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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報告與處理方案設計
篇一: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
第一節事故分類
一、事故的概念及特性
在介紹事故分類前,有必要對事故這一概念及事故的一些基本特性作一簡要介紹。 從廣義的角度講,事故是指人們在實現有日的的行動過程中,由不安全的行為、動作或不安全的狀態所引起的、突然發生的、與人的意志相反且事先未能預料到的意外事件,它能造成財產損失,生產中斷,人員傷亡。
從勞動保護角度講,事故主要是指傷亡事故,又稱傷害“根據能量轉移理論,傷亡事故指人們在行動過程中,接觸了與周圍條件有關的外來能量,這種能量在一定條件下異常釋放,反作用于人體,致使人身生理機能部分或全部喪失的現象。
在傷亡事故中,我國重點抓了企業職工的傷亡事故,先后制定了國家標準《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分類標準(GB6441 86)和《企業職工傷亡事故調查分析規則》(GB6442-86)。在這兩個標準中,從企業職工的角度將傷亡事故定義為;傷亡事故是指企業職工在生產勞動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急性中毒事故。1991午2月1日同務院75號令發布的《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則規定》中也是這么定義的。
事故既然是一種意外事件.那么同其他事物一樣,它也具有本身特有的一些屬性,掌握這些特性,對我們認識事故,了解事故及預防有個具有指導性作用。
概括起來,事故主要有以下4種特性:
因果性。事故的因果性指事故是由相互聯系的多種因素共同作用的結果。引起事故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在傷亡事故調查分析過程中,應弄清事故發生的因果,找出事故發生的原因,這對預防類似的事故重復發生將起到積極作
(2)隨機性。事故的隨機性是指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事故后果的嚴重程度是偶然的。這就給事故的預防帶來一定的困難。但是,事故這種隨機性在一定范圍內也遵循統計規 律。從事故的統計資料中,我們可以找到事故發生的規律性。
因此,傷亡事故統計分析對制定正確的預防措施有重大意義。
(3)潛伏性。表面上,事故是一種突發事件,但是事故發生之前有一段潛伏期。事故發生之前,系統(人、機、環境)所處的這種狀態是不穩定的,也就是說系統存在著事故隱患,具有危險性。如果這時有一觸發因素出現,就會導致事故的發生。人們應認識事故的潛伏性,克服麻痹思想。
生產活動中,某些企業較長時間內末發生傷亡事故,就會麻痹大意,就會忽視事故的潛伏性。這是造成重大傷亡事故的思想隱患。
(4)可預防性。現代事故預防所遵循的一原則即是事故是可以預防的。也就是說,任何事故,只要采取正確的預防措施,事故是可以防止的。認識到這一特性,對堅定信心,防止傷亡事故發生有促進作用。因此,我們必須通過事故調查,找到已發生事故的原因,采取預防事故的措施,從根本上降低我國的傷亡事故發生頻宰。
二、事故分類
事故的分類在此主要是指傷亡事故特別是企業職工傷亡事故的分類。傷亡事故分類總的原則是:適合國情,統一口徑,提高可比性,有利于科學分析和積累資料,有利于安全生產的科學管理。
傷亡事故的分類,分別從不同力面描述了事故的不向特點。根據我國有關勞動保護法規和標準,目前應用比較廣泛的事故分類主要有以下幾種。
1.按傷害程度分類
指事故發生后,按事故對受傷害者造成損傷以致勞動能人喪失的程度分類:
(1)輕傷,指損失工作日為一個工作日以亡(含1個工作日),105個工作日以下的失能傷害;
(2)重傷,指損失工作日為105個工作日以上(含105個工作日)的失能傷害,重傷的損失工作日最多不超過6000日;
(3)死亡,其損失工作日定為6000日,這是根據我國職工的平均退休年齡和平均死亡年齡計算出來的。
此種分類是按傷亡事故造成損失工作日的多少來衡量的,而損失工作日是指受傷害者喪失勞動能力(簡稱失能)的工作日。各種傷害情況的損失工作日數,可按標按(GB5441-86中的有關規定計算或選取。
2.按事故嚴重程度分類
指發生事故后,按照職上所受傷害程度和傷亡人數分類:
(1)輕傷事故,指只有輕傷的事故;
(2)重傷事故,指有重傷沒有死亡的事故,
(3)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至2人的事故;
(4)重大傷亡事故,指一次死亡3至9人的事故;
(5)特大傷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0人以上(含lo人)的事故,
3.按事故類別分類
國標GB6441 86《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分類》中,將事故類別劃分為20類。這一分類方法同50年代制定的分類標準相比有所改進。具體分類如下,
(1)物體打擊,指失控物體的慣性力造成的人身傷害事故。如落物、滾石、錘擊、碎裂、崩塊、砸傷等造成的傷害,不包括爆炸而引起的物體打擊。
(2)車輛傷害,指本企業機動車輛引起的機械傷害事故。如機動車輛在行駛中的擠、壓、撞車或傾覆等事故,在行駛中上下車、搭乘礦車或放飛車所引起的事故,以及車輛運輸掛鉤、跑車事故。
(3)機械傷害,指機械設備與工具引起的絞、輾、碰、割戳、切等傷害。如工件或刀具飛出傷人,切屑傷人,手或身體被卷入,手或其他部位被刀具碰傷,被轉動的機構纏壓住等。但屬于車輛、起重設備的情況除外。
(4)起重傷害,指從事起重作業時引起的機械傷害事故。包括各種起重作業引起的機械傷害,但不包括;
觸電,檢修時制動失靈引起的傷害,上下駕駛室時引起的墜落式跌倒。
(5)觸電,指電流流經人體,造成生理傷害的事故。適用于觸電、雷擊傷害。如人體接觸帶電的設備金屬外殼或棵露的臨時線,漏電的手持電動手工工具;起重設備誤觸高壓線或感應帶電;雷擊傷害;觸電墜落等事故。
(6)淹溺,指因大量水經門、鼻進入肺內,造成呼吸道阻塞,發生急性缺氧而窒息死亡的事故。適用于船舶、排筏、設施在航行、停泊.作業時發生的落水事故。
(7)灼燙,指強酸、強堿濺到身體引起的灼傷,或因火焰引起的燒傷,高溫物體引起的燙傷,放射線引起的皮膚損傷等事故。適用于燒傷、燙傷、化學灼傷、放射性皮膚損傷等傷害。不包括電燒傷以及火災事故引起的燒傷。
(8)火災,指造成人身傷亡的企業火災事故。不適用于非企業原因造成的火災,比如,居民火災蔓延到企業。此類事故居于消防部門統計的事故。
(9)高處墜落,指出于危險重力勢能差引起的傷害事故。適用于腳手架、平臺、陡壁施工等高于地面的墜落,也適用于山地面踏空失足墜入洞、坑、溝、升降口、漏斗等情況。但排除以其他類別為誘發條件的墜落。如高處作業時,因觸電失足墜落應定為觸電事故,不能按高處墜落劃分。
(10)坍塌,指建筑物、構筑、堆置物的等倒塌以及土石塌方引起的事故。適用于因設計或施工不合理而造成的倒塌,以及土方、巖石發生的塌陷事故。如建筑物倒塌,腳手架倒塌,
挖掘溝、坑、洞時土石的塌方等情況。不適用于礦山冒頂片幫事故,或因爆炸、爆破引起的坍塌事故。
(11)冒頂片幫,指礦井工作面、巷道側壁由于支護不當、壓力過大造成的坍塌,稱為片幫;頂板垮落為冒頂。二者常同時發生,簡稱為冒頂片幫。適用于礦山、地下開采、掘進及其他坑道作業發生的坍塌事故。
(12)透水,指礦山、地下開采或其他坑道作業時,意外水源帶來的傷亡事故。適用于井巷與含水巖層、地下含水帶、溶洞或與被淹巷道、地面水域相通時,涌水成災的事故。不適用于地面水害事故。
(13)放炮,指施工時,放炮作業造成的傷亡事故。適用于各種爆破作業。如采石、采礦、采煤、開山、修路、拆除建筑物等工程進行的放炮作業引起的傷亡事故。
(14)瓦斯爆炸,是指可燃性氣體瓦斯、煤塵與空氣混合形成了達到燃燒極限的混合物,接觸火源時,引起的化學性爆炸事故。主要適用于煤礦,同時也適用于空氣不流通,瓦斯、煤塵積聚的場合。
(15)火藥爆炸,指火藥與炸藥在生產、運輸、貯藏的過程中發生的爆炸事故。適用于火藥與炸藥生產在配料、運輸、貯藏、加工過程中,由于振動、明火、摩擦、靜電作用,或因炸藥的熱分解作為,貯藏時間過長或因存藥過多發生的化學性爆炸事故,以及熔煉金屆時,廢料處理不凈,殘存火藥或炸藥引起的爆炸事故。
(16)鍋爐爆炸,指鍋爐發生的物理性爆炸事故。適用于使用工作壓力大干0.7表大氣壓(0.07兆帕)、以水為介質的蒸汽鍋爐(以下簡稱鍋爐),但不適用于鐵路機車、船舶上的鍋爐以及列車電站和船舶電站的鍋爐。
(17)容器爆炸。容器(壓力容器的簡稱)是指比較容易發生事故,且事故危害性較大的承受壓力載荷的密閉裝置。容器爆炸是壓力容器破裂引起的氣體爆炸,即物理性爆炸,包括容器內盛裝的可燃性液化氣在容器破裂后,立即蒸發,與周圍的空氣混合形成爆炸性氣體混合物,遇到火源時產生的化學爆作,也稱容器的二次爆炸。
(18)其他爆炸。凡不屬于上述爆炸的事故均列為其他爆炸事故,如:
1)可燃性氣體如煤氣、乙炔等與空氣混合形成的爆炸;
2)可燃蒸氣與空氣混合形成的爆炸性氣體混合物如汽油揮發氣引起的爆炸;
3)可燃性粉塵以及可燃性纖維與空氣混合形成的爆炸性氣體混合物引起的爆炸;
4)間接形成的可燃氣體與空氣相混合,或者可燃蒸氣與空氣相混合(如可燃固體、自燃物品,當其受熱、水、氧化劑的作用迅速反應,分解出可燃氣體或蒸氣與空氣混合形成爆炸性氣體),遇火源爆炸的事故。
爐膛爆炸,鋼水包、亞麻粉塵的爆炸,都屬于上述爆炸方面的,亦均屬于其他爆炸。
(19)中毒和窒息,指人接觸有毒物質,如誤吃有毒食物或呼吸有毒氣體引起的人體急性中毒事故,或在廢棄的坑道、暗井、涵洞、地下管道等不通風的地方工作,因為氧氣缺乏,有時會發牛突然暈倒,甚至死亡的事故稱為窒息。兩種現象合為一體.稱為中毒和窒息事故。不適用于病理變化導致的中毒和窒息的事故,也不適用干慢性中毒的職業病導致的死亡。
(20)其他傷害。凡不屬于上述傷害的事故均稱為其他傷害,如扭傷,跌傷,凍傷,野獸咬傷,釘子扎傷等。
4、按受傷性質分類
受傷性質量是指人體受傷的類型。實質上這是從醫學的角度給予創傷的具體名稱,常見的有如下一些名稱。
(1)電傷,指由于電流流經人體,電能的作用所造成的人體生理傷害。包括引起皮膚組織的燒傷。
(2)挫傷,指由于擠壓、摔倒及硬性物體打擊,致使皮膚、肌肉肌腱等軟組織損傷。常見有頸部挫傷和手指挫傷。嚴重者可導致休克、昏迷。
(3)割傷,指由于刃具、玻璃片等帶刃的物體或器具割破皮膚肌肉引起的創傷。嚴重時可導致大出血,危及生命。
(4)擦傷,指由于外力磨擦,使皮膚破損而形成的創傷。
(5)刺傷,指由尖銳物刺破皮膚肌肉而形成的創傷。其特點是傷口小但深,嚴重時,可傷及內臟器官,導致生命危險。
(6)撕脫傷,指因機器的輾軋或紋軋,或炸藥的爆炸使人體的部分皮膚肌肉由于外力牽拽造成大片撕脫而形成的創傷。
(7)扭傷,指關節在外力作用下,超過了正常活動范圍,致使關節周圍的筋受傷害而形成的創傷。
(8)倒塌壓埋傷,指在冒頂、塌方、倒塌事故中,泥土、沙石將人全部埋住,因缺氧引起窒息而導致的死亡或因局部被擠壓時間過長而引起肢體麻木或血管、內臟破裂等一系列癥狀。
(9)沖擊傷,指在沖擊波超壓或負壓作用下,人體所產生的原發件操作。其特點是多部位、多臟器傷損,體表傷害較輕而內臟損傷較重,死亡迅速,救治較難。
第二節事故報告程序
篇二:安全事故的責任和處理方法
安全事故的責任和處理方法
一、在工程工地現場作業人員,嚴禁高空向下拋物,違者將處以200元罰款(在乙方工資中扣除,乙方自行落實到當事人),由此造成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等后果,概由乙方承擔責任。
二、在工程施工現場內,乙方人員因自身原因、違反操作規程等造成的一切人身安全事故,概由乙方自理,甲方不負擔任何責任和費用。
三、乙方工人在現場操作施工時,若傷及在施工現場內上、下班的其他工種人員,所造成的傷亡事故,均由乙方當事人和乙方組織領導承擔,甲方除負責調解、督促外,不承擔任何責任;同時,追究當事人和其組織領導人責任并按章處罰。
四、乙方工人在施工現場高空作業不慎傷及路上過往行人及車輛所造成的一切損失及后果均由乙方當事人負責賠償,甲方對乙方視其情節輕重處以罰款。
五、乙方工人在現場操作施工,若違反(高層)建筑施工管理條例規章,對甲方施工管理人員造成的工傷事故,均由乙方及當事人負責,并追究其因事故造成的一切損失及法律責任。乙方工作人員在施工過程中的醫藥費用均在每平方米包工工資內,不另作報銷。
六、非工作時間、非施工場地的事故,以及因過往車輛等造成的人傷事故,均由乙方承擔責任,甲方概不負責。
本補充協議與主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乙方代表章:
年月 日
附:安全、文明施工及處罰條例
1. 嚴禁患心臟病、貧血、高血壓、癲癇病以及不適用高空作業的人員進入工地作業,一經發現立即辭退。
2. 進入施工現場,必須戴好安全帽、系好安全帽帶,違者每人次罰款50元。
3. 進入施工現場,嚴禁穿拖鞋、硬底鞋、高跟鞋、赤腳、赤膊上崗作業,違者每人次罰款50元。
4. 高空作業必須系好安全帶,并有專人負責現場指揮,違者每人次罰款100元。
5. 嚴禁用電時私拉亂接,嚴禁損壞電源線及用電設施,違者每人次罰款100元。
6. 嚴禁酒后操作施工,嚴禁乘吊籃上下,違者每人次罰款100元。
7. 嚴禁攀爬安全防護欄桿、圍墻、大門,違者每人次罰款100元。
8. 機械操作必須專人持證上崗,違者每人次罰款100元,并立即辭退。
9. 工地嚴禁私自燒火、取暖、自開爐灶,違者罰款200元。
10.嚴禁在腳手架或樓面上追逐、打鬧;嚴禁攀登腳手架或翻窗上架,違者每人次罰款100元。
11.除塔吊操作人員工作需要外,任何攀爬塔吊或切斷塔吊電源的嚴重違規責任人,每人次罰款500元,并承擔因之所造成的一切后果與責任。
12.不得在工地廁所以外的地方隨處大小便,違者每人次罰款100元,舉報對等獎勵。
13.不得隨處亂倒剩飯剩菜,違者每人次罰款50元。
14.節約用水、電,對責任區范圍內的水、電閘閥,責任人必須及時關閉,違者每人次罰款100元。
15.計劃生育不得違反國家政策,一經發現立即舉報。
16.嚴禁聚眾賭博,嚴禁留宿外來人員,違者每人次罰款100元。
17.任何人都有維護工地正常秩序的義務,嚴禁在工地打架斗毆,凡先動手打人者,不論有理無理,每人次罰款1000元,并承擔傷者的一切費用。凡不聽勸阻,發生集體斗毆,對當事各方均處以2000元的罰款,造成后果的,由肇事者承擔一切費用和損失,并移交公安機關處理。
乙方代表簽章:
年 月日
篇三:緊急事故處理程序-匯總
POLICY & PROCEDCEDURE
政策與程序
目的 鎮定處理炸彈威脅事件,最大限度保護酒店安全,降低酒店財產損失。
政策
紅樹林度假酒店規定對處理炸彈威脅應保持鎮定,并按所規定的政策和程序辦理。
程序
1.在通過電話或其他方式收到酒店內有炸彈的消息后,應立即通總經理。
防損部只有接到總經理的指示,才報公安局。
2.消防中心應立即通知酒店消防隊候命及一切有關火災或爆炸防御的安排。
3.對總機接線員的特別指示:
在接到炸彈或有關威脅電話,特別注意以下事項:
4.1提示給附近的人,在旁協助監聽并記錄所有重要資料,方便追查。
4.2如果有錄音設備,馬上啟動錄音。
4.3盡可能拖延并不斷保持與對方的通話,以便開展追蹤他的行動。
4.4 重復來電者的有關要求或命令,并記下來電者的確切語句,下列是關鍵提
問:
炸彈設置何處?
何時爆炸?
外形及包裝?
是哪一類型的炸彈?
何時放置?
為什么放置?
你是誰?
你在哪?
4.5 盡力辨別背景聲音,那可能尋確定電話來源有所幫助。
4.6 盡可能詳細地填寫“炸彈威脅”表格,并交至防損部。
4.疏散
總經理、駐店經理或值班經理與防損部、公安局共同商量決定是否需要疏散。步驟如下:
5.1 疏散至指定區域,遠離災區。如決定只疏散公共區域,那么建議客房內客人
仍在房中。
5.2 所有電梯轉換為手動操作,并降至一樓。
5.3 人員應站在所有通道口,以防止客人進入危險區域。
5.4 應以冷靜及鑒定的態度進行疏散工作。一定不允許用“炸彈”一詞,這將
很可能引起恐慌。
5.5 疏散過程中,客人及員工應將私人物品轉移出該區域。這將大大減化隨后的
搜尋程序。
5.6 疏散過程中,打開所有門和窗。這將減少爆炸引起的損失及受傷。
6.炸彈搜索
熟悉威脅區的志愿者將進行搜索工作。如公安局協助搜索,應由上述人員引導。
6.1 炸彈很可能隱藏在一件普通的物品中,如衣箱、公文包、盒子、包裹等。尋
找一件外來的或與現場不相稱的物品。
6.2 搜尋方式
總是先搜尋公共區域,如大堂、樓梯間、洗手間、餐飲出口等。
從房間外直到中心
從左到右
從底層向上,到中層,從中層到高層,直到高層
6.3 搜尋工作不應在爆炸限定時間的前20分鐘或后20分鐘進行。
6.4 確保所有區域都被搜查過了。
6.5 如發現一可疑物品,不要觸摸、覆蓋或弄亂。立即隔離該區域并通知防損部。防損主管將與之保持安全距離并保護現場直至警方拆彈小組到來。
6.6 不要開關電器設備或在炸彈附近使用無線電接收器,這將可能引起爆炸。
6.7 即使找到可疑物品的位置,繼續搜尋,直至宣布整個威脅區域已被“清除”。
6.8 搜尋過程中,警惕不尋常的色彩、氣味或聲音,并匯報至。防損部
7.防范措施
7.1 所有員工應一直警惕任何可疑人物、活動、物品,并匯報至防損部。
7.2 保持良好的日常工作習慣。
7.3 所有外界通向酒店的門在不使用時應上鎖。
7.4 所有通向公共區域(如宴會廳、會議室等)的內門在不使用時應上鎖。
7.5 應經常檢查洗手間、清潔室、電話亭及類似地點,是否有任何可疑的包裹或
物品。
7.6 應經常巡邏外場地。
7.7 員工在發現未經批準的人或物品存在,應立即報告防損部。
POLICY & PROCEDCEDURE
政策與程序
目的 維護酒店的正常營業秩序,保護酒店的利益不受侵害。
政策
紅樹林度假酒店規定對不受歡迎的人的處理方法,避免酒店受到任何不必要的損失。
程序
防損部主管接到報告后,要會同賓客服務經理趕赴現場,并配合好賓客服務經理和該部門經理處理該事件。
防損部主管應表明身份,并有禮貌地進行詢問或勸其離開,盡量避免事態擴大,并始終保持高度的警惕和冷靜,發現可疑,視情況可帶回防損部審查,必要時報公安機關處理。
防損部主管要將事件情況及時匯報給 防損部。
1.勸阻不受歡迎人物進入酒店范圍。
2.記錄整個事件的詳細情況,必要時制作報告呈交給總經理。
3.醉酒者
6.1 如果無粗暴行為
聯絡該客人的親戚、朋友或接待單位,是住客的將其領回客房,非住客的
要將其帶出酒店。
孤身一人的。 防損部主管要會同賓客服務經理和有關部門人員將該客人帶回
客房或勸其離開酒店
6.2 如果行為粗魯,有礙酒店正常秩序的
如果是外國人醉酒鬧事,防損部主管要根據酒店總經理或駐店經理、當值經
理的指示向公安局外管科報告,或通知政府有關部門。
4.精神異常者
7.1 聯絡該客人的聯絡該客人的親戚、朋友或接待單位,是住客的將其領回客房,
非住客的要將其帶出酒店。
7.2 孤身一人的 防損部主管要會同賓客服務經理和有關部門人員將該客人帶回客房或勸其離開酒店。
7.3 防損部主管要將精神異常者同公眾地區隔離開來,并查明他/她們的身份情況。
7.4 如有暴力行為, 防損部主管要根據指示,采取必要的強制措施將其帶離公眾
地區。
7.5 根據管理當局的指示, 防損部人員要配合好有關部門人員,監護好該住客。
7.6 將現場和被破壞的物品、痕跡拍攝下來。
7.7 立即通知酒店醫務室醫生。
7.8 根據管理當局的指示,向有關當局報告。
5.兜售、詐騙者
8.1 阻止任何人在酒店范圍內進行兜售或從事詐騙活動。
8.2 如果在酒店內發現從事販賣收炒外幣,傳播邪教、迷信等活動,
防損 人員要將其帶到防損部進行審查。
8.3 對散發名片的人,立即趕離酒店范圍。
8.4 查清并記錄兜售、詐騙者的身份,做好詢問記錄,根據指示向公安機關報告。 盡量將醉酒者同公眾地區隔離開來,等其酒醒后再進行處理。 將現場和被損壞的物品、痕跡拍攝下來,事態嚴重的要保護好現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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