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篡改高考志愿成立什么罪
高考時人生的大事,填志愿當然也是,近些年出現(xiàn)了很多篡改他人志愿的事,那該怎么判罪?下面是陽光網(wǎng)小編為你整理的內(nèi)容,希望能夠幫助到你。
篡改高考志愿成立什么罪
須對現(xiàn)行刑法是否能有效打擊篡改他人高考志愿的惡性行為等問題展開討論,并通過立法、制定司法解釋等形式確定下來。只有后果明確且處罰嚴厲,法律才能真正起到威懾作用。
近日,“山東青島膠州考生志愿被篡改”一事引發(fā)社會高度關注,涉嫌篡改者已被提請逮捕。隨即,山東菏澤單縣也發(fā)生高考志愿被篡改事件,涉嫌篡改者被刑事拘留。記者采訪多位法律界人士,他們對篡改者是否應被追究刑事責任以及可能涉及的罪名意見提出了不同觀點。
近年來,篡改他人高考志愿事件已非極個別現(xiàn)象。有的是為了獲得招生獎勵,有的是出于積怨報復,有的則是為了惡意競爭。無論出于何種初衷,都將給受害者及其家庭帶來沉重后果,甚至可能影響孩子的一生。
我們有必要建立起固化機制以防止類似悲劇發(fā)生,并對受害者提供制度化的教育權救濟,而非依靠意外發(fā)生后的“協(xié)調(diào)”與“開恩”,否則也將間接造成對其他考生的 不公。相對于個體權利而言,篡改他人志愿無疑也是對高考秩序乃至整個教育制度的極端破壞。也正因此,每當類似事件發(fā)生,嚴懲篡改者的呼聲在坊間就會高漲, 而專業(yè)人士們也對篡改者是否構罪、構成何罪爭論不休。
實際上,在現(xiàn)行刑法上,并未直接對篡改高考志愿的行為本身進行約束。根據(jù)罪刑法定原則,篡改高考志愿的目的行為并不構成犯罪,只有當篡改志愿的系列手段行為構成犯罪,才存在是否構罪、構成何罪的問題。
如老師等主體將所掌握考生信息泄露給不端者以方便其篡改志愿,則構成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罪;侵入計算機系統(tǒng)篡改志愿的則構成壞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罪。在“山東 青島膠州考生志愿被篡改”事件中,警方以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罪提請逮捕肇事者,引發(fā)了不少爭議。反對者認為,“郭某并非非法侵入或者破壞計算機系統(tǒng),他是 通過用戶名和密碼進入的。”
其實,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罪,不僅包括對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功能的破壞,也包括對系統(tǒng)中數(shù)據(jù)或應用程序的破壞。考生志愿信息存于計算機系統(tǒng)中,對之篡改顯然屬于破壞數(shù)據(jù),若是造成了刑法上的“嚴重后果”,則將構成該罪。目前,受害考生已對篡改者進行了諒解,這 或許將成為當?shù)厮痉C關認定后果嚴重性的考慮因素之一。我們須相信當?shù)厮痉C關能夠排除各方輿論影響,依法做出最符合法律原意的決定。
而就更長遠而言,我們也須對現(xiàn)行刑法是否能有效打擊篡改他人高考志愿的惡性行為;是否需要如同作弊入刑一般,將篡改志愿行為單獨入刑;篡改志愿相關罪名如何 在類案中具體適用,司法標準如何把握;民事責任的賠償范圍與標準等問題展開討論,并通過立法、制定司法解釋等形式確定下來。只有后果明確且處罰嚴厲,法律 才能真正起到威懾作用。
篡改他人志愿的性質(zhì)
重點還要看郭某的行為方式。“無行為則無犯罪”,影響再大的案件如果行為不符合具體犯罪的特征也不能夠定罪,這是罪刑法定原則的基本要求。郭某的行為是通過計算機篡改了他人的高考志愿,其具體實施的行為實際上包括修改計算機上他人填報志愿的信息,以及此前先獲取他人的準考證號碼和進入密碼等信息。
首先,就前者而言,對有關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shù)臄?shù)據(jù)進行刪除、修改、增加的操作,這似乎符合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罪的特征。然而,該罪立法保護的是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安全,這種安全主要包括客觀儲存數(shù)據(jù)的保密性和計算機功能的正常運行。郭某是因獲悉了他人的密碼等信息,而能夠修改某個同學的高考志愿,并不是廣大同學的高考志愿,這對于相關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的安全似乎不能造成多大的威脅。因此定這個罪不夠準確。
再看后者。事實上,從該案相關老師的介紹來看,媒體報道了這樣一個細節(jié),即受害人常某在報志愿的時候,是和比他分數(shù)低的同班同學郭某一起在體育老師家的電腦上報的名。如果他的準考證號碼和密碼泄露的話,很可能就是發(fā)生在這一個環(huán)節(jié)。如果確實如此,郭某就是非法獲取了受害人填報志愿的密碼等信息,并利用該信息篡改了其高考志愿。根據(jù)2009年刑法修正案的相關規(guī)定,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當然,這里還有一個填報高考志愿的有關信息是不是公民個人信息的問題。根據(jù)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發(fā)布的《關于依法懲處侵害公民個人信息犯罪活動的通知》指出,公民個人信息包括公民的姓名、年齡、有效證件號碼、婚姻狀況、工作單位、學歷、履歷、家庭住址、電話號碼等能夠識別公民個人身份或者涉及公民個人隱私的信息、數(shù)據(jù)資料。可見,公民個人信息的核心在于“識別公民個人身份或者涉及公民個人隱私”,故將本案受害者填報高考志愿的賬號、密碼等信息資料理解為公民個人信息顯然不成問題,包括填報的高校也可能屬于填報人的個人信息。
也許還是有人認為將本案定為非法獲取他人個人信息罪并沒有“切中肯綮”,這涉及到法律中的罪名與生活中的罪行的區(qū)別問題。罪名是抽象和概括性的,而且有嚴格的構成條件,罪行卻是犯罪的實際表現(xiàn),所以表面直觀,具體可見,不能發(fā)生一種罪行就制定一個罪名。因而,有的罪名能夠直接表現(xiàn)罪行,如殺人罪,盜竊罪等,有的罪名只能體現(xiàn)罪行的實質(zhì)所在,二者未必合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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