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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語短語結構類型的分析
(一)自《馬氏文通》問世以來,有關漢語語法的論著對短語的分類基本上是按外部功能和內部結構這兩個標準來進行的,其中以內部結構為標準的分類占有更重要的地位。
其實,漢語短語分類中的“功能說”和“結構說”都在一定程度上受到葉斯丕森和布龍菲爾德理論的影響。在結構分類方面,布氏的句法結構觀念似乎特別適合于漢語,因為漢語詞的構成方式、短語的構成方式和句子的構成方式是那樣相似,以至布氏的句法結構類型的分析可以直接應用于漢語每一層面上的語法單位的結構分析。短語在漢語語法單位中處于一種樞紐地位,因此,短語的結構類型可以上通句子下至詞。這是漢語語法單位進行結構分析的一條捷徑,發展到頂峰就是“詞組本位說”。如范曉先生在《說句子成分》、《關于結構和短語》等文中多次提出:漢語的句子結構和短語結構的構造原則基本上是一致的,除獨詞句外,句子只不過是獨立的短語而已。根據這種觀點,應當是有多少種結構的短語,相應地便會有多少種結構的句子。
(二)“詞組本位說”
把句法結構類型和短語類型完全對應起來,即以分析短語的結構類型為基礎,擴展到句子結構。作為一種分析方法,它有可取之處;從實際的作業上看,它也具有相當的成效。它操作起來十分簡便,似乎可以一以貫之地分析漢語的一切“結構”,然而從另一個角度看,恰恰是這種簡便掩蓋了漢語短語類型分析的句法分析中的一些實質性問題,如:
1、是不是每個短語都可以在結構類型中找出它的歸屬?有的虛詞和實詞組合,其內部結構關系如何看待?
2、結構類型相同的短語,為什么其語法功能和轉換關系不同?比如“人才交流”和“學者討論”在結構分類中都是主謂關系,但前者能作“進行”類動詞的賓語,后者不能;前者能在受定語限定之后作主語或賓語,后者不能。
3、許多結構類型不同的短語卻有同樣的語法功能,這是為什么?短語同詞一樣是靜態的、備用的語法單位,對它內部進行分析以及據此而進行的分類,其標準與動態的、使用的語法單位—一句子的分析不應該是一樣的,事實上,構成短語的成分和構成句子的成分也并不具有完全的同一性。呂叔湘先生認為“從語素到句子”有一個“中間站”,即短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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