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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豬及其肉品安全專項治理行動的工作方案
生豬及其肉品安全事關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是實施市政府20**年“加強食品、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民生工程的重要內容。為貫徹落實市政府工作部署,進一步做好我區生豬及其肉品安全工作,辦好民生實事,區政府決定在全區范圍內開展為期2個月的生豬及其肉品安全專項治理行動,現制訂如下工作方案。
一、專項治理行動的指導思想和工作目標
堅持以人為本,切實加強食品、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突出抓好“放心肉”工程,全面開展生豬及其肉品安全專項治理行動,管住生豬批發市場,管住生豬屠宰企業,管住肉品流通、加工、消費環節,不能讓問題生豬進入屠宰廠(場)進行屠宰,不能讓問題肉品從屠宰廠(場)進入流通、生產加工、餐飲消費環節,確保人民群眾吃上“放心肉”。通過專項治理行動,理順監管體制,落實監管責任,提升監管水平,建立長效機制,確保食品、農產品質量安全。
二、專項治理行動的主要內容與工作措施
(一)開展生豬養殖環節的治理
抓好養殖環節的生豬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關鍵是切實落實生豬養殖者為生豬質量安全第一責任人的責任。
一是初步建立本地養殖環節生豬質量安全可追溯制度。各鎮(街道)農林服務中心人員負責對本轄區范圍內的養豬場進行全面摸底并造冊登記,按要求,全面落實佛山市農業局統一印發畜禽養殖和免疫檔案(每場一本),監督養豬場(戶)如實記載農業投入品(如飼料、藥物、疫苗等)的名稱、來源、使用日期、用量等事項。
二是加強免疫和動物疫病普查監測工作。一要堅決完成動物疫病強制免疫任務。各鎮(街道)農辦、農林服務中心根據春季動物防疫的要求(“春防”),在4月中旬前完成生豬口蹄疫、豬瘟、高致病性豬藍耳病等重大動物疫病的強制免疫注射工作,確保強制免疫率達到100%。二要加大動物疫情的普查監測力度,要按照《佛山市20**年重大動物疫病監測方案》加強生產環節的生豬疫病普查監測,擴大普查范圍,加大監測抽檢比例,摸清動物疫情動態,以便于研究制訂科學有效的疫病防控措施。三要進一步落實防疫監督責任,全面落實防疫工作責任制。按要求,在4月中旬前,區政府與各鎮(街道),各鎮(街道)與各村委會完成防控重大動物疫病工作責任書的簽訂。四要充分發揮村級動物防治員的作用,將工作重心落實到基層第一線,實行分片包干,加強對養殖場(戶)的巡查,督促養殖場(戶)落實各項動物疫情防控措施。防止出售病死豬和質量不合格生豬,確保出欄生豬健康無疫和質量安全。
三是強化生豬檢疫監督工作。一要嚴把本轄區產地檢疫關。要認真實施產地檢疫申報制度,各鎮(街道)農林中心動物檢疫員把好轄區范圍內即將出欄生豬的檢疫關,確保本地生豬檢疫質量。二要嚴把外地調入生豬的檢疫監督關。各鎮(街道)農林中心派駐到各大生豬批發市場、生豬屠宰廠的動物檢疫員,要嚴格落實進場生豬的驗貨查證和例行巡場制度,防堵外來動物疫情。監督各大生豬批發市場、屠宰廠對場內定期消毒。在3月18日開始,為規范市場準入制,經檢疫合格的屠宰出廠生豬產品將實行一豬一證制度。
四是強化生豬“瘦肉精”監管。一要突出重點,開展養殖場突擊抽檢;在各鎮(街道)選擇重點對象,對養豬場的飼料、生豬尿液進行突擊抽檢,按任務共抽取200個飼料樣品和200個豬尿樣品,按要求在3月30日前完成突擊抽檢行動的飼料和豬尿送檢和自檢工作。二要加強生豬及其產品質量安全監測,加大養殖環節生豬及其肉品的質量抽檢密度。按佛山市要求,嚴格完成我區畜禽產品質量安全監測任務。
五是加大對“瘦肉精”生豬的查處力度。一要加大農業投入品生產、經營的查處力度(如飼料廠、獸藥經營店)嚴防制售“瘦肉精”等違法行為。二要加強本轄區養豬場的巡查和抽檢力度。嚴防生豬飼料、飲用水中添加“瘦肉精”等違禁藥的行為。
主要由農業部門負責。
(二)開展生豬批發環節的治理
抓好流通環節的生豬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關鍵是明確生豬批發市場開辦者對生豬經營管理的質量安全責任,切實落實生豬批發商為所購銷生豬質量安全第一責任人的責任。
一是督促生豬批發市場(點)履行生豬自檢責任。由農業部門督促生豬批發市場(點)按照區農業部門提供的標準,在4月15日前建立生豬“瘦肉精”檢測室,原則上每日按照不少于5%的比率對入場生豬實施抽檢,并認真、詳實做好每次檢測的記錄工作。生豬批發市場(點)如不履行自檢責任,則由農業部門責令改正,并依法處以兩萬元以下罰款。生豬批發市場(點)對涉嫌“瘦肉精”殘留超標的生豬及時停止銷售,報告工商部門進行暫扣,并報告區農業部門進行復檢。對復檢不合格的生豬,工商部門依法處理,鎮(街道)負責進行無害化處理。鎮(街道)向區市政局申請批準后,送南海環保發電廠作無害化處理(銷毀),或由鎮(街道)監督下就地在肉聯廠處理爐內銷毀。
二是與生豬批發市場(點)開辦者重新簽訂生豬質量安全責任書。在原有責任條款的基礎上,增加約定生豬批發市場(點)開辦者的生豬“瘦肉精”自檢責任,以及在發現“瘦肉精”殘留超標時,工商部門和生豬批發市場(點)開辦者雙方的管理責任,此項工作在3月底前完成。
三是規范生豬批發交易行為。監督生豬批發市場(點)實行責任制管理,對場內生豬批發商建立詳細檔案,與所有生豬批發商簽訂生豬質量安全責任書;建立生豬進銷貨臺賬,對進場交易的生豬開展索證索票檢查,禁止無檢疫合格證明、無佩戴二維碼標識、檢疫證明過期或染疫的生豬進場交易;禁止病死豬出場,對場內病死豬立即進行銷毀。工商部門針對批發商建立信用制度,生豬批發商采購的生豬經法定機構檢測,檢出一次“瘦肉精”等違禁藥物,將進行停業整頓。
四是實施駐場監管。從即日起,至5月8日,轄區內有生豬批發市場(點)的工商分局要派員駐場,負責監督生豬批發市場(點)把好“進豬關”和“出豬關”。
五是監督生豬質量安全狀況。加強對批發市場銷售的生豬,尤其是外地來源生豬質量安全狀況的抽查檢測,禁止收購和銷售含“瘦肉精”等違禁藥物的生豬,封鎖疫區內或染疫的生豬、來歷不明的生豬和死豬。農業部門在生豬批發市場每周抽取不少于100個豬尿樣品進行檢測。
主要由工商、農業部門負責。
(三)開展生豬屠宰環節的治理
抓好屠宰環節的生豬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關鍵是切實落實定點屠宰廠經營者為出廠生豬產品質量安全第一責任人的責任。
一是嚴厲打擊私屠濫宰的違法行為。根據私屠濫宰發生的規律,以高壓的態勢加大對重點地區、重點單位、重點區域的整治,尤其加大城鄉結合部和其它管理薄弱環節的整治力度,不留死角,對涉黑勢力和團伙私屠濫宰和制售注水肉、病害肉等不法行為要一查到底,嚴厲打擊。堅持投訴舉報制度,做到發現一起,查處一起,舉報一起,落實一起,做到舉報查處率100%,徹底搗毀私宰窩點,防止私宰肉、病死病害肉流入生產加工、流通、消費等環節,消除肉品安全隱患。
二是協助鎮(街道)和村(居)委會簽訂層級管理責任書,明確打擊私屠濫宰違法行為的各自管理責任,村(居)委會負責人應當對本區域內私屠濫宰違法行為負起管理責任。在專項治理期間,積極配合鎮(街道)、村(居)委會做好出租戶自覺抵制私宰違法行為的宣傳工作,及時向公安部門提供私宰戶相關信息。對出租人不履行治安責任,把房屋或場地租予他人進行生豬私宰活動的,公安部門應根據《廣東省流動人員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規定》追究其責任,出租人發現出租的房屋內有違法活動或者犯罪嫌疑人不檢舉的,責令暫停出租三個月,并處月租金三倍以下罰款;出租人不履行治安責任,致使出租的房屋內發生刑事案件、重大治安案件或者治安災害事故的,暫停出租六個月或者吊銷《房屋租賃治安許可證》,并處月租金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
三是規范屠宰企業的行業管理。落實肉品質量安全責任。對屠宰企業傳達貫徹市政府《印發佛山市生豬及其肉品安全專項治理行動工作方案的通知》(佛府辦〔20**〕83號)的精神,要求屠宰廠簽訂肉品質量安全責任書,明確屠宰廠經營者為出廠生豬產品質量安全的第一責任人。建立完善檢測室,做好瘦肉精等違禁藥物的自檢。監督屠宰廠在3月30日前建立完善檢測室,并按照市政府的規定做好瘦肉精等違禁藥物的自檢,禁止未經檢驗檢疫或是檢驗檢疫不合格的肉品出廠。按照《印發佛山市生豬及其肉品安全專項治理行動的工作方案的通知》(佛府辦〔20**〕83號)文的精神,農業部門要配合好經貿部門落實轄區范圍內屠宰企業“瘦肉精”檢測上崗人員的培訓工作,并按區政府的有關要求繼續做好屠宰企業“瘦肉精”檢測工作。
四是規范企業的屠宰活動。一是生豬進場時間為早上8點到晚上8點,在規定時間外生豬不能進場,定期與不定期抽查屠宰廠視頻監控錄像,錄像監控記錄保存時間不能少于15天。二是逐步完善肉品配送,提高肉品配送設備及服務水平,務必使用符合規格的肉品運載工具將肉品直接配送至肉菜市場或使用單位,逐步禁止摩托車敞運。三是加強對屠宰廠肉品品質檢驗的檢查,監督企業嚴格執行肉品品質檢驗制度和臺帳制度,建立完善不合格肉品召回制度。加強對肉檢員業務的培訓,肉品品質檢驗必須與屠宰同步進行,經檢驗合格的生豬產品,必須在豬胴體上加蓋驗訖章并出具省統一編制的《廣東省畜產品檢驗證明》方可上市銷售。四是嚴禁屠宰病、死豬,廠內出現的病、死豬要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理,杜絕病害肉、注水肉流入市場。屠宰企業有違反規定時間內進豬的行為,由經貿部門對屠宰企業進行責令整改、通報批評處理,并將此違規行為載入不良記錄,作為屠宰廠整合的主要參考因素。
五是推動“廠場掛鉤”的生豬供應模式。加強與農業、工商等部門的配合,按照“先市內,后市外”的原則,建立我區生豬定點供應基地。與佛山市外生豬產區對口行政主管部門合作,選擇規模化、能提供優質安全生豬的養殖基地或養豬合作社(協會),作為我區的生豬定點供應基地。按照“政府監管、市場運作、互利雙贏”原則,引導我區屠宰企業與供應基地簽訂保障供應與質量安全合作協議,建立“廠場掛鉤”的供應模式,以保障我區生豬來源的質量安全和穩定供應。
六是加強屠宰前生豬的“瘦肉精”檢測工作,農業部門在屠宰環節抽檢率不低于12%。在屠宰環節中,經監測發現含有“瘦肉精”超標的生豬,以農業部門檢測結果為根據,按照《關于明確“瘦肉精”超標生豬有關處理程序會議紀要》(南府辦20**年第16號)的規定處理。
七是按照設置規劃,實現屠宰廠有效整合。按照《廣東省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設置規劃》(粵辦函〔20**〕49號)及《佛山市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設置方案》的要求,根據區域的人口狀況、市場供應、企業規模、“瘦肉精”生豬檢出情況等因素綜合考慮,加快對我區現有屠宰廠進行資源整合。
八是探索建立肉品安全追溯及無害化處理信息系統。在條件成熟的情況下,建立管理平臺,并以生豬屠宰、肉品流通為對象,以信息化為手段,建設肉品流通安全追溯及無害化處理體系,實現商品來源信息和企業經營責任的可追溯,切實落實病害豬無害化處理,促進放心肉的渠道建設,加強行業管理和公共服務,提高肉類消費安全保障水平,真正建立起我區肉食品安全保障的長效機制。
主要由經貿部門負責,農業、工商、公安、質監、食品藥品監管部門配合。
(四)開展肉品流通環節的治理
抓好零售環節的生豬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關鍵是切實落實生豬產品經營者為所經營產品質量安全第一責任人的責任。
一是督促市場開辦者落實管理責任。督促市場開辦者、超市、商場經營者審查入場經營者的經營資格,與每個進場經營戶簽訂《肉品安全管理責任書》。未簽訂責任書的,必須在3月底前完成《肉品安全管理責任書》的簽訂工作。督促市場開辦者檢查市場內豬肉是否具有檢疫、檢驗合格證明,是否落實“一豬兩證”;督促市場開辦者指導場內豬肉經營戶向消費者提供肉品經銷卡,并及時報告場內經營戶的違法經營行為。
二是健全進貨檢查驗收和經營臺賬制度。依據《特別規定》,督促和檢查豬肉經營者落實進貨檢查驗收制度,審驗供貨商的經營資格,驗明產品檢疫、檢驗合格證明和產品標識,嚴防票證不齊生豬及豬肉進入市場銷售。
三是完善豬肉協議準入、場廠掛鉤制度。指導從事肉品銷售的市場、超市、商場和其他經營者,與生豬定點屠宰加工企業簽訂協議。4月底前完成新開業豬肉經營戶的協議簽訂和原有經營戶到期協議的重簽工作,落實“場廠掛鉤”和“購銷掛鉤”制度,督促經營戶從合法規范的定點屠宰加工企業進貨,嚴禁經營非法渠道的豬肉。
四是落實亮證亮照、掛牌經營制度。督促經營者在經營場所顯眼處明示營業執照,公示相關的檢疫、檢驗合格證明信息。
五是嚴厲查處銷售含有“瘦肉精”等不合格生豬肉品行為。嚴厲打擊銷售“瘦肉精”超標生豬肉品、注水肉、有病有害豬肉、未經檢疫或檢疫不合格豬肉等違法行為,依法追究有關市場開辦者的管理責任。工商部門針對市場主和經營戶逐步建立信用制度。在農貿市場、超市經檢測發現含“瘦肉精”的生豬肉品,按照《佛山市流通環節豬肉監督檢測和后續處理聯動機制工作方案》(佛工商〔20**〕聯字2號)有關要求,根據農業部門檢測報告,由工商開執法文書,對違法銷售不合格豬肉的經營戶和未盡到管理職責的市場開辦者依法進行查處。對復檢不合格的肉品,鎮(街道)負責無害化處理,處理方式同前。
主要工商部門負責,農業部門配合。
(五)開展豬肉品加工和餐飲消費環節的治理
抓好加工環節的生豬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關鍵是切實落實生豬產品加工者為經營產品質量安全第一責任人的責任。
一是加強食品加工企業的監管。開展專項檢查,清查使用豬肉為原料的食品生產加工單位;督促肉制品生產加工企業嚴格落實原料把關制度,確保使用的豬肉100%來自定點屠宰企業,肉制品生產加工單位100%建立進貨索證驗證和進貨臺帳管理等制度,嚴防私宰肉、病害豬肉等流入生產加工環節;督促加工企業把好產品質量關,禁止在肉制品生產加工過程中添加非食用物質和濫用食品添加劑,對不符合要求的肉制品及時采取停止銷售、銷毀、召回等措施。主要由質監部門負責。
二是開展肉品餐飲消費環節治理。認真開展餐飲單位和集體食堂采購、使用豬肉及其制品的培訓和宣傳工作;建立豬肉及其制品的進貨索證索票和臺帳登記制度;實行采購豬肉及其制品承諾制度,保證使用的豬肉及其制品的來源合法;加大監測監管力度,嚴厲打擊餐飲加工過程中使用私宰肉、病害豬肉等不合格豬肉品的違法犯罪行為,嚴肅查處食堂、餐飲單位使用私宰、病死豬肉及其制品的違法行為。對含“瘦肉精”等有害物質進行及時銷毀,杜絕問題豬肉及其制品作為原料流入餐飲環節。主要由衛生部門負責。旅游部門配合衛生部門做好星級飯店的監管工作。
(六)加強生豬及其肉品安全檢測體系建設
生豬及其肉品的質量安全檢測體系,必須以生豬及其肉品生產經營單位的例行檢測為主體,以監管部門的監督監測為保障。
生豬養殖戶要在生豬出欄前申報檢疫時,主動配合豬尿檢測以及免疫耳標佩戴情況的檢查工作,獲得動物產地檢疫證明后方可銷售生豬;批發市場和定點屠宰廠要迅速建立健全質量檢測體系,對進入本單位銷售或屠宰的生豬及其肉品,自行開展“瘦肉精”等有害物質殘留檢測。
各級農產品質量檢測機構要發揮現有專業技術設備和專業技術人員的優勢,做好生豬及其肉品質量安全檢測體系建設的技術指導工作,主動開展技術咨詢和技術培訓;同時加強生豬及其肉品質量安全監測,加大對養殖、流通、屠宰、零售等環節生豬及其肉品的質量抽檢密度,重點對問題發生集中的市場和豬肉經營戶肉品進行專項抽查,對監測不合格的生豬及其肉品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檢驗報告,并及時報告區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按照職責分工移交工商和經貿等部門進行依法查處。
由農業、經貿、工商、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負責。
(七)加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銜接
各相關部門在開展專項治理行動過程中,要加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銜接,對嚴重危害人民身體健康的、涉及刑事責任的重大案件要及時移交公安部門追究其刑事責任。公安部門各派出所、經偵大隊要落實生豬及其肉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職責,落實責任,依法依規,加強生豬及其肉品質量安全專項治理行動的各項工作力度。積極配合區經貿局、農業局、衛生局、工商局、質監局、食品藥品監管局等部門開展的對生豬及其肉品質量安全專項治理聯合行動,協助做好監督工作,加強對進入我區的外地來源生豬進行檢查,把好生豬質量安全關。嚴厲打擊私屠濫宰和病死病害豬肉等非法交易行動,加強對私屠濫宰高發時段和地區的巡查,徹底搗毀私屠濫宰窩點,嚴防私宰肉、病死病害豬肉流入生產加工、流通、消費等環節,監督做好病死豬的無害化處理工作。對涉嫌生產、銷售有害有毒生豬的違法犯罪嫌疑人,予以立案,及時、迅速破獲一批案件,依法查處一批犯罪分子,要把追源頭、除窩點、抓主犯作為重中之重。
三、專項治理行動的實施步驟
生豬及其肉品安全專項治理行動分3個階段實施:
(一)動員部署階段(3月10日至3月20日)
加強生豬及其肉品安全專項治理行動的組織領導,深入調研,對生豬批發交易、屠宰、肉品流通、生產加工、餐飲消費等進行摸底調查,制定和印發《佛山市南海區生豬及其肉品專項治理行動工作方案》,部署生豬及其肉品安全專項治理行動。
(二)全面實施階段(3月21日至4月26日)
全面開展生豬及其肉品安全專項治理行動,各鎮(街道)、各部門認真履行職責,根據《佛山市南海區生豬及其肉品專項治理行動工作方案》要求,及時將專項治理情況報送區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由區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將工作動態按要求報送給市食安辦、區政府。這一階段全區專項治理行動要取得明顯成效,實現我區生豬及其肉品質量的根本好轉,肉品質量安全基本達到100%合格。
(三)總結提高階段(4月27日至5月8日)
區政府組織督查組對各鎮(街道)、各部門開展工作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檢查專項治理行動進展情況、存在的問題和落實措施、整改等情況,認真總結生豬及其肉品安全專項治理行動的成果及經驗,進一步理順監管體制、建立長效機制,完善生豬及其肉品安全工作,提高工作水平,以迎接市督察組5月初對我區的檢查。
四、專項治理行動的工作要求
(一)加強領導,落實責任
區政府成立生豬及其肉品安全專項治理行動工作領導小組,副區長朱武任組長,區府辦副主任黃奔、食品藥品監管局局長李兆基任副組長,區食品安全委員會成員為領導小組成員。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食品藥品監管局,李兆基兼任辦公室主任,辦公室設立區統一舉報投訴電話(86238362)。
各鎮(街道)對本轄區生豬及其肉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負總責,要切實加強行政區域內生豬及其肉品的質量安全管理工作,按照責權一致的原則建立監督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并將其納入政府工作考核目標。經貿、工商、衛生、藥監、農業等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政府的統一協調下,依法做好生豬及其肉品質量監督管理工作。各部門應明確責任人和聯系人,并保持手機24小時開機,全天聯絡暢通。
各職能部門要落實專項治理行動每周一報工作,從3月13日起,在每周星期二前向區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報送轄區、部門本周專項治理行動工作情況,由區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匯總報送市食安辦、區政府。
(二)加強宣傳,營造氛圍
區食安委辦公室要組織區各職能部門、鎮(街道)食安委多渠道、多形式、多層次、有針對性地開展食品安全宣傳工作。重點加強對生豬及其肉品從業者的宣傳教育,加強培訓和指導,使其清楚“瘦肉精”等有害物質的危害性以及有關法律法規;加強對市民群眾科學消費知識的宣傳普及,廣泛宣傳專項治理工作措施和成效,營造生豬及其肉品質量安全、放心消費的良好社會氛圍。充分發揮媒體宣傳導向作用,行動中若有查獲違規、問題生豬及其肉品情況,要快速反應、主動發布,讓人民群眾掌握及時真實的信息。
如果在專項治理期間,出現生豬及其肉品安全事故,各鎮(街道)、各部門要做好食品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理和案件查處工作,要快速反應、主動發布,掌握輿論主導權,引導輿論,消除事故影響。
(三)加強督辦,務求實效
區、鎮(街道)食品安全委員會要認真督促各部門抓好本次專項治理行動的落實工作,并做好綜合協調和督辦工作,重點檢查工作中有待加強的、事故多發區域和群眾反映集中的問題。區監察局要監督各鎮(街道)和有關部門落實生豬及其肉品質量安全監管責任,督促建立責任追究制度。對工作不力、措施不實、推諉扯皮、失職瀆職,導致發生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要依法依紀追究有關領導和責任人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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