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招生政策傾向農村
近些年來,我國高考改革的力度加大,尤其是高考內容的改革倍受人們關注?靵砜纯窗桑旅媸顷柟饩W小編為你整理的高考招生政策傾向農村內容,希望對你有幫助。
高考招生政策傾向農村
日前,教育部公布了高校自主招生考核時間表和具體措施,考核統一安排在高考結束后、高考成績公布前進行,自主招生高校不得向中學分配推薦名額。高校將在2015年2月底前發布自主招生簡章,距離自主招生啟動還有1個多月,新政策將帶來什么改變,高考考生和家長現在該做點啥?近日,記者采訪了哈三中政教處吳霞副主任,她表示:“新政策下,考生機會更多,競爭也會更激烈。”
新規傾向寒門學子
農村學生機會更大了
2015年高考自主招生將全國鄉鎮農村中學納入到招生計劃中,向農村學生有較大傾斜。預計2015年的“自強計劃”名額將有所增加,“寒門學子”的優惠分值也會加大。
吳霞介紹說,“自強計劃”是由清華大學主導的自主選拔計劃,清華大學、南京大學、上海交通大學、西安交通大學、浙江大學、中國科學技術大學6所知名高校共同實施針對農村學生的自主選拔。“自強計劃”從只能報一所學校改為可6選3,2015年將增加覆蓋面和招錄人數,為寒門學子創造更多進入名校的機會。
高考招生政策解讀
“受城鄉二元結構的影響,在高考招生中,農村考生無論是起步階段、考試過程還是錄取階段都處于劣勢地位。”在代表小組會議上,全國人大代表、湘潭大學原校長羅和安代表強烈呼吁:高考招生政策向農村考生“傾斜”, 切實維護農村考生在高考招生中公平。
羅和安向記者詳細描述了我國農村考生在高考招生中的現狀。近幾年來,針對農村考生在高考招生中遇到的不公平待遇,國家及部分高校出臺了在高考招生中向農村考生“傾斜”的政策。但數據顯示,近年來,城鄉高等教育入學機會的差異仍十分明顯,城鄉高考錄取率仍存在比較大的差距,并且農村生源在重點大學所占比例呈現下降的趨勢,包括北大、清華在內,重點大學的農村生源比例不到20%。這表明,農村學生在進入優質高校的的競爭中明顯處于劣勢地位。
羅和安說,這種不公是城鄉二元經濟結構造成的,也是造成我國農村高考生在高考招生中不公平的主要原因,農村學生受教育機會的低起點使他們在與城鎮學生的競爭中處于劣勢,可以說,一開始,農村孩子就輸在了起跑線上。”羅和安認為,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城鄉經濟發展水平的差距越來越大,城鎮無論在經濟、政治還是文化教育等各方面都要遠遠優于農村,而政府對城鎮的教育投入往往都比農村大,農村無論是師資水平,辦學條件,都無法與大中城市相比。從高考考試內容上說,考試內容的偏城市化也是造成農村考生在高考中處于弱勢的一個重要原因。
我國現行的高考招生政策中,如加分政策、自主招生政策、保送生政策等存在很大缺陷,對農村考生而言,存在很大不公。保送政策由于條件的限制,更是變為城鎮重點中學考生的特殊跳板。高考保送生條件的諸多獲獎條件更是讓農村考生與保送無緣。同時,填報志愿,選擇專業也是造成高考招生不公平的因素之一。
農村家庭的考生,父母受教育水平有限,自身對志愿的解讀也有限,所以在填報志愿時,往往無法根據自己的分數選擇好與之對稱的學校和專業。經常出現高分低投的的情況。出于經濟方面的考慮,農村貧困學生往往選擇中小城市的大學或者冷門專業等,這種選擇對他們以后的就業也造成不利影響。
羅和安建議,要從根本上加大對農村經濟的投入,促進農村生產力的發展,尤其是要加大農村教育的投入,逐步縮小城鄉教育之間的差距。目前應繼續推行并加大高考招生中現有的“傾農”政策。如“支援中西部地區招生協作計劃”,向中西部農村地區實施的“定向招生計劃”,加大對農村偏遠地區考生的優惠政策,提高自主招生中農村生源的'比例等。同時,規范我國高考招生制度。對高考招生的特殊政策更要明確細則,增加透明度。
取消或逐步取消一些比賽獲獎的加分。各大高校的自主招生,應適度將政策偏向農貧考生。羅和安還建議,加強高考招生制度法制化,建立科學的監督機制。讓高考招生各個程序都有法可依,并問責到人,避免人為因素介入導致的“權錢交易”,解決好農民工子女異地高考問題和“高考移民”問題。
本科招生計劃,暢通農村和貧困地區學生縱向流通的渠道。精準扶貧專項計劃為省屬高職高專院校招生計劃,專門招收我省扶貧辦建檔立卡的貧困戶考生(包括普通高中生和中職畢業生),通過精準扶貧專項計劃錄取的考生可以享受國家助學金、國家助學貸款等資助政策,同時還可享受每人每年不少于3000元的“雨露計劃”資金補助。
6、加強對特殊類型考生公示
嚴格落實招生信息“十公開”,重點加強對自主選拔、保送生、高水平運動隊、高水平藝術團、加分優錄考生、具備報考專項計劃資格考生、藝術合格考生、高職單招等特殊類型考生的公示,未經公示的考生不得錄取。
各級招生考試機構和高校公示的信息保留至2017年年底。縣級招辦和高級中等教育學校公示的考生信息保留至2017年8月底。
7、招生嚴格執行“30個不得”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各級招生考試機構和招生高校應嚴格執行教育部提出的“30個不得”的招生工作禁令。考生、考試工作人員、社會其他人員在高校招生考試中的各種違規行為的處理,按照有關法規執行,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
對公務人員違規違紀的,依據相關規定嚴肅處理。對因教育行政部門、教育考試機構疏于管理,造成考場秩序混亂、作弊情況嚴重的,對直接責任人和負有領導責任的人員依紀依規進行嚴肅追責問責;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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