案,雙方在訴訟中達成和解協議。當事人各方同意在調解協議上簽名或者蓋章后即發生法律效力,關于本案說法正確的是?

  A當事人簽署調解協議后,拒收調解書的,法院應及時判決

  B當事人簽署調解協議后,請求制作調解書的,人民法院審查確認后可以制作調解書送交當事人

  C本案調解書簽收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D本案可以根據調解協議制作判決書

  5.簡易程序

  (1)簡易程序的范圍

  新法第二百五十七條下列案件,不適用簡易程序:

  (一)起訴時被告下落不明的;

  (二)發回重審的;

  (三)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的;

  (四)適用審判監督程序的;

  (五)涉及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

  (六)第三人起訴請求改變或者撤銷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的;

  (七)其他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

  新增第二百六十四條 當事人雙方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約定適用簡易程序的,應當在開庭前提出。口頭提出的,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捺印確認。

  本解釋第二百五十七條規定的案件,當事人約定適用簡易程序的,人民法院不予準許。

  【司考樣題】下列哪種民事訴訟案件不能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A.當事人協議不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

  B.起訴時被告被監禁的案件

  C.第三人撤銷之訴

  D.共同訴訟案件

  (2)簡易程序的審理期限

  舊法第一百七十條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審理期限不得延長。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案情復雜,需要轉為普通程序審理的,可以轉為普通程序,由合議庭進行審理,并及時通知雙方當事人。審理期限從立案的次日起計算。

  新法第二百五十八條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審理期限到期后,雙方當事人同意繼續適用簡易程序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審理期限。延長后的審理期限累計不得超過六個月。

  人民法院發現案情復雜,需要轉為普通程序審理的,應當在審理期限屆滿前作出裁定并將合議庭組成人員及相關事項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

  案件轉為普通程序審理的,審理期限自人民法院立案之日計算。

  (3)普通程序向簡易程序的轉換

  舊法第一百七十一條 已經按照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在審理過程中無論是否發生了情況變化,都不得改用簡易程序審理。

  新法第二百六十條 已經按照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在開庭后不得轉為簡易程序審理。

  (4)簡易程序的特點

  第二百六十六條 適用簡易程序案件的舉證期限由人民法院確定,也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一致并經人民法院準許,但不得超過十五日。被告要求書面答辯的,人民法院可在征得其同意的基礎上,合理確定答辯期間。

  人民法院應當將舉證期限和開庭日期告知雙方當事人,并向當事人說明逾期舉證以及拒不到庭的法律后果,由雙方當事人在筆錄和開庭傳票的送達回證上簽名或者捺印。

  當事人雙方均表示不需要舉證期限、答辯期間的,人民法院可以立即開庭審理或者確定開庭日期。

  6.簡易程序中的小額訴訟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二條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簡單的民事案件,標的額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年度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實行一審終審。

  一審終局第二百七十一條 人民法院審理小額訴訟案件,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二條的規定,實行一審終審。

  一裁終局第二百七十八條當事人對小額訴訟案件提出管轄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裁定一經作出即生效。

  第二百七十九條人民法院受理小額訴訟案件后,發現起訴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的起訴條件的,裁定駁回起訴。裁定一經作出即生效。

  小額案件范圍第二百七十四條下列金錢給付的案件,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審理:

  (一)買賣合同、借款合同、租賃合同糾紛;

  (二)身份關系清楚,僅在給付的數額、時間、方式上存在爭議的贍養費、撫育費、扶養費糾紛;

  (三)責任明確,僅在給付的數額、時間、方式上存在爭議的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和其他人身損害賠償糾紛;

  (四)供用水、電、氣、熱力合同糾紛;

  (五)銀行卡糾紛;

  (六)勞動關系清楚,僅在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金或者賠償金給付數額、時間、方式上存在爭議的勞動合同糾紛;

  (七)勞務關系清楚,僅在勞務報酬給付數額、時間、方式上存在爭議的勞務合同糾紛;

  (八)物業、電信等服務合同糾紛;

  (九)其他金錢給付糾紛。

  第二百七十五條下列案件,不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審理:

  (一)人身關系、財產確權糾紛;

  (二)涉外民事糾紛;

  (三)知識產權糾紛;

  (四)需要評估、鑒定或者對訴前評估、鑒定結果有異議的糾紛;

  (五)其他不宜適用一審終審的糾紛。

  舉證期限第二百七十七條小額訴訟案件的舉證期限由人民法院確定,也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一致并經人民法院準許,但一般不超過七日。

  被告要求書面答辯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征得其同意的基礎上合理確定答辯期間,但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

  當事人到庭后表示不需要舉證期限和答辯期間的,人民法院可立即開庭審理。

  程序轉換第二百八十條因當事人申請增加或者變更訴訟請求、提出反訴、追加當事人等,致使案件不符合小額訴訟案件條件的,應當適用簡易程序的其他規定審理。

  前款規定案件,應當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裁定轉為普通程序。

  適用簡易程序的其他規定或者普通程序審理前,雙方當事人已確認的事實,可以不再進行舉證、質證。

  第二百八十一條當事人對按照小額訴訟案件審理有異議的,應當在開庭前提出。人民法院經審查,異議成立的,適用簡易程序的其他規定審理;異議不成立的,告知當事人,并記入筆錄。

  【司考樣題】下列關于小額訴訟程序說法正確的是?

  A小額標的案件都是簡易程序

  B小額標的案件適用簡易程序的舉證期限

  C小額標的案件訴訟中發現數額不符合小額標準的,應當轉為普通程序

  D當事人對適用小額標的案件審理提出異議,法院應當將該案轉為普通程序

  7.公益訴訟

  起訴條件第二百八十四條環境保護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對污染環境、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規定提起公益訴訟,符合下列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一)有明確的被告;

  (二)有具體的訴訟請求;

  (三)有社會公共利益受到損害的初步證據;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管轄法院第二百八十五條公益訴訟案件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但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因污染海洋環境提起的公益訴訟,由污染發生地、損害結果地或者采取預防污染措施地海事法院管轄。

  對同一侵權行為分別向兩個以上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訴訟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必要時由它們的共同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起訴主體第二百八十七條人民法院受理公益訴訟案件后,依法可以提起訴訟的其他機關和有關組織,可以在開庭前向人民法院申請參加訴訟。人民法院準許參加訴訟的,列為共同原告。

  第二百八十八條人民法院受理公益訴訟案件,不影響同一侵權行為的受害人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提起訴訟。

  和解與調解第二百八十九條對公益訴訟案件,當事人可以和解,人民法院可以調解。

  當事人達成和解或者調解協議后,人民法院應當將和解或者調解協議進行公告。公告期間不得少于三十日。

  公告期滿后,人民法院經審查,和解或者調解協議不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出具調解書;和解或者調解協議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的,不予出具調解書,繼續對案件進行審理并依法作出裁判。

  撤訴第二百九十條公益訴訟案件的原告在法庭辯論終結后申請撤訴的,人民法院不予準許。

  禁止重復起訴第二百九十一條公益訴訟案件的裁判發生法律效力后,其他依法具有原告資格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就同一侵權行為另行提起公益訴訟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但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司考樣題】下列關于公益訴訟的說法正確的是?

  A對于侵害多數人利益的環境污染案件,環保專家有權向法院提起公益訴訟

  B環保組織提起公益訴訟,可以與被告進行和解

  C某工廠排污導致大量農民的魚中毒,該案受損害的農民無權直接起訴

  D公益訴訟應當向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基層法院起訴

  8執行異議之訴

  異議之訴的程序第三百零四條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案外人、當事人對執行異議裁定不服,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的,由執行法院管轄。

  異議之訴的條件第三百零五條案外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除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案外人的執行異議申請已經被人民法院裁定駁回;

  (二)有明確的排除對執行標的執行的訴訟請求,且訴訟請求與原判決、裁定無關;

  (三)自執行異議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提起。

  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起訴狀之日起十五日內決定是否立案。

  第三百零六條申請執行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除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依案外人執行異議申請,人民法院裁定中止執行;

  (二)有明確的對執行標的繼續執行的訴訟請求,且訴訟請求與原判決、裁定無關;

  (三)自執行異議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提起。

  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起訴狀之日起十五日內決定是否立案。

  當事人的確定第三百零七條案外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的,以申請執行人為被告。被執行人反對案外人異議的,被執行人為共同被告;被執行人不反對案外人異議的,可以列被執行人為第三人。

  第三百零八條申請執行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的,以案外人為被告。被執行人反對申請執行人主張的,以案外人和被執行人為共同被告;被執行人不反對申請執行人主張的,可以列被執行人為第三人。

  第三百零九條申請執行人對中止執行裁定未提起執行異議之訴,被執行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的,人民法院告知其另行起訴。

  普通程序第三百一十條人民法院審理執行異議之訴案件,適用普通程序。

  證明責任第三百一十一條案外人或者申請執行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的,案外人應當就其對執行標的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民事權益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法院裁判結果第三百一十二條對案外人提起的執行異議之訴,人民法院經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案外人就執行標的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民事權益的,判決不得執行該執行標的;

  (二)案外人就執行標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民事權益的,判決駁回訴訟請求。

  案外人同時提出確認其權利的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判決中一并作出裁判。

  第三百一十三條對申請執行人提起的執行異議之訴,人民法院經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案外人就執行標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民事權益的,判決準許執行該執行標的;

  (二)案外人就執行標的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民事權益的,判決駁回訴訟請求。

  異議之訴對執行異議的裁定的效力影響第三百一十四條對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人民法院判決不得對執行標的執行的,執行異議裁定失效。

  對申請執行人執行異議之訴,人民法院判決準許對該執行標的執行的,執行異議裁定失效,執行法院可以根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恢復執行。

  第三百一十六條人民法院對執行標的裁定中止執行后,申請執行人在法律規定的期間內未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自起訴期限屆滿之日起七日內解除對該執行標的采取的執行措施。

  9.第三人撤銷之訴

  起訴條件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三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提起撤銷之訴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作出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提出,并應當提供存在下列情形的證據材料:

  (一)因不能歸責于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

  (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的全部或者部分內容錯誤;

  (三)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內容錯誤損害其民事權益。

  審判組織第二百九十四條人民法院對第三人撤銷之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

  撤銷之訴的禁止范圍第二百九十七條對下列情形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適用特別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產程序等非訟程序處理的案件;

  (二)婚姻無效、撤銷或者解除婚姻關系等判決、裁定、調解書中涉及身份關系的內容;

  (三)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未參加登記的權利人對代表人訴訟案件的生效裁判;

  (四)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的損害社會公共利益行為的受害人對公益訴訟案件的生效裁判。

  當事人

  地位第二百九十八條第三人提起撤銷之訴,人民法院應當將該第三人列為原告,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的當事人列為被告,但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中沒有承擔責任的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列為第三人。

  中止執行第二百九十九條受理第三人撤銷之訴案件后,原告提供相應擔保,請求中止執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準許。

  裁判結果第三百條對第三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內容的請求,人民法院經審理,按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請求成立且確認其民事權利的主張全部或部分成立的,改變原判決、裁定、調解書內容的錯誤部分;

  (二)請求成立,但確認其全部或部分民事權利的主張不成立,或者未提出確認其民事權利請求的,撤銷原判決、裁定、調解書內容的錯誤部分;

  (三)請求不成立的,駁回訴訟請求。

  對前款規定裁判不服的,當事人可以上訴。

  原判決、裁定、調解書的內容未改變或者未撤銷的部分繼續有效。

  撤銷之訴和再審第三百零一條 第三人撤銷之訴案件審理期間,人民法院對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裁定再審的,受理第三人撤銷之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將第三人的訴訟請求并入再審程序。但有證據證明原審當事人之間惡意串通損害第三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應當先行審理第三人撤銷之訴案件,裁定中止再審訴訟。

  并入再審中的處理第三百零二條第三人訴訟請求并入再審程序審理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按照第一審程序審理的,人民法院應當對第三人的訴訟請求一并審理,所作的判決可以上訴;

  (二)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的,人民法院可以調解,調解達不成協議的,應當裁定撤銷原判決、裁定、調解書,發回一審法院重審,重審時應當列明第三人。

  撤銷之訴與執行異議的關系第三百零三條 第三人提起撤銷之訴后,未中止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執行的,執行法院對第三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提出的執行異議,應予審查。第三人不服駁回執行異議裁定,申請對原判決、裁定、調解書再審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案外人對人民法院駁回其執行異議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調解書內容錯誤損害其合法權益的,應當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申請再審,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司考樣題】張某和李某因一古董花瓶發生了爭議,法院經過審理將該花瓶判給了張某。判決生效后,向某方知自己托李某保管的花瓶已經被張某占有。下列關于本案說法錯誤的是?

  A如果向某在訴訟中就已經得知該情況,向某可以等判決生效后提起撤銷之訴

  B判決生效后,向某有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作出判決的上一級法院起訴

  C針對向某提起的撤銷之訴,法院可以適用簡易程序

  D向某提起的撤銷之訴,向某為原告,為其保管花瓶的李某為被告

  10.第二審程序

  (1)二審審查范圍

  舊法第一百八十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的規定,對上訴人上訴請求的有關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查時,如果發現在上訴請求以外原判確有錯誤的,也應予以糾正。

  新法第三百二十三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圍繞當事人的上訴請求進行審理。

  當事人沒有提出請求的,不予審理,但一審判決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或者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權益的除外。

  (2)未經一審的新訴求

  舊法第一百八十四條 在第二審程序中,原審原告增加獨立的訴訟請求或原審被告提出反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自愿的原則就新增加的訴訟請求或反訴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另行起訴。

  新法第三百二十八條 在第二審程序中,原審原告增加獨立的訴訟請求或者原審被告提出反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自愿的原則就新增加的訴訟請求或者反訴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另行起訴。

  雙方當事人同意由第二審人民法院一并審理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3)未經一審的離婚的判決

  舊法第一百八十五條 一審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上訴后,第二審人民法院認為應當判決離婚的,可以根據當事人自愿的原則,與子女撫養、財產問題一并調解,調解不成的,發回重審。

  新法第三百二十九條 一審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上訴后,第二審人民法院認為應當判決離婚的,可以根據當事人自愿的原則,與子女撫養、財產問題一并調解;調解不成的,發回重審。

  雙方當事人同意由第二審人民法院一并審理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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